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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最新贪贿案件司法解释对特定数额的规定,赋予了非数额情节“降格入罪”、“升档量刑”的功能,这是非常吻合立法原意的。但该司法解释对受贿行为八种非数额情节的归纳存在着突破立法关于死刑适用条件、未能实现对选人用人环节腐败情形闭合治理和全覆盖惩治、未能对具有特定职务身份国家工作人员予以精准惩治、将“谋取不正当利益”情形与次生危害后果绑定等不足。从立法完善的角度看,应当根据身份职责、谋取利益性质、行为方式等情形将非数额情节予以类型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