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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保案(少部分基本社会保险资金除外)的关键主要在于投资决策程序和过程的违规
截至2005年底,中国“大社保”概念下全部社保资金累积结余为9362亿元,其中企业年金680亿。虽然企业年金只占7%,占城镇、农村和账户这三项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15%,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相去甚远;但是,在目前政策下,除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这个特殊情况以外,企业年金毕竟是这1万亿社保资金中唯一明确规定予以市场化投资营运的资金,对金融市场的完善与繁荣具有深远的影响,对未来其他社保资金市场化投资模式的选择具有重要的实验和示范效应。
以上海社保案为例,其涉案金额34.5亿元人民币,其中绝大部分为企业年金,只有较少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资金。
政府退出企业年金营运是大势所趋
简要地回顾一下企业年金的发展历史就会发现,在2004年之前,从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到1995年12月29日劳动部“关于印发的《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再到2000年国务院颁发的辽宁试点42号文,中央政府都未对企业年金投资营运做出任何规定,对其投资运营也没制订任何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制度,基金投资无章可循,无规可违。出于增值保值的考虑,各地八仙过海,各显其能,彼此又心照不宣,这已是业内的“公开秘密”。因此,上海社保案(少部分基本社会保险资金除外)的关键主要不在于对投资限制的违规和突破,而在于投资决策程序和过程的违规。
上海社保案涉案企业年金资金几乎全部发生在2004年之前,这说明,企业年金存量部分(即2004年以前建立的)应尽快转型,过渡到现代信托制企业年金的制度上来,这是规避原有企业年金营运模式的潜在风险和确保企业年金基金安全性的唯一制度保证。
2006年9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紧急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在两个《试行办法》之前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必须在2007年底之前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这充分说明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主管部门能够雷厉风行,规定企业年金转型的时间表,将历史遗留问题的潜在风险予以最小化。
许多省市能够以大局为重,执行中央政策不折不扣。据了解,天津是地方企业年金政策中退出日期最短、规定最严格、税收最优惠的省市之一。
上海社保“前车”应成为广东“之鉴”
地方政府能否在设定的时间表内退出企业年金的营运管理,这既是一个考验,也是一个挑战。对于地方政府来说,企业年金这个“蜜罐”是个烫手的山芋。地方主义和部门利益、GDP崇拜与错误的政绩观等,都是对企业年金弃之不合的重要原因。例如,几月以前,广东省刚刚公布了一个《关于广东省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成立的通告》。
从《通告》内容中可以看出,负有政府职能的“中心”俨然已变成了一个受托人,这是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和控制,是地方政府对中央政策的背离。这个事件说明,在企业年金的发展进程中,政府退出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它涉及利益格局的重新分配,交织着地方主义和部门利益的深层制度矛盾。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两个法令已颁布两年有余,但广东《通告》规定,该中心的职能覆盖了除银行这个托管人以外的所有其他机构职能,是个“万能人”,不但没有按照两个法令有步骤地退出,反而以地方政府政令的形式强化政府的全能地位。
而且,上海社保案教训之沉痛,案例之典型,在同业当中之轰动,应该成为各地政府相关部门自检和反思的一个镜子。据悉,广东省社保基金管理局的官方网站早已将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成立的通告撤下,到目前为止,该中心还没有正式运行。但愿上海这个“前车”能成为广东“之鉴”。
挑战与对策
地方政府的退出是对中央政府的一个挑战,监管措施必须跟上去。政府退出去之后要有一整套相对完整的市场监管制度跟上去,弥补政府退出后出现的“真空”。15年来原有模式为中国企业年金的发起、发育、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这是企业年金发展史上一个永久的记忆。但随着地方政府的退出,如果中央政府监管措施跟不上来,便会留出“监管真空”,出现违规腐败和丑闻要案。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的后果都是一样的,有时候损失甚至还要巨大(如美国的安然事件、英国的麦克威尔丑闻等)。而目前,企业年金的发展势头与其对市场监管力度和能力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同时要明确监管模式,设立专门监管部门,扩大监管队伍。目前的监管模式采取的是“专业模式”,眼下看它是适应中国具体国情的,但需要进一步加强,即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为主要行政监管部门,协同其他相关部门。目前劳动保障部负责企业年金监管的只有2~3个人,而监管资金则高达680亿,参保人员达700多万。如此超负荷监管,堪称世界之最。
而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年金监管环境日益复杂,资本市场风险日益变幻莫测,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是监管机构规模越来越大,监管负荷越来越小。例如,英国企业年金监管机构几经嬗变,不断膨胀,英国“养老金监管局”从1996年的135名雇员增加到2005年的288人,同期监管负荷系数逐年下降,从1997年的人均监管10.1万人下降到2005年的6万人。为适应市场监管的需要,建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成立专门的机构。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拉美所所长)
