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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小额诉讼程序是为审理和裁判小额案件而设立的程序。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再增设小额诉讼程序。但是现有环境并不能保障小额诉讼程序作用的发挥,要使小额诉讼程序充分体现其优越性应在定期统计分析现有司法资源及已有小额诉讼案件的基础上,对小额诉讼程序做出具体细致的规定,并辅之以相关的程序落实保障措施,以此加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可操作性及实用性。
关键词:小额诉讼;理论探讨;程序设计;保障措施
小额诉讼程序自产生至今不过仅有几十年的时间,与已有的诉讼程序相比算是新生事物。由于其具有独特的实践价值及理论意义,一直是学术界的讨论热点。在具体展开构建我国小额诉讼研究之前,首先要阐明小额诉讼程序的内涵。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内涵
1.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学界多有讨论,其概念也有多种表述①,然而以有概念大都是偏重于从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或者功能的某一个方面来写,并不能全面的界定小额诉讼程序。
2.小额诉讼的特征
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形式上的简便性。小额诉讼程序是从程序利用者——普通民众的角度出发,遵循“小额性——普通人——通人情的构造”这一逻辑,设计了一系列的简便诉讼程序,比如格式化文书的运用、较短审理期限、职权主义突出。第二,目的上的维权性。通过形式上的简便化改革,能够让弥补传统审判程序的严格规则及技术性弊端,从而保障当事人平等的利用诉讼的权利,拉近国民与司法的距离。同时,小额类型的诉讼当事人若求助于普通程序解决纠纷必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使得普通公民遇到小额纠纷时不愿利用司法途径来解决,回到利用自力救济主张权利的方式,会使社会矛盾激增,造成更大的不稳定。而小额诉讼的设立则是普通民众维护权利、接近正义的有效途径。第三,效果上的减压性。
3.小额诉讼程序在各国的实践
小额诉讼程序不是仅仅停留在理论探讨阶段,它已经在世界各国展开了广泛实践,我国也在已开始正式确立了小额诉讼程序。2011年最高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设计并在部分法院中试点的小额速裁程序是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建立的实践探索。在2012年对民事诉讼法的第二此修改中充分借鉴了国外和海外小额诉讼制度的经验,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小额诉讼制度——在简易程序中规定了一审终审的、小标的额的中国特色的小额诉讼。
二、我国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原因分析
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的设立赞成者有之,批评者也大有人在,笔者认为,新生事物的出现总会受到各方面的质疑,小额诉讼也是如此。综观学界对小额诉讼的态度,笔者赞同在我国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相关规定已被理论界及实务界普遍承认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标志,也就是说小额诉讼程序的建立已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律应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
第二,小额诉讼程序所具有的便捷形式、保障公民权利、分流案件减轻法院审判压力的特性对解决当前我国所面临的司法权威难立、司法资源紧张等问题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小额诉讼程序所具有的快速解决特定民事纠纷、完善民事诉讼多元程序体系、增强普通民众司法信赖的独特功能使其区别于其他的快捷程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完善保障落实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措施
在逐渐改善小额诉讼自身的程序设计方面的不足的同时,其能高效运行的关键在于司法人员的恪尽职守及民众法治意识的提高。
笔者认为,在小额诉讼的审判中对法官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将会很好的解决对法官的制约与快速机制之间的矛盾。对小额诉讼的法官制约更多的应是事后监督,事前的过分制约会影响小额诉讼效率优先的价值目标,而且事前的制约会使小额程序过于繁琐,背离设立程序的初衷。因此,小额诉讼程序中对法官的评估机制可以通过异议审查、事后的考评、当事人的信息反馈等方法予以设计。
提高民众法治意识这一话题,很多人会觉得是一个与己无关、空洞无意义的口号,其实法治的形成是要靠全社会共同的努力。具体到小额诉讼程序的落实中,民众法治意识的提高一方面可以减少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滥用诉权等行为,而且可以加强审判中对法官的监督与制约,从而保障小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有效的维护司法权威。民众法治意识的提高不仅要求公民具有一定的法律常识,关键是要求公民具有法律素养,懂的运用法律、维护法律,做一个有社会责任的公民。要达到这一目的,一方面应从正面的教导和良好社会氛围的培育着手,另一方面则应加强制度化建设。具体而言,第一,要发挥一种价值指引作用,对不同公民群体进行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知识储备,提升法律素养。第二,要对现实中存在的公民“滥诉”等行为予以制度化的规制,不能使其处于立法上的真空地带,完善必要的惩罚机制。
四、结语
小额诉讼程序的引入会促进我国民事诉讼体系的完善,保障普通公民通过诉讼途径实现自己的权利,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但是小额诉讼程序凸显出其价值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这需要一段时间的探索实践,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应把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作为一项长期事业来坚持,相信它终会为发挥出其应有作用并为中国法治建设目标的实现做出贡献。
注释:
①章武生.《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反思与发展进路》,《现代法学》2012年第2期;杨德敏.《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南昌高专学报》,2005年第4期;陈计男.《小额诉讼程序简介》,《法令月刊》,1999年第4期
