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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不仅开启了我国司法现代化的崭新历程,也有效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发展步伐。从三十年来我国司法改革的总体进程来看,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呈现出一条由司法规范重建——审判方式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走向。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利益格局调整使矛盾纠纷多发且日益尖锐,司法工作面临严峻的困难与挑战,规划做好顺应时代潮流的司法应对举措,进一步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与深远历史意义。近期,笔者对法院司法改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以期对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有所裨益。
一、当前我国司法改革面临的形势和挑战
我国的司法改革在重建司法规范制度和恢复司法秩序的基础上,以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为切入点,逐步推进到审判组织、审判程序、机构设置、法官职业化、法官人事制度、管理制度等法院制度的各個层面,推动了我国司法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发展,审判队伍的素质普遍提高,司法程序更为完善,社会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中国特色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取得了多方面的成效。然而,法官司法能力难以应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纠纷,无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已成为当前司法工作的主要矛盾。
(一)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受到质疑
近年来我国的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滑坡。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了多元化的利益群体,社会纠纷日益增多,作为纠纷解决最重要力量的司法机关却因为各种原因而缺位。一方面表现为司法机关内部制定各种立案受理标准,将许多类型的纠纷排除在司法解决之外,使得利害关系人被迫寻求非司法解决的途径,降低对司法解决纠纷的信任度;另一方面表现为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时有发生的冤假错案和司法腐败现象,进一步加深了司法的信任危机。这一问题突出表现在涉诉信访上,2009年以来,福建全省各级法院共接到群众来信55771件,接待群众来访84520件。涉诉信访问题始终成为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越级访、进京访、集体访、闹访、缠访等非正常访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应该说,既有司法体制上的原因,也有工作机制上的原因,既有理念文化上的因素,更有历史渊源上的传承。
(二)法院体制的行政化现象较为突出
所谓“法院体制行政化”,就是指法院在整个体制构成和运作方面,与行政管理在体制构成和运作有着基本相通的属性,也就是说法院是按照行政体制的结构和运作模式来建构和运行的。法院体制的行政化体现首先是法院和法官的行政化,在法院的内部按照行政机关内部的等级要求,将每一个工作人员套上相应的行政级别,纳入了统一的行政等级体系中。其次,法院体制的行政化体现就是法院相互关系的行政化。这是指法院与法院之间是按照一定的行政关系来对待或处理。就这一点而言,最明显地反映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第三,法院体制的行政化还表现为法院内部审判业务运作方式的行政化。第四,法官人事管理的行政化也是法院体制行政化的一个重要表现。法官的招聘、升迁、奖惩处罚、离任退职等,都比较突出地反映了我国法院体制的行政化。
二、我国司法改革的价值目标和基本方向
客观地说,我国已开展的司法改革实践活动有许多值得反思的地方。例如,改革措施局限在中观、微观和技术层面,“这些措施大体上还是在现行司法制度和现行司法体制下进行的,没有触及制度和体制本身。”再如,司法改革的自发性、分散性、随意性较为明显,缺少必要的价值目标指引和整体规划设计,从宏观审视呈现出零敲碎打、杂乱无章的态势。当前,司法改革最关键的工作之一就是要明确司法改革的价值目标,确定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的基本方向。我国宪法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而司法制度的现代化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因此,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应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司法制度的整体现代化。对此,应当把握好几个关键:一是司法的独立性问题,处理好司法与党政、地方之间的关系;二是司法的终局性问题,处理司法与其他解纷机制之间的关系;三是司法职权优化配置问题,正确处理司法机构之间以及司法机构内部的关系。
三、我国司法改革的理性进路
(一)需解决的体制性问题
1、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减少地方性干扰
改革人民法院设置、人事管理、经费管理体制。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在管辖地域范围上可以打破与地方行政区划的对应关系,设立相应的司法管辖区;高级、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的院长、法官由省级权力机关选举或任命,由省级组织部门统一管理;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的各类经费统一由省级财政保障,以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确保司法独立,维护法制统一。
2、扩大基层法院编制
