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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痕迹检验鉴定书与痕迹检验意见书在诉讼及审判期间的证据效力存在差别,只要对其进行深入的了解,才能合理的加以运用,确保审判结果的准确性。本文对证据、证据效力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痕迹检验鉴定书与痕迹检验意见书证据效力进行探讨,为确保痕迹检验鉴定书与痕迹检验意见书的正确使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痕迹检验鉴定书;痕迹检验意见书;证据效力
中图分类号:D918.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160-02
一、引言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痕迹在司法诉讼中发挥的作用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尤其在手印鉴定、足迹鉴定中运用专门技术对痕迹进行检验鉴定,可帮助司法人员找出犯罪嫌疑人,以进行正确的责任认定。其中痕迹检验鉴定书与痕迹检验意见书在期间发挥着重要参考作用,特别是对于痕迹鉴定书,如果运用不当,就体现不出其证据效力,发挥不出证明作用。例如2015年9月5日晚,在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人民南路发生一起持刀抢劫黄金店案件。通过现场勘查痕迹检验,提取到有效手印三枚。通过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比对,后检验鉴定直接认定嫌疑人张某(男,1987年2月9日生,湖南来凤人)。2015年9月8日,张某被抓获时随身物品搜出部分赃物,案件成功告破。因此,有必要对两者的证据效力进行研究。
二、证据与证据效力
证据与证据效力之间具有区别,又有着密切联系,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对研究痕迹检验鉴定书与痕迹检验意见书的证据效力,促进两者的正确使用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是诉讼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证据的形成需要经过一定的流程判定且认为是合法的,才能被认定为证据。证据效力是对某证据能否起到证明作用的认定,即是否具备法律层面的证明能力及效力,显然受法律约束。当证据认定合法且真实的状况下,证据效力强弱受证据与案件关联程度的影响,即,证据与案件之间密切程度越高,证据效力越强,反之越弱。因此,案件中收集的材料、信息能否成为证据,需进行客观认定及鉴别,确保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案件发现的痕迹亦如此。
三、痕迹检验鉴定书证据效力
案件中痕迹是否具备证据效力以及证据效力的强弱,需痕迹鉴定员对案件中的痕迹进行同一认定检验,并以书面形式出具鉴定结论,即为痕迹检验鉴定书。检验鉴定书的产生过程较为严格,其不仅要求具有明确的目的,而且鉴定员应具备相应资质,满足司法程序相关要求,确保检验结果的合法、合理、公正。另外,其中的同一认定涉及物与人的同一认定,人的同一认定需对人身的物质证据加以确定。如案件中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为某人,需对现场进行周密的勘查,找到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联系,如通过受害人身上留下的DNA信息与犯罪嫌疑人DNA进行对比进行认定。物的同一认定指对案发现场遗留的相关物体进行认定。如案件中发现了作案人遗留的相关物体,而嫌疑人刚好存有相同物体的一部分,物的同一认定需要证明现场遗留的物体与嫌疑人存有的物体曾经为一个整体或存在直接联系。物的同一认定和物的同一认定具有着不同的证据效力,但却有着一样的法律效力,即,均可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四、痕迹检验意见书的证据效力
