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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城市建设的重要力量,因欠薪、工伤赔偿等引发的农民工维权事件始终是牵动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法律援助作为一项针对弱势群体的国家司法救济制度,对于引导和帮助农民工依法维权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农民工依法维权的重要渠道。
当前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难点分析
依法维权成本较高。目前,因欠薪引发的农民工维权案件占比最多。根据法律规定,劳动纠纷解决实行仲裁前置的原则,只有经过劳动仲裁的案件才能进入诉讼程序。整个诉讼过程为:劳动仲裁—民事一审—民事二审—申请执行,显然法定诉讼程序过于复杂、用时过长。如果是工伤案件,则可能还需要经过工伤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等程序。这些程序都需要支付费用,对于收入较低的农民工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因而,很多人更愿意通过抱团、集体上访,甚至围攻打砸工地等直接简单的途径,要求政府出面帮助讨薪。
依法维权意识不足。由于普法教育工作和针对性宣传不够深入,加之农民工普遍文化程度偏低,不相信法律,或者根本没有听说过法律援助,也不知道怎样申请法律援助,自然也就谈不上运用法律援助来维权。实践中,很多用工企业都没有完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用工,劳动合同签约率不高,而由于缺少法律意识,许多农民工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还浑然不知,更不知道如何保存证据,使维权的实效性受到很大影响。
案件调查取证困难。证据的缺失是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最大的障碍。《民事诉讼法》在举证责任上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许多农民工由于各种原因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没有工资卡可以证明,工友或者证人考虑到自身利益往往也不愿意作证,自身平时也不注意证据的收集,一旦发生纠纷,就无法证明劳务关系的存在。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案子,因举证能力不足导致农民工败诉的案子非常多见。
律师参与积极性不高。与别的法律援助案件相比,农民工维权案件调查取证难、费时长、成本高、难度大,承办律师要花很多时间和精力去调查取证,大大降低了律师办理案件的效率。而当前各地法律援助案件补贴一般实行统一标准,并不区分案件类别及难易度,且补贴标准通常偏低,律师办理农民工援助案件的积极性并不高,现实中也确实存在一些律师接受指派后,可能没有花太多时间去阅卷、会见、取证,庭上辩护走过场等现象,从而影响了法律援助的效果。
进一步健全
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的建议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的工作衔接机制。积极探索以非诉讼方式解决农民工劳动争议等法律援助案件,争取将大量劳动争议提前化解,有利于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案前调解具有经济、快捷、高效的特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应加大探索,逐步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
通过非诉程序解决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时,通常应注意:一是必须事先征求当事人同意。全面了解案情,提出是否有通过调解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建议,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和解的,应当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二是法律援助律师应保持中立态度。法律援助律师可以提出调解或和解的方案供当事人参考,但方案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三是严格控制调解与和解时间。在多次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应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不能超过诉讼或仲裁时效。四是要有责任约束。在双方调解或和解成功后,援助律师可以帮助制作相关协议,申明各方责任,双方当事人要签字盖章。
加强精准普法和针对性法律援助宣传。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常态化、制度化地开展法律宣传和咨询,提高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引导他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应当选择建筑工地、个体私营企业、火车站、汽车站等农民工聚集的地方,积极开展“送法进建筑企业”“送法进工地”“送法到生产一线”等活动,采取能够寓教于乐、令人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特别注意以案说法,提供包括法律援助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公开电话等针对性的实用信息,让农民工感觉到法律援助就在身边。
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质量监督。在法律援助的受理、审查、办理、结案等各个环节都应加强对案件的监督,建立案件跟踪负责制,通过法律援助业务资源系统,对每一个法律援助案件从登记、审查、审批、指派、承办、结案审查、费用发放等环节实行全程实时监督,确保案件质量。全面推行法律援助案件听庭制度、回访制度,将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纳入律师年度考核,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数量和质量,与律师的补贴和年度先进评比奖惩考核挂钩,确保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努力保证农民工能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制度。农民工法律援助费用一般包括两项:支付给律师的法律服务费用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支付的差旅、通信、复印、鉴定等办案费用支出。目前,对律师承办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仅法律服务费用,建议对补贴事项进行区分,并根据物价水平和财政状况,适当增加补贴标准,提高社会律师和公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对法律服务费用区别案件的复杂程度,给予一定幅度的浮动补偿,对办案费用支出,由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单独列支,向办案人员实报实销。