深化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人民法庭体制改革。从法官资格、案件管辖范围、纠纷解决程序、司法管理等方面入手,逐步把派出人民法庭改造为介于国家审判机关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之间的纠纷解决机构,实行更为便捷、灵活的纠纷解决程序,突出其贴近基层、贴近群众、方便诉讼的特点,建设成法院与社会之间的纽带。针对当前案多人少,基层法院法官承办大量案件,经常加班,身体处于亚健康状态,应配强配足基层法院人员。
3、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在改革司法人事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对司法人员要高其标准,严其管束,隆其地位,厚其待遇,留住大量人才,为他们严格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提供条件和保障。加强青年法官的培养,破解当前法官断层现象严重,一线法官年龄偏高,后继力量不足,势必造成恶性循环,今后难于完成繁重的审判任务
4、改革司法行政管理体制
建立司法系统内部统一的行政事务管理体制,整合法院内部的综合部门和管理机构,削弱法院审判工作中的行政化倾向,为审判权的依法独立行使提供周到的服务、坚强的保障、充分的支持。
(二)需解决的机制性问题
1、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优化国家和社会解决纠纷的资源配置。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司法推动,社会参与”的要求,建立与司法确认制度相配套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职业调解等制度,整合诉讼、仲裁、调解等资源,统一管理,统一规划,构建社会矛盾化解制度的科学体系。
2、完善人民司法机制构建
推进司法民主,扩大司法公开。在遵循司法特有规律的前提下,要建立各种机制使人民群众了解法律、接受法律、遵守法律,让他们参与司法、理解司法、信任司法。
四、有关司法改革的其他问题
(一)司法部门的人财物管理体制与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差距
尽管通过近年来的司法改革,法官素质有了法官法的要求,司法经费有了新措施的保障,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自行管理……但是,体制虽有革新,仍已不能适应法律体系形成后人民群众对于法治新的更高的需求,人民法院难以担负起实现公平正义的历史使命。
(二)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地位远不适应新的要求
其他职业的兴衰成败都证明了一点:要让法官承担司法裁判这一特别职责,就要用与该职责相符的制度管理法官。神职人员必须进驻教堂、穿上法衣,以表明他们与上帝的接近,那样他们说的话才有人听;法律职业必须奉法为上、唯法是从,表明他们代表着法律,那样才有权威。其实,权威属于法律,法官只是法律的“发言人”而已。让法官说了算,绝不是为法官职业谋利,而是为法治大业建功。如果不能按照这一原则建立法官管理制度,而仍将其混同于普通公务员管理,历史使命恐难担当。
(三)司法裁判有时受制于法律之外的因素
现实中,地方利益、公共权力、人情关系、个人私利等经常或明或暗地渗透到审判过程中。虽然说这些因素在各国司法制度中都不同程度存在,但法治原则要求必须把这些因素以合理的方式“过滤”司法之网,纳入规范之道,将其负面影响限制在最低程度。否则,这些因素会毁掉司法,毁掉法治,更枉谈历史使命。
(四)继续完善法院组织体制和诉讼制度
在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的基础上,继续研究、稳步推进在多元审级制度设计、法院组织完善、司法功能整合、司法资源配置等方面的改革。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福建 漳浦 363200)
一、当前我国司法改革面临的形势和挑战
我国的司法改革在重建司法规范制度和恢复司法秩序的基础上,以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为切入点,逐步推进到审判组织、审判程序、机构设置、法官职业化、法官人事制度、管理制度等法院制度的各個层面,推动了我国司法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发展,审判队伍的素质普遍提高,司法程序更为完善,社会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中国特色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取得了多方面的成效。然而,法官司法能力难以应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纠纷,无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已成为当前司法工作的主要矛盾。
(一)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受到质疑
近年来我国的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滑坡。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了多元化的利益群体,社会纠纷日益增多,作为纠纷解决最重要力量的司法机关却因为各种原因而缺位。一方面表现为司法机关内部制定各种立案受理标准,将许多类型的纠纷排除在司法解决之外,使得利害关系人被迫寻求非司法解决的途径,降低对司法解决纠纷的信任度;另一方面表现为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时有发生的冤假错案和司法腐败现象,进一步加深了司法的信任危机。这一问题突出表现在涉诉信访上,2009年以来,福建全省各级法院共接到群众来信55771件,接待群众来访84520件。涉诉信访问题始终成为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越级访、进京访、集体访、闹访、缠访等非正常访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应该说,既有司法体制上的原因,也有工作机制上的原因,既有理念文化上的因素,更有历史渊源上的传承。
(二)法院体制的行政化现象较为突出