痕迹检验过程中并非所有案件都能得出肯定结论,如受检验难度大、检验仪器与设备功能的制约,只能以书面形式给出倾向性意见,即为痕迹检验意见书。通常通过案发现场犯罪嫌疑人留下的脚印、或作案工具留下的痕迹,做出的对嫌疑人体重、身高、性别以及作案工具种类的推断,因无法获得同一认定的结论,只能给痕迹检验意见书。如在某案件中,专家通过勘查现场遗留的痕迹,对比死者身上的伤痕,只能出具检验意见书。通过分析不难发现,痕迹检验意见书并不具备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效力,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对痕迹鉴定书的补充上,处于证据链上的某一环,和其他物质共同发挥物证作用。不过对比其在诉讼、审判中起到的作用,在提供侦查线索、明确侦查范围以及确定侦查方向上作用更显著。因此,侦破案件时应认真分析痕迹检验意见书中的内容,及时调整侦查方向,确保案件的早日破获。
五、痕迹检验鉴定书与意见书的差别及应用
(一)痕迹检验鉴定书与意见书的差别
痕迹检验鉴定书与意见书在案件鉴定结果及表现形式存在差别,而且在诉讼、审判中具有不同的证据效力。其中前者的证据效力由痕迹物证性质与犯罪关联程度决定。依据证明能力可将鉴定结果分为事实程度认定、事实真伪认定、同属认定以及同一认定。总之,为保证案件侦破工作及审判的正常进行,应深刻理解痕迹检验鉴定书与意见书存在的差别,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加以合理运用。
痕迹检验鉴定书与意见书最大的区别体现在诉讼能力、证明能力上,其中痕迹检验证明能力主要受鉴定水平、鉴定所用仪器精度、检验技术等因素的影响较大。一般而言,痕迹检验鉴定书在满足检验条件要求的状况下,给出的是否定或肯定结论,为同一认定结果,具有科学性、准确性以及客观性特点,因此可被直接用于案件的证明。而痕迹检验意见书给出的检验结果属于倾向性结论,用于解决案件中痕迹同属类的一些问题,无法当做证据直接运用。不过其在痕迹鉴定过程中发挥较好的补充作用,尤其能对证据的真伪进行验证,进一步增强相关证据的证明能力。而且其可与一些痕迹证物一起发挥证明作用,不过证明能力较弱,在侦破案件可作为参考,因此,痕迹意见书并不能用作痕迹鉴定书。
(二)痕迹检验鉴定书与意见书的应用
案件侦破过程中能否正确使用痕迹鉴定结论,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顺利破获与否,因此,应在正确区分痕迹检验鉴定书与意见书的基础上对其合理应用,尤其应注重以下内容:
1.明确鉴定书类型。痕迹检验鉴定书是对痕迹的同一认定,得出的鉴定结论倾向于否定或肯定。而痕迹检验意见书得出的结论强调倾向性看法,不对结论做否定或肯定的判断。因此,在对案件痕迹进行鉴定时,应对鉴定的类型加以明确,确保出具结果的正确性。
2.明确使用范围。痕迹检验鉴定书与痕迹检验意见书有着不同的使用范围,明确其使用范围才能避免两者的混淆,其中痕迹检验鉴定书解决的问题是检验中的同一认定,而意见书倾向于解决检验中同种类属问题,因此,在实际应用中注重不可将两者等同起来。
3.明确在诉讼中发挥的作用。痕迹检验鉴定书在司法诉讼中有着明显的科学性、明确性、确定性,是证明案件的有力证据,可独立或直接应用。而痕迹检验意见书在司法诉讼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补强与印证上,即,对证据的可靠及真伪进行印证,属于重要的补充材料。不过期具有的证据效力不强,需要与其他痕迹正确配合使用才能发挥一定的证据作用。
六、总结
痕迹检鉴定书与痕迹检验意见书是司法机关聘请或指派专业的鉴定人员,根据案件痕迹做出相关鉴定,以书面形式给出结论、意见,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从事相关的犯罪活动或行为。两者具有的性质不同,且与犯罪关联程度也有明显的不同,因此,两者具有不同的证据效力,在实际应用中应注重两者的区别,加以合理、正确应用。
[ 参 考 文 献 ]
[1]黄星.论痕迹物证鉴定结论的证据作用[J].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03:46-48+53.
[2]郑筱春.论痕迹鉴定结论在司法中应用的困境及展望[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04:29-33.
[3]陈孝晖.论痕迹检验技术在交通事故鉴定与处理中的应用[J].黑龙江史志,2008,12:94.
[4]吴迪.浅谈如何运用痕迹检验提高证据质量[J].法制博览,2015,11:159.
