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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的发展,需要政府给予更多的支持。政府作为市场经济中的“裁判员”,应该公平地对待市场经济中的各方参与者。中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民营经济一直受到歧视待遇。民营经济的发展,受政府制定的方针和政策制约,要推进民营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必须理顺政府行政管理体系。
转变政府执政观念
民营企业的发展,既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增强中国经济实力、提升市场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应当从中国经济发展战略高度来认识。政府部门一定要转变传统的思想观念,将直接的行政命令,转变为间接的管理和直接的服务,将民营经济成长条件、行政干预,转变为政策引导,做到“放”、“管”有效结合,政府职能和作用,应当体现在规划、引导、协调、整合,规范、服务、监督等方面。
具体来说,政府应当扮演几个角色:一是服务员角色。转变政府职能,树立“强政府、大服务”思想,创造优质服务环境,政府部门简政放权,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大力简化办事手续,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部门收费,树立清正、廉洁政府形象。政府作用体现在宏观指导、提供信息、改善设施和优化环境等方面。二是调控者角色。政府要善于对宏观经济总量进行调节和控制。运用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引导企业的行为方向,指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三是裁判员角色。民营经济运行机制灵活,违背市场经济规则的事,时有发生。政府要监督市场,维护市场的经济法则,合理界定各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和法律责任。四是教练员角色。政府要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向前发展。经常性对民营企业家进行培训,提高经营者素质,组织经验交流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开拓市场的机会。
民营经济“国民待遇”
全国许多地区存在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如:产业政策、准入政策,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不是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民营企业没有获得真正“国民待遇”。民营企业承受的不合理负担很多,政策环境极大地阻碍了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对非公有制经济将“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调整国家关于民营经济经营领域的限定,进一步放宽允许民营经济进入的产业范围。对部分基础设施、市政工程项目、基础产业、高技术领域、参股合作金融机构等,可以有步骤、分门别类地放开限制,在政府有效监督下,允许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素质较好的民营企业进入。
对具备生产出口产品能力的民营企业,加快授予出口经营权。可以考虑适当降低出口经营权授予的资金规模、出口业绩限制,在搞好行业管理的前提下扩大授予范围:适当增加自营出口生产企业配额比例,以降低出口企业成本。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国家应该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填补国有企业退出的市场空白;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联合和合作;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通过入股、兼并、参股、整体收购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造;对于民营企业收购、兼并国有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民营企业在资本市场应与国有企业具有平等的机会。允许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上市及发行企业债券。
从政策上支持民营经济
政府在制定财政政策时,应当树立整体观念,对现有的财政政策加以全面审核,彻底废除现有财政政策中,以所有制划线的不公平做法,实现各种经济成分在平等的环境中协调发展。由于我国长期处于歧视民营经济的政策氛围中,思想观念的彻底转变远非易事。在民营经济尚未大发展时期,对民营经济实行特定时期的政策倾斜是必要的。
政府制定支持民营经济的财政政策,加大对民营经济的资本性支出。政府运用财政收入投资于民营企业目的,不是为了控制民营企业,而是为了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政府重点投资方向:科技水平比较高,风险较大的产业;劳动密集型行业,吸收更多劳动力;具有广泛市场前景的新兴产业。
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设立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基金体系,实现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偿资金支持。基金体系包括科技发展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中小企业扶持基金、财政担保基金等。通过基金贷与不贷、贷款方向、贷款利率等政策选择,体现政府的产业政策和地区政策。财政的直接支出固然重要,可以收到立竿见影的功效,但财政资金毕竟有限,通过财政基金的设立,可以用基金为杠杆,使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采用适当的税收政策,是政府调节宏观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民营经济的发展,需要国家税收政策的支持。建立支持民营经济的税收政策体系,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
改革收费管理体制,减轻民营企业负担。我国目前的企业税收负担水平,与同等发达国家基本持平,如果加上众多的收费,税费合计的负担水平,大大高于国际平均水平。特别是民营企业,负担更多的收费项目,税收负担更重。发展民营的关键是实现收费的三统一:收费机构统一,由财政部门或授权单位统一收费;收费权力统一,收费权力统一在中央政府;收费标准统一,收费标准全国统一,从体制上解决乱收费。
支持民营经济的所得税政策。一是对民营企业的技术改造,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的费用,允许在税前列支;二是民营企业税后利润再投资,将缴纳的所得税部分或全部退回;三是对有些民营企业进行税收减免,比如:进入国家鼓励的新兴产业、安置失业人员超过企业人员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等。
