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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选择权是指刑事诉讼被告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启动刑事简易程序以及在适用简易程序后变更该程序的诉讼权利。这不仅是被告人所享有的一种重要诉讼权利,而且刑事简易程序的正当性也来自被告人程序选择的自愿性。我国新刑诉法中虽然规定了刑事简易程序,但没有赋予被告人完整的简易程序选择权。立法应当明确赋予被告人该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