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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劳动改造是监狱的主要功能之一,本文主要论述强制性劳动改造的正当性。
【关键词】:劳动改造;罪犯;社会
劳动改造简称劳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罪犯管理的手段之一,是指通过对入狱者进行强制性劳动,以达到管理者认可的目的。在现行的监狱法中的多个条文都强调了应该对罪犯进行强制性劳动如第四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第五十七条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予以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等等。这些条文都反映了国家在对罪犯进行改造的过程中对于劳动的重视。但是近年来法学界的学者关于有无必要对罪犯进行强制性劳动具有较大的争议。我认为将劳动作为一种改造罪犯的手段之一有它自身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首先对罪犯进行强制性劳动可以使其拥有一技之长,展现他们的社会价值。在监狱中服刑的人员大多属于社会上的无业游民,没有一技之长,好吃懒做,祈求不劳而获的人。在监狱中对他们进行强制性的劳动可以使他们拥有一技之长,为社会创造财富。从长远来看拥有一技之长对罪犯出狱后开始新的生活有极大的帮助,不至于陷入无生活来源的境地,以避免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其次该手段有利于罪犯改正恶习,减少再犯率。一些罪犯进入监狱后为争取减刑早日出狱,不惜一切代价极力拉拢讨好监狱内的干部人员。这不仅不利于罪犯的改进而且不利于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贯彻和监狱工作的开展。然而对罪犯进行强制性劳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此类问题的发生。对罪犯进行强制性劳动,采取奖励记功的方法鼓励罪犯劳动,可以矫正他们不劳而获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矫正入狱前的恶习,减少再犯的可能性。
再次对罪犯进行强制性劳动可以充实罪犯生活,有利于罪犯的心理健康。在监狱的单调生活对于罪犯的身体和心理都是极大的考验。长期在这种单调的环境中生活易造成罪犯的心理问题。如果强制罪犯参加劳动不仅可以丰富他们的生活,而且可以促进罪犯之间的交流,使他们有更深刻的反省。,更加服从监狱的管理。并且在这一过程中可以使罪犯体会劳动的价值,促进罪犯的身心发展。
通过劳动还可以使他们创造社会价值,在一定程度上为监狱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减少国家预算,促进社会发展。监狱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以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国家提供罪犯劳动所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强制罪犯进行劳动,创造社会财富,为监狱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减少国家在监狱建设所用经费。这样使得国家可以在社会的其他方面增加预算如学校教育、医疗卫生等事业,促进社会的发展。为经济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最后劳动可以增强罪犯内部团结。罪犯作为一个特殊人群,大多属于易冲动,易寻衅滋事的人,对他们进行强制性劳动使他们有事可做。毕竟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当罪犯有事可做时就无暇顾及其他方面,加强罪犯的内部团结,有利于监狱工作的顺利开展。
对罪犯进行强制性劳动贯彻了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尽管众多学者对是否应该对罪犯进行强制性劳动存在争议,但我认为对罪犯进行强制性劳动不仅有利于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发展而且有利于罪犯出狱后的生活保障。不仅有利于罪犯自身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国家监狱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因此我认为监狱应该对罪犯进行强制性劳动。
综上所述对罪犯进行强制性劳动不仅仅是对罪犯本人,而且对社会甚至是国家的和谐发展都是大有益处的。因此从中国近期发展来看对罪犯进行强制性劳动确实是利大于弊的。但是坚持对罪犯进行强制性劳动并不意味着未来长期我国都应坚持这一制度。当然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的国情也随之发生改变,我们应随着社会的发展,国情的改变而适时的对罪犯的管理做出改变。
【关键词】:劳动改造;罪犯;社会
劳动改造简称劳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罪犯管理的手段之一,是指通过对入狱者进行强制性劳动,以达到管理者认可的目的。在现行的监狱法中的多个条文都强调了应该对罪犯进行强制性劳动如第四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第五十七条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予以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等等。这些条文都反映了国家在对罪犯进行改造的过程中对于劳动的重视。但是近年来法学界的学者关于有无必要对罪犯进行强制性劳动具有较大的争议。我认为将劳动作为一种改造罪犯的手段之一有它自身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首先对罪犯进行强制性劳动可以使其拥有一技之长,展现他们的社会价值。在监狱中服刑的人员大多属于社会上的无业游民,没有一技之长,好吃懒做,祈求不劳而获的人。在监狱中对他们进行强制性的劳动可以使他们拥有一技之长,为社会创造财富。从长远来看拥有一技之长对罪犯出狱后开始新的生活有极大的帮助,不至于陷入无生活来源的境地,以避免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其次该手段有利于罪犯改正恶习,减少再犯率。一些罪犯进入监狱后为争取减刑早日出狱,不惜一切代价极力拉拢讨好监狱内的干部人员。这不仅不利于罪犯的改进而且不利于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贯彻和监狱工作的开展。然而对罪犯进行强制性劳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此类问题的发生。对罪犯进行强制性劳动,采取奖励记功的方法鼓励罪犯劳动,可以矫正他们不劳而获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矫正入狱前的恶习,减少再犯的可能性。
再次对罪犯进行强制性劳动可以充实罪犯生活,有利于罪犯的心理健康。在监狱的单调生活对于罪犯的身体和心理都是极大的考验。长期在这种单调的环境中生活易造成罪犯的心理问题。如果强制罪犯参加劳动不仅可以丰富他们的生活,而且可以促进罪犯之间的交流,使他们有更深刻的反省。,更加服从监狱的管理。并且在这一过程中可以使罪犯体会劳动的价值,促进罪犯的身心发展。
通过劳动还可以使他们创造社会价值,在一定程度上为监狱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减少国家预算,促进社会发展。监狱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以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国家提供罪犯劳动所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强制罪犯进行劳动,创造社会财富,为监狱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减少国家在监狱建设所用经费。这样使得国家可以在社会的其他方面增加预算如学校教育、医疗卫生等事业,促进社会的发展。为经济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最后劳动可以增强罪犯内部团结。罪犯作为一个特殊人群,大多属于易冲动,易寻衅滋事的人,对他们进行强制性劳动使他们有事可做。毕竟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当罪犯有事可做时就无暇顾及其他方面,加强罪犯的内部团结,有利于监狱工作的顺利开展。
对罪犯进行强制性劳动贯彻了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尽管众多学者对是否应该对罪犯进行强制性劳动存在争议,但我认为对罪犯进行强制性劳动不仅有利于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发展而且有利于罪犯出狱后的生活保障。不仅有利于罪犯自身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国家监狱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因此我认为监狱应该对罪犯进行强制性劳动。
综上所述对罪犯进行强制性劳动不仅仅是对罪犯本人,而且对社会甚至是国家的和谐发展都是大有益处的。因此从中国近期发展来看对罪犯进行强制性劳动确实是利大于弊的。但是坚持对罪犯进行强制性劳动并不意味着未来长期我国都应坚持这一制度。当然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的国情也随之发生改变,我们应随着社会的发展,国情的改变而适时的对罪犯的管理做出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