[5]郑筱春.论司法实践中的痕迹鉴定和同一认定结论[J].中国司法鉴定,2009,01:26-30.
关键词:痕迹检验鉴定书;痕迹检验意见书;证据效力
中图分类号:D918.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160-02
一、引言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痕迹在司法诉讼中发挥的作用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尤其在手印鉴定、足迹鉴定中运用专门技术对痕迹进行检验鉴定,可帮助司法人员找出犯罪嫌疑人,以进行正确的责任认定。其中痕迹检验鉴定书与痕迹检验意见书在期间发挥着重要参考作用,特别是对于痕迹鉴定书,如果运用不当,就体现不出其证据效力,发挥不出证明作用。例如2015年9月5日晚,在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人民南路发生一起持刀抢劫黄金店案件。通过现场勘查痕迹检验,提取到有效手印三枚。通过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比对,后检验鉴定直接认定嫌疑人张某(男,1987年2月9日生,湖南来凤人)。2015年9月8日,张某被抓获时随身物品搜出部分赃物,案件成功告破。因此,有必要对两者的证据效力进行研究。
二、证据与证据效力
证据与证据效力之间具有区别,又有着密切联系,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对研究痕迹检验鉴定书与痕迹检验意见书的证据效力,促进两者的正确使用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是诉讼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证据的形成需要经过一定的流程判定且认为是合法的,才能被认定为证据。证据效力是对某证据能否起到证明作用的认定,即是否具备法律层面的证明能力及效力,显然受法律约束。当证据认定合法且真实的状况下,证据效力强弱受证据与案件关联程度的影响,即,证据与案件之间密切程度越高,证据效力越强,反之越弱。因此,案件中收集的材料、信息能否成为证据,需进行客观认定及鉴别,确保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案件发现的痕迹亦如此。
三、痕迹检验鉴定书证据效力
案件中痕迹是否具备证据效力以及证据效力的强弱,需痕迹鉴定员对案件中的痕迹进行同一认定检验,并以书面形式出具鉴定结论,即为痕迹检验鉴定书。检验鉴定书的产生过程较为严格,其不仅要求具有明确的目的,而且鉴定员应具备相应资质,满足司法程序相关要求,确保检验结果的合法、合理、公正。另外,其中的同一认定涉及物与人的同一认定,人的同一认定需对人身的物质证据加以确定。如案件中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为某人,需对现场进行周密的勘查,找到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联系,如通过受害人身上留下的DNA信息与犯罪嫌疑人DNA进行对比进行认定。物的同一认定指对案发现场遗留的相关物体进行认定。如案件中发现了作案人遗留的相关物体,而嫌疑人刚好存有相同物体的一部分,物的同一认定需要证明现场遗留的物体与嫌疑人存有的物体曾经为一个整体或存在直接联系。物的同一认定和物的同一认定具有着不同的证据效力,但却有着一样的法律效力,即,均可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四、痕迹检验意见书的证据效力
痕迹检验过程中并非所有案件都能得出肯定结论,如受检验难度大、检验仪器与设备功能的制约,只能以书面形式给出倾向性意见,即为痕迹检验意见书。通常通过案发现场犯罪嫌疑人留下的脚印、或作案工具留下的痕迹,做出的对嫌疑人体重、身高、性别以及作案工具种类的推断,因无法获得同一认定的结论,只能给痕迹检验意见书。如在某案件中,专家通过勘查现场遗留的痕迹,对比死者身上的伤痕,只能出具检验意见书。通过分析不难发现,痕迹检验意见书并不具备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效力,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对痕迹鉴定书的补充上,处于证据链上的某一环,和其他物质共同发挥物证作用。不过对比其在诉讼、审判中起到的作用,在提供侦查线索、明确侦查范围以及确定侦查方向上作用更显著。因此,侦破案件时应认真分析痕迹检验意见书中的内容,及时调整侦查方向,确保案件的早日破获。