(作者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干部学校)
当前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难点分析
依法维权成本较高。目前,因欠薪引发的农民工维权案件占比最多。根据法律规定,劳动纠纷解决实行仲裁前置的原则,只有经过劳动仲裁的案件才能进入诉讼程序。整个诉讼过程为:劳动仲裁—民事一审—民事二审—申请执行,显然法定诉讼程序过于复杂、用时过长。如果是工伤案件,则可能还需要经过工伤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等程序。这些程序都需要支付费用,对于收入较低的农民工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因而,很多人更愿意通过抱团、集体上访,甚至围攻打砸工地等直接简单的途径,要求政府出面帮助讨薪。
依法维权意识不足。由于普法教育工作和针对性宣传不够深入,加之农民工普遍文化程度偏低,不相信法律,或者根本没有听说过法律援助,也不知道怎样申请法律援助,自然也就谈不上运用法律援助来维权。实践中,很多用工企业都没有完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用工,劳动合同签约率不高,而由于缺少法律意识,许多农民工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还浑然不知,更不知道如何保存证据,使维权的实效性受到很大影响。
案件调查取证困难。证据的缺失是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最大的障碍。《民事诉讼法》在举证责任上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许多农民工由于各种原因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没有工资卡可以证明,工友或者证人考虑到自身利益往往也不愿意作证,自身平时也不注意证据的收集,一旦发生纠纷,就无法证明劳务关系的存在。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案子,因举证能力不足导致农民工败诉的案子非常多见。
律师参与积极性不高。与别的法律援助案件相比,农民工维权案件调查取证难、费时长、成本高、难度大,承办律师要花很多时间和精力去调查取证,大大降低了律师办理案件的效率。而当前各地法律援助案件补贴一般实行统一标准,并不区分案件类别及难易度,且补贴标准通常偏低,律师办理农民工援助案件的积极性并不高,现实中也确实存在一些律师接受指派后,可能没有花太多时间去阅卷、会见、取证,庭上辩护走过场等现象,从而影响了法律援助的效果。
进一步健全
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的建议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的工作衔接机制。积极探索以非诉讼方式解决农民工劳动争议等法律援助案件,争取将大量劳动争议提前化解,有利于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案前调解具有经济、快捷、高效的特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应加大探索,逐步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
通过非诉程序解决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时,通常应注意:一是必须事先征求当事人同意。全面了解案情,提出是否有通过调解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建议,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和解的,应当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二是法律援助律师应保持中立态度。法律援助律师可以提出调解或和解的方案供当事人参考,但方案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三是严格控制调解与和解时间。在多次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应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不能超过诉讼或仲裁时效。四是要有责任约束。在双方调解或和解成功后,援助律师可以帮助制作相关协议,申明各方责任,双方当事人要签字盖章。
加强精准普法和针对性法律援助宣传。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常态化、制度化地开展法律宣传和咨询,提高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引导他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应当选择建筑工地、个体私营企业、火车站、汽车站等农民工聚集的地方,积极开展“送法进建筑企业”“送法进工地”“送法到生产一线”等活动,采取能够寓教于乐、令人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特别注意以案说法,提供包括法律援助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公开电话等针对性的实用信息,让农民工感觉到法律援助就在身边。
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质量监督。在法律援助的受理、审查、办理、结案等各个环节都应加强对案件的监督,建立案件跟踪负责制,通过法律援助业务资源系统,对每一个法律援助案件从登记、审查、审批、指派、承办、结案审查、费用发放等环节实行全程实时监督,确保案件质量。全面推行法律援助案件听庭制度、回访制度,将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纳入律师年度考核,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数量和质量,与律师的补贴和年度先进评比奖惩考核挂钩,确保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努力保证农民工能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制度。农民工法律援助费用一般包括两项:支付给律师的法律服务费用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支付的差旅、通信、复印、鉴定等办案费用支出。目前,对律师承办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仅法律服务费用,建议对补贴事项进行区分,并根据物价水平和财政状况,适当增加补贴标准,提高社会律师和公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对法律服务费用区别案件的复杂程度,给予一定幅度的浮动补偿,对办案费用支出,由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单独列支,向办案人员实报实销。
(作者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干部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