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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是目前世界各国面临的一大社会问题,因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必须区别于成年人犯罪。为有效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法律依据,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可见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视。但是,近几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仍然呈上升趋势,如何更好的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摆在社会各界面前的一个严峻的课题。
一、未成年人范围的确定
在我国于1992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该法只规定了未成年人范围的上限而无下限的要求。而根据现行《刑法》第17条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是指14周岁至18周岁的人。为了弥补未成年人范围只有上限而无下限的缺陷,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月11日颁布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内涵进行了明确界定:即“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因此,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所实施的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二、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的措施
检察机关要把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作为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努力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办案机制,创新办案模式,注重办案效果,在矫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近年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情况看,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未成年人在犯罪动机、犯罪手段、主观恶性等方面差异很大,具有目的单一偶发性。针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和特点,我们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应努力营造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环境氛围,做到寓教于案、寓教于审,在教育、感化、挽救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创新办案模式,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一体化试点工作。为有效落实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措施,探索在检察环节构建办案、教育、预防一体化的工作机制,积极进行捕、诉、防一体化办案模式试点。通过成立 “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室”,专门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犯罪预防和矫治帮教工作,从而增强对未成年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实现了有别于成年人犯罪的办案模式。
(三)积极推行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适用刑罚的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轻缓刑事政策,注重教育疏导,有利于促使他们摆脱心理危机和困惑,激发其重新做人的信心,有利于达到矫治犯罪的目的。努力教育挽救他们,给他们创造出更多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失足的青少年在宽松环境中接受心理和行为矫正,实现自身的转变和回归。
(四)积极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对犯罪情节轻微,教育考察期间表现良好,以被决定不起诉或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不得将考察教育材料及其他刑事记录放入其个人档案,并限制公开,为未成年人复学、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五)变被动为主动,实现最佳办案效果。在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中,各级检察机关积极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变被动为主动,实现最佳办案效果
1、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活动。全面了解嫌疑人性格特点、家庭环境、成长经历以及犯罪动机等,制作“品行调查报告”,再据此依法作出是否逮捕或起诉的决定。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并取得对不捕条件的共识,以减少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数量,从而给未成年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2、是积极化解矛盾,取得被害人谅解,争取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非羁押审理。由于未成年人犯罪绝大多数是出于好奇、他人唆使、主观恶性差的原因,检察机关在办案工作中,应积极化解矛盾,取得被害人谅解,努力促成不捕、不诉。
(六)制定帮教方案,完善帮教措施。各级检察机关应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积极落实帮教、挽救措施。我们重点抓了三个环节工作。
1、是在办案环节上,坚持文明审讯、爱心审讯的方式,在宽松的氛围下,拉近与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之间的距离,消除对立情绪。在庭审中更要以案讲法,以案讲案,法情兼顾,帮助他们树立告别过去、树立重返未来的信心。
2、在制定帮教方案上,检察机关办案部门会同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社区、派出所及其家长与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签订帮教协议。定期深入所在派出所、居委会、学校和家庭进行回访,及时掌握其思想变化、现实表现,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教工作。
3、成立“未成年人取保候审考察观护站”。将因涉嫌轻微刑事犯罪、触犯、偶犯、悔罪表现明显的外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为考察观护对象,集中居住、学习,有检察官一对一进行考察帮教,结合他们的表现,根据案情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4、着眼构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社会帮教体系。未成年人从新回到社会上,社会各组织、学校、周围群众应宽容对待、细心帮助,争取市未成年人感到社会关爱,从新走上健康、积极、正确的道路。
(七)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多种形式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活动
1、学校应实现教育方式的真正转变,加强法制宣传作用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人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的青春期教育。因此学校的职责既包括对未成年人学生进行智育教育也包括进行德育教育、体育教育、美育教育和青春期教育。因而学校应认识到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重要性从而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的性格和多方面的能力,真正符合 “素质教育”的要求。检察院应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通过院校合作的方式到学校定期进行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活动
2、优化社区环境,形成全民预防的社会风尚
社区作为基层的社会,应充分发挥其教育的功能,通过完善社区内各种文化,教育场所和娱乐设施,为未成年人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提供物质上的帮助。同时,全社会也要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 ,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优化未成年人生活的环境,争取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从而很好的包好社会预防这一关。
3、确保《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贯彻实施
全体检察干警应加大学习和宣传力度,确保《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贯彻实施,从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法律依据。两部法律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各单位应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解认识,各负其责, 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最终达到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的目的。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犯罪虽然在我国已经得到广泛地重视,并且通过颁布《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来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但是仍应清醒地看到我国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方面存在的不足,亟需立法不断完善的迫切性。各级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做好各项工作,全面提升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水平,通过全社会的协调一致,通过健全未成年人立法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最终达到还未成年人一个健康、良好的成长环境的目的。
