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股权分散趋势下显现的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事务的主要决策者权力逐渐扩张。从公司治理的立场上,应从董事作为与不作为两方面使注意义务内容具体化,并明确注意义务标准,一定程度上延伸注意义务受益对象范围至股东与债权人。通过注意义务在制度上的强化确立有效的公司内部董事评估与追责机制,减少低效率的外部诉讼追责模式对公司自治的干预,发挥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