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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国家有关部门经过法定程序给予因遭受严重犯罪侵害而导致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及其家属一定帮助,保护刑事被害人相关权益的一项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制度构建。针对该制度尚存在的种种问题。我们应该从建立专门的救助机构作为救助主体、明确限定救助对象的范围、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具体规定救助标准以及细化完善救助程序等五个方面建立和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试点工作
2004年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试点工作开始在我国各地陆续展开,2009年中央八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施行后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逐渐暴露出了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集中为以下五个方面:救助主体过于混乱、救助对象过于广泛、救助资金来源单一、救助标准过于模糊、救助程序有待完善等。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建要能做到及时救助符合条件的被害人,防止他们受到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化。结合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时应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完善:
1.建立专门的救助机构
目前我国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救助主体过于混乱的问题,我认为建立专门的救助机构符合我国实际的社会状况。实践中,公、检、法作为救助主体时,有优点也有缺点,如果采取分工合作的方式即在公、检、法分別设立相关的部门则可以很好的解决问题,也可以克服救助程序中的滞后性问题。在案件进行的各个阶段,刑事被害人需要救助时都可以向专门部门提出申请,这样方便了被害人,使他们有更多的机会可以得到及时的救助。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公、检、法三机关设立的相关部门就是该制度的救助主体,真正的救助主体应该是建立一个独立的专门的救助机构,这个救助机构在接收到公、检、法三机关的相关部门送来的申请资料后,通过调查了解案件情况及被害人和犯罪人的具体情况,最后独立作出是否给予救助的决定,这样才能更公平的保护刑事被害人的相关权益。
2.明确救助对象的范围
在开展的过程中各试点都出现了救助对象过于广泛的问题,都只是简单规定了对因遭受犯罪而生活困难的的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我认为关于救助对象的范围问题应明确以下几点:(1)救助对象仅限于遭受暴力犯罪的刑事被害人,相对于其他犯罪行为的受害人而言,他们往往面临的困难更大,更需要救助。(2)救助对象自身为犯罪的诱发者的情形不予救助,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保护的是无辜的被害人,不可能对恶意的被害人也给予救助。(3)生活困难也是获得救助的必要条件。生活困难一般指因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而使生活水平下降,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况。
3.救助资金来源多元化
试点中,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目前为了救助制度能够长期存在下去,扩展资金来源,使资金来源多元化对于救助工作的开展至关重要。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考虑:(1)中央每年对各地方进行适当拨款,与地方政府的相关经费共同作为救助资金的主要来源。(2)社会各界的捐助也是救助资金来源的渠道之一,建立一个救助资金委员会来具体处理相关事务,使社会的捐助真正到达需要救助的被害人手中。(3)将罚金作为救助资金的一部分,罚金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了犯罪人赔偿,还可以将监狱服刑人员的劳动收入、没收财产后的变卖所得等等。这样做可以减轻国家的一部分负担。
4.具体地规定救助标准
试点中各个地方出台的相关文件中,没有关于救助标准的具体规定,这就导致了救助资金的不合理分配。由于救助对象主要是遭受暴力犯罪的人,犯罪行为除了带来财产上的损失,往往还会伤及身体,因此可以根据身体受伤情况具体地规定如何救助。首先可以依据近两年才开始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划分基本档次,然后综合考虑其它。只有多方面因素结合起来最终确定的具体救助数额才能真正体现公平。这里所说的其它因素可以包括:刑事被害人在该案件中的过错程度、该犯罪行为给刑事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
5.细化和完善救助程序
建立该制度需要进一步改善的程序包括:(1)告知权利,刑事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案件进行到各个阶段都应该由上文提到的公、检、法三机关设立的相关部门告知被害人有申请救助的权利。(2)受理申请,在刑事被害人行使权利向公、检、法的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后,相关部门要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向救助的专门机构提交材料。(3)审核程序,专门机构在收到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实地考察、走访、询问等,对有关情况予以核实。(4)决定和执行,审核完毕后,专门机构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制作决定书,对具体情况及救助内容予以明确说明。然后,由政府民政部门予以执行,保证将救助资金落到实处。(5)救济程序,在救助过程中,刑事被害人对专门机构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规定向其提出复议,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时,还可向其上一级的专门机构复议,同时,也可以选择诉讼的方式来维权。
参考文献
[1]程 涛.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及其救济[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2]叶前义.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几点思考[J].法治与社会2013.