截至2005年底,中国“大社保”概念下全部社保资金累积结余为9362亿元,其中企业年金680亿。虽然企业年金只占7%,占城镇、农村和账户这三项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15%,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相去甚远;但是,在目前政策下,除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这个特殊情况以外,企业年金毕竟是这1万亿社保资金中唯一明确规定予以市场化投资营运的资金,对金融市场的完善与繁荣具有深远的影响,对未来其他社保资金市场化投资模式的选择具有重要的实验和示范效应。
以上海社保案为例,其涉案金额34.5亿元人民币,其中绝大部分为企业年金,只有较少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资金。
政府退出企业年金营运是大势所趋
简要地回顾一下企业年金的发展历史就会发现,在2004年之前,从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到1995年12月29日劳动部“关于印发的《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再到2000年国务院颁发的辽宁试点42号文,中央政府都未对企业年金投资营运做出任何规定,对其投资运营也没制订任何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制度,基金投资无章可循,无规可违。出于增值保值的考虑,各地八仙过海,各显其能,彼此又心照不宣,这已是业内的“公开秘密”。因此,上海社保案(少部分基本社会保险资金除外)的关键主要不在于对投资限制的违规和突破,而在于投资决策程序和过程的违规。
上海社保案涉案企业年金资金几乎全部发生在2004年之前,这说明,企业年金存量部分(即2004年以前建立的)应尽快转型,过渡到现代信托制企业年金的制度上来,这是规避原有企业年金营运模式的潜在风险和确保企业年金基金安全性的唯一制度保证。
2006年9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紧急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在两个《试行办法》之前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必须在2007年底之前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这充分说明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主管部门能够雷厉风行,规定企业年金转型的时间表,将历史遗留问题的潜在风险予以最小化。
许多省市能够以大局为重,执行中央政策不折不扣。据了解,天津是地方企业年金政策中退出日期最短、规定最严格、税收最优惠的省市之一。
上海社保“前车”应成为广东“之鉴”
地方政府能否在设定的时间表内退出企业年金的营运管理,这既是一个考验,也是一个挑战。对于地方政府来说,企业年金这个“蜜罐”是个烫手的山芋。地方主义和部门利益、GDP崇拜与错误的政绩观等,都是对企业年金弃之不合的重要原因。例如,几月以前,广东省刚刚公布了一个《关于广东省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成立的通告》。
从《通告》内容中可以看出,负有政府职能的“中心”俨然已变成了一个受托人,这是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和控制,是地方政府对中央政策的背离。这个事件说明,在企业年金的发展进程中,政府退出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它涉及利益格局的重新分配,交织着地方主义和部门利益的深层制度矛盾。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两个法令已颁布两年有余,但广东《通告》规定,该中心的职能覆盖了除银行这个托管人以外的所有其他机构职能,是个“万能人”,不但没有按照两个法令有步骤地退出,反而以地方政府政令的形式强化政府的全能地位。
而且,上海社保案教训之沉痛,案例之典型,在同业当中之轰动,应该成为各地政府相关部门自检和反思的一个镜子。据悉,广东省社保基金管理局的官方网站早已将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成立的通告撤下,到目前为止,该中心还没有正式运行。但愿上海这个“前车”能成为广东“之鉴”。
挑战与对策
地方政府的退出是对中央政府的一个挑战,监管措施必须跟上去。政府退出去之后要有一整套相对完整的市场监管制度跟上去,弥补政府退出后出现的“真空”。15年来原有模式为中国企业年金的发起、发育、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这是企业年金发展史上一个永久的记忆。但随着地方政府的退出,如果中央政府监管措施跟不上来,便会留出“监管真空”,出现违规腐败和丑闻要案。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的后果都是一样的,有时候损失甚至还要巨大(如美国的安然事件、英国的麦克威尔丑闻等)。而目前,企业年金的发展势头与其对市场监管力度和能力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同时要明确监管模式,设立专门监管部门,扩大监管队伍。目前的监管模式采取的是“专业模式”,眼下看它是适应中国具体国情的,但需要进一步加强,即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为主要行政监管部门,协同其他相关部门。目前劳动保障部负责企业年金监管的只有2~3个人,而监管资金则高达680亿,参保人员达700多万。如此超负荷监管,堪称世界之最。
而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年金监管环境日益复杂,资本市场风险日益变幻莫测,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是监管机构规模越来越大,监管负荷越来越小。例如,英国企业年金监管机构几经嬗变,不断膨胀,英国“养老金监管局”从1996年的135名雇员增加到2005年的288人,同期监管负荷系数逐年下降,从1997年的人均监管10.1万人下降到2005年的6万人。为适应市场监管的需要,建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成立专门的机构。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拉美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