参考文献:
[1]杨德敏.《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J].《南昌高专学报》,2005年第4期
[2]陈计男.《小额诉讼程序简介》[J].《法令月刊》,1999年第4期
关键词:小额诉讼;理论探讨;程序设计;保障措施
小额诉讼程序自产生至今不过仅有几十年的时间,与已有的诉讼程序相比算是新生事物。由于其具有独特的实践价值及理论意义,一直是学术界的讨论热点。在具体展开构建我国小额诉讼研究之前,首先要阐明小额诉讼程序的内涵。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内涵
1.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学界多有讨论,其概念也有多种表述①,然而以有概念大都是偏重于从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或者功能的某一个方面来写,并不能全面的界定小额诉讼程序。
2.小额诉讼的特征
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形式上的简便性。小额诉讼程序是从程序利用者——普通民众的角度出发,遵循“小额性——普通人——通人情的构造”这一逻辑,设计了一系列的简便诉讼程序,比如格式化文书的运用、较短审理期限、职权主义突出。第二,目的上的维权性。通过形式上的简便化改革,能够让弥补传统审判程序的严格规则及技术性弊端,从而保障当事人平等的利用诉讼的权利,拉近国民与司法的距离。同时,小额类型的诉讼当事人若求助于普通程序解决纠纷必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使得普通公民遇到小额纠纷时不愿利用司法途径来解决,回到利用自力救济主张权利的方式,会使社会矛盾激增,造成更大的不稳定。而小额诉讼的设立则是普通民众维护权利、接近正义的有效途径。第三,效果上的减压性。
3.小额诉讼程序在各国的实践
小额诉讼程序不是仅仅停留在理论探讨阶段,它已经在世界各国展开了广泛实践,我国也在已开始正式确立了小额诉讼程序。2011年最高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设计并在部分法院中试点的小额速裁程序是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建立的实践探索。在2012年对民事诉讼法的第二此修改中充分借鉴了国外和海外小额诉讼制度的经验,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小额诉讼制度——在简易程序中规定了一审终审的、小标的额的中国特色的小额诉讼。
二、我国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原因分析
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的设立赞成者有之,批评者也大有人在,笔者认为,新生事物的出现总会受到各方面的质疑,小额诉讼也是如此。综观学界对小额诉讼的态度,笔者赞同在我国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相关规定已被理论界及实务界普遍承认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标志,也就是说小额诉讼程序的建立已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律应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
第二,小额诉讼程序所具有的便捷形式、保障公民权利、分流案件减轻法院审判压力的特性对解决当前我国所面临的司法权威难立、司法资源紧张等问题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小额诉讼程序所具有的快速解决特定民事纠纷、完善民事诉讼多元程序体系、增强普通民众司法信赖的独特功能使其区别于其他的快捷程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完善保障落实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措施
在逐渐改善小额诉讼自身的程序设计方面的不足的同时,其能高效运行的关键在于司法人员的恪尽职守及民众法治意识的提高。
笔者认为,在小额诉讼的审判中对法官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将会很好的解决对法官的制约与快速机制之间的矛盾。对小额诉讼的法官制约更多的应是事后监督,事前的过分制约会影响小额诉讼效率优先的价值目标,而且事前的制约会使小额程序过于繁琐,背离设立程序的初衷。因此,小额诉讼程序中对法官的评估机制可以通过异议审查、事后的考评、当事人的信息反馈等方法予以设计。
提高民众法治意识这一话题,很多人会觉得是一个与己无关、空洞无意义的口号,其实法治的形成是要靠全社会共同的努力。具体到小额诉讼程序的落实中,民众法治意识的提高一方面可以减少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滥用诉权等行为,而且可以加强审判中对法官的监督与制约,从而保障小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有效的维护司法权威。民众法治意识的提高不仅要求公民具有一定的法律常识,关键是要求公民具有法律素养,懂的运用法律、维护法律,做一个有社会责任的公民。要达到这一目的,一方面应从正面的教导和良好社会氛围的培育着手,另一方面则应加强制度化建设。具体而言,第一,要发挥一种价值指引作用,对不同公民群体进行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知识储备,提升法律素养。第二,要对现实中存在的公民“滥诉”等行为予以制度化的规制,不能使其处于立法上的真空地带,完善必要的惩罚机制。
四、结语
小额诉讼程序的引入会促进我国民事诉讼体系的完善,保障普通公民通过诉讼途径实现自己的权利,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但是小额诉讼程序凸显出其价值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这需要一段时间的探索实践,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应把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作为一项长期事业来坚持,相信它终会为发挥出其应有作用并为中国法治建设目标的实现做出贡献。
注释:
①章武生.《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反思与发展进路》,《现代法学》2012年第2期;杨德敏.《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南昌高专学报》,2005年第4期;陈计男.《小额诉讼程序简介》,《法令月刊》,1999年第4期
参考文献:
[1]杨德敏.《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J].《南昌高专学报》,2005年第4期
[2]陈计男.《小额诉讼程序简介》[J].《法令月刊》,199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