五、痕迹检验鉴定书与意见书的差别及应用
(一)痕迹检验鉴定书与意见书的差别
痕迹检验鉴定书与意见书在案件鉴定结果及表现形式存在差别,而且在诉讼、审判中具有不同的证据效力。其中前者的证据效力由痕迹物证性质与犯罪关联程度决定。依据证明能力可将鉴定结果分为事实程度认定、事实真伪认定、同属认定以及同一认定。总之,为保证案件侦破工作及审判的正常进行,应深刻理解痕迹检验鉴定书与意见书存在的差别,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加以合理运用。
痕迹检验鉴定书与意见书最大的区别体现在诉讼能力、证明能力上,其中痕迹检验证明能力主要受鉴定水平、鉴定所用仪器精度、检验技术等因素的影响较大。一般而言,痕迹检验鉴定书在满足检验条件要求的状况下,给出的是否定或肯定结论,为同一认定结果,具有科学性、准确性以及客观性特点,因此可被直接用于案件的证明。而痕迹检验意见书给出的检验结果属于倾向性结论,用于解决案件中痕迹同属类的一些问题,无法当做证据直接运用。不过其在痕迹鉴定过程中发挥较好的补充作用,尤其能对证据的真伪进行验证,进一步增强相关证据的证明能力。而且其可与一些痕迹证物一起发挥证明作用,不过证明能力较弱,在侦破案件可作为参考,因此,痕迹意见书并不能用作痕迹鉴定书。
(二)痕迹检验鉴定书与意见书的应用
案件侦破过程中能否正确使用痕迹鉴定结论,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顺利破获与否,因此,应在正确区分痕迹检验鉴定书与意见书的基础上对其合理应用,尤其应注重以下内容:
1.明确鉴定书类型。痕迹检验鉴定书是对痕迹的同一认定,得出的鉴定结论倾向于否定或肯定。而痕迹检验意见书得出的结论强调倾向性看法,不对结论做否定或肯定的判断。因此,在对案件痕迹进行鉴定时,应对鉴定的类型加以明确,确保出具结果的正确性。
2.明确使用范围。痕迹检验鉴定书与痕迹检验意见书有着不同的使用范围,明确其使用范围才能避免两者的混淆,其中痕迹检验鉴定书解决的问题是检验中的同一认定,而意见书倾向于解决检验中同种类属问题,因此,在实际应用中注重不可将两者等同起来。
3.明确在诉讼中发挥的作用。痕迹检验鉴定书在司法诉讼中有着明显的科学性、明确性、确定性,是证明案件的有力证据,可独立或直接应用。而痕迹检验意见书在司法诉讼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补强与印证上,即,对证据的可靠及真伪进行印证,属于重要的补充材料。不过期具有的证据效力不强,需要与其他痕迹正确配合使用才能发挥一定的证据作用。
六、总结
痕迹检鉴定书与痕迹检验意见书是司法机关聘请或指派专业的鉴定人员,根据案件痕迹做出相关鉴定,以书面形式给出结论、意见,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从事相关的犯罪活动或行为。两者具有的性质不同,且与犯罪关联程度也有明显的不同,因此,两者具有不同的证据效力,在实际应用中应注重两者的区别,加以合理、正确应用。
[ 参 考 文 献 ]
[1]黄星.论痕迹物证鉴定结论的证据作用[J].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03:46-48+53.
[2]郑筱春.论痕迹鉴定结论在司法中应用的困境及展望[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04:29-33.
[3]陈孝晖.论痕迹检验技术在交通事故鉴定与处理中的应用[J].黑龙江史志,2008,12:94.
[4]吴迪.浅谈如何运用痕迹检验提高证据质量[J].法制博览,2015,11:159.
[5]郑筱春.论司法实践中的痕迹鉴定和同一认定结论[J].中国司法鉴定,2009,01:2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