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之间并不存在固有的和本质的冲突。虽然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对于滥用知识产权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可以进行反垄断法审查,但反垄断法介入知识产权领域时仍应当持一种非常审慎的态度。以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为考察对象,可以发现绝大多数拒绝许可行为属于知识产权正当权利行使的范畴,只有那些严重妨碍了二级市场上新产品的出现以及限制二级市场竞争的行为,才需要反垄断法加以规制。就我国来说,应当充分借鉴欧美知识产权反垄断法执法的经验与教训,结合我国当前国情,确立正确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执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