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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7年2月,黄文与张珊认识,二人于当年4月登记结婚。同年8月,张珊怀孕,因未在计生部门办准生证,怕计生部门追查和罚款,两人协商去堕胎。但年龄已偏大的黄文不同意说是头胎,生的孩子聪明,如张珊执意要去,非得给其写个保证书,保证两年内怀孕生子。迫于无奈,张珊只好写了一张内容为“自愿堕胎,夫同意妻在堕胎后两年内怀胎生子,如违反,赔偿男方生育权安慰金20000元”的字条。收到字条后,黄文才满意地陪妻子张珊去了医院,作了人流手术。哪知,张珊在后来的两年中一直没有怀上孕,还因黄文脾气暴躁,多次要求与黄文离婚。黄文看到生子无望,妻子离意坚决,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妻子张珊履行协议,赔偿生育权安慰金20000元。法院审理后驳回了黄文的诉讼请求。
[评析] 生育权是一项特殊的人身权,是每个公民生来具有的一种权利,它不受性别、年龄、家庭状况的限制,男女双方均有生育权,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因而,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利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国家也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此可以看出,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不生育的自由包括不怀孕或怀孕后终止妊娠的自由。生育子女是男女双方性行为的结果,在生育行为的第一步,即妻子是否怀孕的问题上,丈夫与妻子享有同样的权利。在妻子怀孕以后,胎儿就成为妻子人身的组成部分。这时,丈夫的生育权只能通过妻子来实现。如果双方意见一致,丈夫的生育权就能够实现,如果双方的意见不一致,则只能依照妻子的意愿决定,丈夫的生育权就不能实现。因此,本案中夫妻双方签订的协议没有法律根据,没有法律效力,黄文不能据此获得损害赔偿。
[评析] 生育权是一项特殊的人身权,是每个公民生来具有的一种权利,它不受性别、年龄、家庭状况的限制,男女双方均有生育权,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因而,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利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国家也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此可以看出,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不生育的自由包括不怀孕或怀孕后终止妊娠的自由。生育子女是男女双方性行为的结果,在生育行为的第一步,即妻子是否怀孕的问题上,丈夫与妻子享有同样的权利。在妻子怀孕以后,胎儿就成为妻子人身的组成部分。这时,丈夫的生育权只能通过妻子来实现。如果双方意见一致,丈夫的生育权就能够实现,如果双方的意见不一致,则只能依照妻子的意愿决定,丈夫的生育权就不能实现。因此,本案中夫妻双方签订的协议没有法律根据,没有法律效力,黄文不能据此获得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