(作者通讯地址: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平顶山 467300)
一、未成年人范围的确定
在我国于1992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该法只规定了未成年人范围的上限而无下限的要求。而根据现行《刑法》第17条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是指14周岁至18周岁的人。为了弥补未成年人范围只有上限而无下限的缺陷,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月11日颁布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内涵进行了明确界定:即“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因此,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所实施的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二、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的措施
检察机关要把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作为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努力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办案机制,创新办案模式,注重办案效果,在矫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近年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情况看,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未成年人在犯罪动机、犯罪手段、主观恶性等方面差异很大,具有目的单一偶发性。针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和特点,我们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应努力营造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环境氛围,做到寓教于案、寓教于审,在教育、感化、挽救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创新办案模式,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一体化试点工作。为有效落实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措施,探索在检察环节构建办案、教育、预防一体化的工作机制,积极进行捕、诉、防一体化办案模式试点。通过成立 “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室”,专门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犯罪预防和矫治帮教工作,从而增强对未成年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实现了有别于成年人犯罪的办案模式。
(三)积极推行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适用刑罚的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轻缓刑事政策,注重教育疏导,有利于促使他们摆脱心理危机和困惑,激发其重新做人的信心,有利于达到矫治犯罪的目的。努力教育挽救他们,给他们创造出更多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失足的青少年在宽松环境中接受心理和行为矫正,实现自身的转变和回归。
(四)积极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对犯罪情节轻微,教育考察期间表现良好,以被决定不起诉或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不得将考察教育材料及其他刑事记录放入其个人档案,并限制公开,为未成年人复学、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五)变被动为主动,实现最佳办案效果。在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中,各级检察机关积极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变被动为主动,实现最佳办案效果
1、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活动。全面了解嫌疑人性格特点、家庭环境、成长经历以及犯罪动机等,制作“品行调查报告”,再据此依法作出是否逮捕或起诉的决定。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并取得对不捕条件的共识,以减少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数量,从而给未成年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2、是积极化解矛盾,取得被害人谅解,争取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非羁押审理。由于未成年人犯罪绝大多数是出于好奇、他人唆使、主观恶性差的原因,检察机关在办案工作中,应积极化解矛盾,取得被害人谅解,努力促成不捕、不诉。
(六)制定帮教方案,完善帮教措施。各级检察机关应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积极落实帮教、挽救措施。我们重点抓了三个环节工作。
1、是在办案环节上,坚持文明审讯、爱心审讯的方式,在宽松的氛围下,拉近与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之间的距离,消除对立情绪。在庭审中更要以案讲法,以案讲案,法情兼顾,帮助他们树立告别过去、树立重返未来的信心。
2、在制定帮教方案上,检察机关办案部门会同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社区、派出所及其家长与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签订帮教协议。定期深入所在派出所、居委会、学校和家庭进行回访,及时掌握其思想变化、现实表现,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教工作。
3、成立“未成年人取保候审考察观护站”。将因涉嫌轻微刑事犯罪、触犯、偶犯、悔罪表现明显的外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为考察观护对象,集中居住、学习,有检察官一对一进行考察帮教,结合他们的表现,根据案情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4、着眼构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社会帮教体系。未成年人从新回到社会上,社会各组织、学校、周围群众应宽容对待、细心帮助,争取市未成年人感到社会关爱,从新走上健康、积极、正确的道路。
(七)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多种形式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活动
1、学校应实现教育方式的真正转变,加强法制宣传作用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人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的青春期教育。因此学校的职责既包括对未成年人学生进行智育教育也包括进行德育教育、体育教育、美育教育和青春期教育。因而学校应认识到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重要性从而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的性格和多方面的能力,真正符合 “素质教育”的要求。检察院应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通过院校合作的方式到学校定期进行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活动
2、优化社区环境,形成全民预防的社会风尚
社区作为基层的社会,应充分发挥其教育的功能,通过完善社区内各种文化,教育场所和娱乐设施,为未成年人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提供物质上的帮助。同时,全社会也要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 ,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优化未成年人生活的环境,争取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从而很好的包好社会预防这一关。
3、确保《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贯彻实施
全体检察干警应加大学习和宣传力度,确保《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贯彻实施,从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法律依据。两部法律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各单位应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解认识,各负其责, 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最终达到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的目的。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犯罪虽然在我国已经得到广泛地重视,并且通过颁布《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来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但是仍应清醒地看到我国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方面存在的不足,亟需立法不断完善的迫切性。各级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做好各项工作,全面提升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水平,通过全社会的协调一致,通过健全未成年人立法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最终达到还未成年人一个健康、良好的成长环境的目的。
(作者通讯地址: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平顶山 46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