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流转税政策。通过流转税改革,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一是对民营企业开发的国家级或省级新产品,在一定年限内,将增值税地方分成的25%,作为股本或低息贷款,留给企业;二是对资金密集型及设备技术含量比较高的民营企业,试行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化为消费型增值税,购入设备所支付的增值税,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引导支持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民营企业提供多方面的援助,是弥补民营经济自身不足,增强竞争力的必要措施。我国民营企业对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需求,主要集中于金融支持、创业辅导、技术支持、信息咨询、市场开拓、人才培训、国际合作等领域。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民营经济的客观需求,建立一个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全方面的社会服务体系。
建立人才开发服务体系。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学资源,采取公助民办的方式,建立民营企业培训基地,对民营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和辅导培训。培训方式可采取讲座、短训班、函授、脱产等多种形式,培训内容可以包括生产经营方面的普及性知识,以及金融、贸易、营销、财会等专业知识。定期邀请国内外专家及海外留学人员,为经营者举办有关专业知识,世界最新科技知识的讲座,丰富民营企业经营者的知识视野。
建立市场拓展服务体系。市场开拓是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条件。在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网上销售体系,组织本地区的有关单位和团体,建立营销顾问服务中心,为民营企业进行广告、价格、现代营销思想和方法等策略策划。组织民营企业进行国内外市场考察,参加各种产品交易会、展览会和供货会,为民营企业提供展览的策划、设计、制作服务。建立民营企业产品成果展示厅,有计划、有组织地举办展销会、定货会。进行市场开拓战略研究,提供顾问服务。各地区的服务主体要以当地的工业展览为主,由市场服务部及各行业协会参与配合。
建立健全融资担保服务体系。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尽快建立由政府出资启动、吸纳社会资金参股或控股、具有法人资格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融资担保领域,创办商业性的民营贷款担保机构;支持中小企业采用会员制等形式组建自我服务、自担风险的互助性担保机构;逐步建立和完善担保资金补充制度和风险补偿制度,形成担保资金稳步发展的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信用服务体系。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尽快组建中小企业信用评价机构,建设以企业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监督等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充分利用工商、金融、统计、质监、海关、税务、财政、劳动保障、司法等各方面的信息资源,建立起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库,形成信息齐全、查阅方便、公开透明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实现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信用评价的协调联动和信息交流与共享。
转变政府执政观念
民营企业的发展,既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增强中国经济实力、提升市场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应当从中国经济发展战略高度来认识。政府部门一定要转变传统的思想观念,将直接的行政命令,转变为间接的管理和直接的服务,将民营经济成长条件、行政干预,转变为政策引导,做到“放”、“管”有效结合,政府职能和作用,应当体现在规划、引导、协调、整合,规范、服务、监督等方面。
具体来说,政府应当扮演几个角色:一是服务员角色。转变政府职能,树立“强政府、大服务”思想,创造优质服务环境,政府部门简政放权,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大力简化办事手续,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部门收费,树立清正、廉洁政府形象。政府作用体现在宏观指导、提供信息、改善设施和优化环境等方面。二是调控者角色。政府要善于对宏观经济总量进行调节和控制。运用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引导企业的行为方向,指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三是裁判员角色。民营经济运行机制灵活,违背市场经济规则的事,时有发生。政府要监督市场,维护市场的经济法则,合理界定各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和法律责任。四是教练员角色。政府要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向前发展。经常性对民营企业家进行培训,提高经营者素质,组织经验交流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开拓市场的机会。
民营经济“国民待遇”
全国许多地区存在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如:产业政策、准入政策,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不是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民营企业没有获得真正“国民待遇”。民营企业承受的不合理负担很多,政策环境极大地阻碍了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对非公有制经济将“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调整国家关于民营经济经营领域的限定,进一步放宽允许民营经济进入的产业范围。对部分基础设施、市政工程项目、基础产业、高技术领域、参股合作金融机构等,可以有步骤、分门别类地放开限制,在政府有效监督下,允许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素质较好的民营企业进入。