[3]杨瑞纤.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研究,江西财经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
作者简介
张凯丽(1993.10-),女,汉族,山西晋中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法律史专业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试点工作
2004年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试点工作开始在我国各地陆续展开,2009年中央八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施行后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逐渐暴露出了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集中为以下五个方面:救助主体过于混乱、救助对象过于广泛、救助资金来源单一、救助标准过于模糊、救助程序有待完善等。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建要能做到及时救助符合条件的被害人,防止他们受到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化。结合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时应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完善:
1.建立专门的救助机构
目前我国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救助主体过于混乱的问题,我认为建立专门的救助机构符合我国实际的社会状况。实践中,公、检、法作为救助主体时,有优点也有缺点,如果采取分工合作的方式即在公、检、法分別设立相关的部门则可以很好的解决问题,也可以克服救助程序中的滞后性问题。在案件进行的各个阶段,刑事被害人需要救助时都可以向专门部门提出申请,这样方便了被害人,使他们有更多的机会可以得到及时的救助。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公、检、法三机关设立的相关部门就是该制度的救助主体,真正的救助主体应该是建立一个独立的专门的救助机构,这个救助机构在接收到公、检、法三机关的相关部门送来的申请资料后,通过调查了解案件情况及被害人和犯罪人的具体情况,最后独立作出是否给予救助的决定,这样才能更公平的保护刑事被害人的相关权益。
2.明确救助对象的范围
在开展的过程中各试点都出现了救助对象过于广泛的问题,都只是简单规定了对因遭受犯罪而生活困难的的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我认为关于救助对象的范围问题应明确以下几点:(1)救助对象仅限于遭受暴力犯罪的刑事被害人,相对于其他犯罪行为的受害人而言,他们往往面临的困难更大,更需要救助。(2)救助对象自身为犯罪的诱发者的情形不予救助,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保护的是无辜的被害人,不可能对恶意的被害人也给予救助。(3)生活困难也是获得救助的必要条件。生活困难一般指因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而使生活水平下降,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况。
3.救助资金来源多元化
试点中,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目前为了救助制度能够长期存在下去,扩展资金来源,使资金来源多元化对于救助工作的开展至关重要。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考虑:(1)中央每年对各地方进行适当拨款,与地方政府的相关经费共同作为救助资金的主要来源。(2)社会各界的捐助也是救助资金来源的渠道之一,建立一个救助资金委员会来具体处理相关事务,使社会的捐助真正到达需要救助的被害人手中。(3)将罚金作为救助资金的一部分,罚金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了犯罪人赔偿,还可以将监狱服刑人员的劳动收入、没收财产后的变卖所得等等。这样做可以减轻国家的一部分负担。
4.具体地规定救助标准
试点中各个地方出台的相关文件中,没有关于救助标准的具体规定,这就导致了救助资金的不合理分配。由于救助对象主要是遭受暴力犯罪的人,犯罪行为除了带来财产上的损失,往往还会伤及身体,因此可以根据身体受伤情况具体地规定如何救助。首先可以依据近两年才开始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划分基本档次,然后综合考虑其它。只有多方面因素结合起来最终确定的具体救助数额才能真正体现公平。这里所说的其它因素可以包括:刑事被害人在该案件中的过错程度、该犯罪行为给刑事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
5.细化和完善救助程序
建立该制度需要进一步改善的程序包括:(1)告知权利,刑事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案件进行到各个阶段都应该由上文提到的公、检、法三机关设立的相关部门告知被害人有申请救助的权利。(2)受理申请,在刑事被害人行使权利向公、检、法的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后,相关部门要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向救助的专门机构提交材料。(3)审核程序,专门机构在收到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实地考察、走访、询问等,对有关情况予以核实。(4)决定和执行,审核完毕后,专门机构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制作决定书,对具体情况及救助内容予以明确说明。然后,由政府民政部门予以执行,保证将救助资金落到实处。(5)救济程序,在救助过程中,刑事被害人对专门机构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规定向其提出复议,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时,还可向其上一级的专门机构复议,同时,也可以选择诉讼的方式来维权。
参考文献
[1]程 涛.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及其救济[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2]叶前义.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几点思考[J].法治与社会2013.
[3]杨瑞纤.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研究,江西财经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
作者简介
张凯丽(1993.10-),女,汉族,山西晋中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法律史专业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