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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总结修订后的《消防法》在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工作方面的新规定、新举措,并从法律角度和现实意义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为新《消防法》施行后相关部门和单位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工作的开展提供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消防法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中图分类号:U664.88 文献标识码:U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31―0441―01
1.引言
面对着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新要求,现行《消防法》中的一些规定已难以适应新时期对消防工作的需要。其中,消防工作责任主体规定不全面;监督管理制度不能与时俱进;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规定不全以及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严重制约着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工作的开展。《消防法》的修订,从我国消防工作的实际出发,把保护公民人身安全放在首位,确定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与方针。
2.新《消防法》关于消防设计审核工作的改革
改革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机制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必须使相关的单位和部门相互协调,以保证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工作的平稳发展。针对以上问题,新《消防法》作出了较大幅度的改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建设单位
针对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改革监督管理制度,新《消防法》作出了相应的改革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2个方面:
1)一般工程实行备案制,特定工程实行审核与验收许可。
根据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消防机构只负责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核,而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需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消防机构备案,消防机构负责抽查。这样的调整既减少了行政审批事项,适应了便民利民的要求,又有利于树立建设单位的消防责任主体意识,促进其自觉遵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2)针对建设单位新增3项消防违法行为。
即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明确了罚款的幅度,加大了处罚力度。例如:第58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2 设计单位
原《消防法》只在第10条中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而对于设计单位的不作为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为此,新《消防法》第59条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除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外,并处罚款。
应当看到,将技术性工作社会化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随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改革,为避免一般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水平的降低,必须要求设计单位依法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2.3 消防工程施工企业
原《消防法》第42条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此项规定存在2个方面的问题:
1)在上述的法条中,使用了“可以”的字样,而不是“应当”或者“必须”字样。在法理学中,“可以”是与“应当”和“必须”有严格区别的一种表述,是一种授权性规范或相对确定性规范。因此,公安消防机构验收过程中的职权与职责是存在着弹性空间的。
2)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在实际监督执法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建设和施工单位可以借此条件拖延对隐患实施整改。消防机构由于缺少必要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常出现法院对消防机构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受理的情况,导致执法力度打了折扣,不能及时有效清除火灾隐患。一些重大火灾事故往往发生在限期整改的过程中,客观上放任了消防违法行为。因此,修订后的《消防法》取消了原《消防法》有关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前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有利于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有利于依法严肃查处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更好地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2.4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原《消防法》只在第44条中作出相关规定,但责任不够完善和清晰,不能适应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需要。特别是对因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不作为行为造成损失的相应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公共服务的要求,修订后的《消防法》完善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制,保障了社会化消防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2.5 消防产品生产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消防法的主要从以下3个方面作出修订:
1)治理源头,严把市场准入关
随着消防科技的迅猛发展,新型消防产品不断应用,使原本就需要进一步规范的消防产品市场又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解决。为此,第24条在原《消防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应当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和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的相关要求,体现了此次修订消防法的前瞻性。
2)多管齐下,三方监督保质量
消防产品质量由谁监督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消防机构的验收工作。由于监督主体不明确、相应的法律和规范不具体等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为此,新《消防法》在第25条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3)明确幅度,相关单位共负责
修订后的《消防法》规定了对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消防产品行为的处罚主体和具体处罚内容。第65条增加了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同时,规定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的部门协作制度。在人员密集场所违法使用消防产品的情形,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3.结论
通过分析现行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制度中,建设、设计、施工等几个相关方之间存在的问题,对比了旧《消防法》与新《消防法》中的相应条款,总结出修订后的《消防法》在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工作方面的新规定、新举措,并从法律角度和现实意义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消防法》的修订和实施,以强化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督管理等单位的法律责任为核心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将进一步落实,防范火灾风险的社会服务机制进一步健全,消防执法监督体制进一步完善。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配合将更加密切,社会抗御火灾风险的能力将进一步提高。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将走上法制化轨道。随着配套规章和标准的出台,合法优质的技术服务和消防产品将占领市场,服务于社会。
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审核和验收工作的重点更加突出,方法更加灵活。消防机构对社会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的指导更加广泛,服务型行政的理念逐步建立。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宣传提纲.中国公安网,2010-11- 12