所谓“法院体制行政化”,就是指法院在整个体制构成和运作方面,与行政管理在体制构成和运作有着基本相通的属性,也就是说法院是按照行政体制的结构和运作模式来建构和运行的。法院体制的行政化体现首先是法院和法官的行政化,在法院的内部按照行政机关内部的等级要求,将每一个工作人员套上相应的行政级别,纳入了统一的行政等级体系中。其次,法院体制的行政化体现就是法院相互关系的行政化。这是指法院与法院之间是按照一定的行政关系来对待或处理。就这一点而言,最明显地反映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第三,法院体制的行政化还表现为法院内部审判业务运作方式的行政化。第四,法官人事管理的行政化也是法院体制行政化的一个重要表现。法官的招聘、升迁、奖惩处罚、离任退职等,都比较突出地反映了我国法院体制的行政化。
二、我国司法改革的价值目标和基本方向
客观地说,我国已开展的司法改革实践活动有许多值得反思的地方。例如,改革措施局限在中观、微观和技术层面,“这些措施大体上还是在现行司法制度和现行司法体制下进行的,没有触及制度和体制本身。”再如,司法改革的自发性、分散性、随意性较为明显,缺少必要的价值目标指引和整体规划设计,从宏观审视呈现出零敲碎打、杂乱无章的态势。当前,司法改革最关键的工作之一就是要明确司法改革的价值目标,确定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的基本方向。我国宪法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而司法制度的现代化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因此,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应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司法制度的整体现代化。对此,应当把握好几个关键:一是司法的独立性问题,处理好司法与党政、地方之间的关系;二是司法的终局性问题,处理司法与其他解纷机制之间的关系;三是司法职权优化配置问题,正确处理司法机构之间以及司法机构内部的关系。
三、我国司法改革的理性进路
(一)需解决的体制性问题
1、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减少地方性干扰
改革人民法院设置、人事管理、经费管理体制。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在管辖地域范围上可以打破与地方行政区划的对应关系,设立相应的司法管辖区;高级、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的院长、法官由省级权力机关选举或任命,由省级组织部门统一管理;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的各类经费统一由省级财政保障,以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确保司法独立,维护法制统一。
2、扩大基层法院编制
深化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人民法庭体制改革。从法官资格、案件管辖范围、纠纷解决程序、司法管理等方面入手,逐步把派出人民法庭改造为介于国家审判机关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之间的纠纷解决机构,实行更为便捷、灵活的纠纷解决程序,突出其贴近基层、贴近群众、方便诉讼的特点,建设成法院与社会之间的纽带。针对当前案多人少,基层法院法官承办大量案件,经常加班,身体处于亚健康状态,应配强配足基层法院人员。
3、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在改革司法人事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对司法人员要高其标准,严其管束,隆其地位,厚其待遇,留住大量人才,为他们严格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提供条件和保障。加强青年法官的培养,破解当前法官断层现象严重,一线法官年龄偏高,后继力量不足,势必造成恶性循环,今后难于完成繁重的审判任务
4、改革司法行政管理体制
建立司法系统内部统一的行政事务管理体制,整合法院内部的综合部门和管理机构,削弱法院审判工作中的行政化倾向,为审判权的依法独立行使提供周到的服务、坚强的保障、充分的支持。
(二)需解决的机制性问题
1、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优化国家和社会解决纠纷的资源配置。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司法推动,社会参与”的要求,建立与司法确认制度相配套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职业调解等制度,整合诉讼、仲裁、调解等资源,统一管理,统一规划,构建社会矛盾化解制度的科学体系。
2、完善人民司法机制构建
推进司法民主,扩大司法公开。在遵循司法特有规律的前提下,要建立各种机制使人民群众了解法律、接受法律、遵守法律,让他们参与司法、理解司法、信任司法。
四、有关司法改革的其他问题
(一)司法部门的人财物管理体制与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差距
尽管通过近年来的司法改革,法官素质有了法官法的要求,司法经费有了新措施的保障,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自行管理……但是,体制虽有革新,仍已不能适应法律体系形成后人民群众对于法治新的更高的需求,人民法院难以担负起实现公平正义的历史使命。
(二)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地位远不适应新的要求
其他职业的兴衰成败都证明了一点:要让法官承担司法裁判这一特别职责,就要用与该职责相符的制度管理法官。神职人员必须进驻教堂、穿上法衣,以表明他们与上帝的接近,那样他们说的话才有人听;法律职业必须奉法为上、唯法是从,表明他们代表着法律,那样才有权威。其实,权威属于法律,法官只是法律的“发言人”而已。让法官说了算,绝不是为法官职业谋利,而是为法治大业建功。如果不能按照这一原则建立法官管理制度,而仍将其混同于普通公务员管理,历史使命恐难担当。
(三)司法裁判有时受制于法律之外的因素
现实中,地方利益、公共权力、人情关系、个人私利等经常或明或暗地渗透到审判过程中。虽然说这些因素在各国司法制度中都不同程度存在,但法治原则要求必须把这些因素以合理的方式“过滤”司法之网,纳入规范之道,将其负面影响限制在最低程度。否则,这些因素会毁掉司法,毁掉法治,更枉谈历史使命。
(四)继续完善法院组织体制和诉讼制度
在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的基础上,继续研究、稳步推进在多元审级制度设计、法院组织完善、司法功能整合、司法资源配置等方面的改革。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福建 漳浦 36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