对具备生产出口产品能力的民营企业,加快授予出口经营权。可以考虑适当降低出口经营权授予的资金规模、出口业绩限制,在搞好行业管理的前提下扩大授予范围:适当增加自营出口生产企业配额比例,以降低出口企业成本。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国家应该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填补国有企业退出的市场空白;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联合和合作;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通过入股、兼并、参股、整体收购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造;对于民营企业收购、兼并国有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民营企业在资本市场应与国有企业具有平等的机会。允许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上市及发行企业债券。
从政策上支持民营经济
政府在制定财政政策时,应当树立整体观念,对现有的财政政策加以全面审核,彻底废除现有财政政策中,以所有制划线的不公平做法,实现各种经济成分在平等的环境中协调发展。由于我国长期处于歧视民营经济的政策氛围中,思想观念的彻底转变远非易事。在民营经济尚未大发展时期,对民营经济实行特定时期的政策倾斜是必要的。
政府制定支持民营经济的财政政策,加大对民营经济的资本性支出。政府运用财政收入投资于民营企业目的,不是为了控制民营企业,而是为了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政府重点投资方向:科技水平比较高,风险较大的产业;劳动密集型行业,吸收更多劳动力;具有广泛市场前景的新兴产业。
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设立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基金体系,实现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偿资金支持。基金体系包括科技发展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中小企业扶持基金、财政担保基金等。通过基金贷与不贷、贷款方向、贷款利率等政策选择,体现政府的产业政策和地区政策。财政的直接支出固然重要,可以收到立竿见影的功效,但财政资金毕竟有限,通过财政基金的设立,可以用基金为杠杆,使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采用适当的税收政策,是政府调节宏观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民营经济的发展,需要国家税收政策的支持。建立支持民营经济的税收政策体系,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
改革收费管理体制,减轻民营企业负担。我国目前的企业税收负担水平,与同等发达国家基本持平,如果加上众多的收费,税费合计的负担水平,大大高于国际平均水平。特别是民营企业,负担更多的收费项目,税收负担更重。发展民营的关键是实现收费的三统一:收费机构统一,由财政部门或授权单位统一收费;收费权力统一,收费权力统一在中央政府;收费标准统一,收费标准全国统一,从体制上解决乱收费。
支持民营经济的所得税政策。一是对民营企业的技术改造,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的费用,允许在税前列支;二是民营企业税后利润再投资,将缴纳的所得税部分或全部退回;三是对有些民营企业进行税收减免,比如:进入国家鼓励的新兴产业、安置失业人员超过企业人员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等。
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流转税政策。通过流转税改革,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一是对民营企业开发的国家级或省级新产品,在一定年限内,将增值税地方分成的25%,作为股本或低息贷款,留给企业;二是对资金密集型及设备技术含量比较高的民营企业,试行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化为消费型增值税,购入设备所支付的增值税,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引导支持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民营企业提供多方面的援助,是弥补民营经济自身不足,增强竞争力的必要措施。我国民营企业对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需求,主要集中于金融支持、创业辅导、技术支持、信息咨询、市场开拓、人才培训、国际合作等领域。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民营经济的客观需求,建立一个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全方面的社会服务体系。
建立人才开发服务体系。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学资源,采取公助民办的方式,建立民营企业培训基地,对民营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和辅导培训。培训方式可采取讲座、短训班、函授、脱产等多种形式,培训内容可以包括生产经营方面的普及性知识,以及金融、贸易、营销、财会等专业知识。定期邀请国内外专家及海外留学人员,为经营者举办有关专业知识,世界最新科技知识的讲座,丰富民营企业经营者的知识视野。
建立市场拓展服务体系。市场开拓是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条件。在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网上销售体系,组织本地区的有关单位和团体,建立营销顾问服务中心,为民营企业进行广告、价格、现代营销思想和方法等策略策划。组织民营企业进行国内外市场考察,参加各种产品交易会、展览会和供货会,为民营企业提供展览的策划、设计、制作服务。建立民营企业产品成果展示厅,有计划、有组织地举办展销会、定货会。进行市场开拓战略研究,提供顾问服务。各地区的服务主体要以当地的工业展览为主,由市场服务部及各行业协会参与配合。
建立健全融资担保服务体系。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尽快建立由政府出资启动、吸纳社会资金参股或控股、具有法人资格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融资担保领域,创办商业性的民营贷款担保机构;支持中小企业采用会员制等形式组建自我服务、自担风险的互助性担保机构;逐步建立和完善担保资金补充制度和风险补偿制度,形成担保资金稳步发展的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信用服务体系。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尽快组建中小企业信用评价机构,建设以企业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监督等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充分利用工商、金融、统计、质监、海关、税务、财政、劳动保障、司法等各方面的信息资源,建立起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库,形成信息齐全、查阅方便、公开透明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实现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信用评价的协调联动和信息交流与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