[2] 郑良锋.改进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的探讨.科技咨询导报,2007(10):80- 81
[关键词]消防法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中图分类号:U664.88 文献标识码:U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31―0441―01
1.引言
面对着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新要求,现行《消防法》中的一些规定已难以适应新时期对消防工作的需要。其中,消防工作责任主体规定不全面;监督管理制度不能与时俱进;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规定不全以及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严重制约着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工作的开展。《消防法》的修订,从我国消防工作的实际出发,把保护公民人身安全放在首位,确定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与方针。
2.新《消防法》关于消防设计审核工作的改革
改革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机制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必须使相关的单位和部门相互协调,以保证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工作的平稳发展。针对以上问题,新《消防法》作出了较大幅度的改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建设单位
针对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改革监督管理制度,新《消防法》作出了相应的改革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2个方面:
1)一般工程实行备案制,特定工程实行审核与验收许可。
根据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消防机构只负责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核,而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需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消防机构备案,消防机构负责抽查。这样的调整既减少了行政审批事项,适应了便民利民的要求,又有利于树立建设单位的消防责任主体意识,促进其自觉遵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2)针对建设单位新增3项消防违法行为。
即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明确了罚款的幅度,加大了处罚力度。例如:第58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2 设计单位
原《消防法》只在第10条中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而对于设计单位的不作为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为此,新《消防法》第59条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除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外,并处罚款。
应当看到,将技术性工作社会化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随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改革,为避免一般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水平的降低,必须要求设计单位依法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2.3 消防工程施工企业
原《消防法》第42条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此项规定存在2个方面的问题:
1)在上述的法条中,使用了“可以”的字样,而不是“应当”或者“必须”字样。在法理学中,“可以”是与“应当”和“必须”有严格区别的一种表述,是一种授权性规范或相对确定性规范。因此,公安消防机构验收过程中的职权与职责是存在着弹性空间的。
2)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在实际监督执法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建设和施工单位可以借此条件拖延对隐患实施整改。消防机构由于缺少必要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常出现法院对消防机构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受理的情况,导致执法力度打了折扣,不能及时有效清除火灾隐患。一些重大火灾事故往往发生在限期整改的过程中,客观上放任了消防违法行为。因此,修订后的《消防法》取消了原《消防法》有关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前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有利于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有利于依法严肃查处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更好地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2.4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原《消防法》只在第44条中作出相关规定,但责任不够完善和清晰,不能适应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需要。特别是对因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不作为行为造成损失的相应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公共服务的要求,修订后的《消防法》完善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制,保障了社会化消防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2.5 消防产品生产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消防法的主要从以下3个方面作出修订:
1)治理源头,严把市场准入关
随着消防科技的迅猛发展,新型消防产品不断应用,使原本就需要进一步规范的消防产品市场又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解决。为此,第24条在原《消防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应当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和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的相关要求,体现了此次修订消防法的前瞻性。
2)多管齐下,三方监督保质量
消防产品质量由谁监督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消防机构的验收工作。由于监督主体不明确、相应的法律和规范不具体等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为此,新《消防法》在第25条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3)明确幅度,相关单位共负责
修订后的《消防法》规定了对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消防产品行为的处罚主体和具体处罚内容。第65条增加了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同时,规定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的部门协作制度。在人员密集场所违法使用消防产品的情形,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3.结论
通过分析现行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制度中,建设、设计、施工等几个相关方之间存在的问题,对比了旧《消防法》与新《消防法》中的相应条款,总结出修订后的《消防法》在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工作方面的新规定、新举措,并从法律角度和现实意义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消防法》的修订和实施,以强化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督管理等单位的法律责任为核心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将进一步落实,防范火灾风险的社会服务机制进一步健全,消防执法监督体制进一步完善。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配合将更加密切,社会抗御火灾风险的能力将进一步提高。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将走上法制化轨道。随着配套规章和标准的出台,合法优质的技术服务和消防产品将占领市场,服务于社会。
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审核和验收工作的重点更加突出,方法更加灵活。消防机构对社会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的指导更加广泛,服务型行政的理念逐步建立。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宣传提纲.中国公安网,2010-11- 12
[2] 郑良锋.改进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的探讨.科技咨询导报,2007(10):80- 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