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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第七条规定了“信访工作责任制”,要求追究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但被各级政府、机构、官员误读了,更在执行层面发生了异化。现实中,过于严苛的问责机制造成了对基层官员的额外压力,引发对访民的围追堵截,信访难题恶性循环,甚至激发群体性或暴力性事件,正常的信访制度已然遭到破坏。现实的做法应是允许公民合法上访,不做特别限制,逐步取消基层政府到上级机关接访,取消排名,取消只重数量的绩效考核机制;同时严格追究违法行政行为,对失职、渎职等不作为、乱作为甚至违法犯罪的官员严格依法惩处,对访民违法上访的行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