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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民事法律关系系统庞杂,内容丰富,在实际的案件分析当中,一套行之有效并规范严谨的分析方法不仅可以规范司法审判活动,也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对于一般性的案件可以普遍使用法律关系分析法,而对于特殊性的给付之诉则应优先适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案件的分析应按照既定的程序步骤,规范分析思路和分析路径,作出符合逻辑的判断过程和正义的裁判结果。
关键词 民法 法律关系 请求权基础
作者简介:杨艺帆,郑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025
案例分析是法学的方法论的组成部分,对现实当中存在的争议运用规范的法学方法进行分析,是法学教学中常常用到的方法,在审判实务中,我国对于案例的分析也并没有统一的固定的模式,所以一些在法官在审判时就不严格遵循法律分析的方法,推理的过程不完整。
一、案例分析方法简介
民法学中案例的分析方法是案件分析的标准化的方法,是一个规范的流程,就是让每一个案件的裁判者都按照这样的思维方式、流程、步骤进行对案件的了解,法律的查找和适用,统一化、规范化。要成为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分析方法,首先,必须是能整体上涵盖现实当中具体情况的方法,突出共性问题而不讲求个性;其次,这个完整的过程不仅包括对案例的分析事实的认定,还包括法的解释和使用,使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规定相吻合。 基本的案例分析方法包括法律关系分析方法,是基础性的分析方法。而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相对于一般性的使用范围来说具有特殊性,它适用的案件范围必须是具有请求权存在基础的,单纯的确认法律关系的诉讼和不需相对人做出相应法律行为的形成诉讼是不能使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的。
(一)法律关系分析方法
法律关系分析法是萨维尼提出的,他将其当作是建立民法上层建筑的基础,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掌握对于民法的内在实质性的体系的理解具有重要作用。这种以法律关系为线索的分析方法是案例分析的基础方法,适用范围广泛。
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具体应用中,要想查明案情,就要进行法律关系的分析,首先,要进行案件事实的整理,根据案件的事实判断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其次,属于哪种具体的法律关系、具有什么特征,从其具体内容上与案件事实进行比对,从主客体、特征特点和内容上详细分析。再次,就是针对此类情况寻找适合的具体法律规定,再运用三段论的理论进行在案件事实与法律之间来回穿梭,最终得到合法合理的裁判结果。
(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
请求权分析方法的运用主要有以下步骤:了解案件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的主张和请求,找出符合当事人诉求的请求权基础以及法律,将案件事实带入到找出的法律事实中去,从而得出当事人的请求权诉求是否成立的裁判,这种方法也被成为归入法 。
二、典型案例案情介绍
王某,因婚期将至需要对房屋重新装修,并置办新的家具,家中已有的旧家具无法处理,便将一套沙发放到垃圾中转站予以弃用,当天夜里,张某捡拾垃圾路过看到被丢弃的家具,就将其运送回家,用了一段时间之后将其分解,后在沙发的装饰中发现几块看起来质地很好的装饰石头,便将其拆下交给相关的专业人士查看,經鉴定,这几块石头是价值较高的珍贵宝石,总计当时的市值超过 20万元,张某欣喜若狂,将这几块宝石珍藏了起来,后林某去张某家做客,张某提起此事,并拿出来珍藏的石头对林某炫耀,林某对张某说,可否借我把玩一段时间,张某欣然同意,并把宝石交给林某,林某转手将宝石以30万的价格与鲁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予以交付,张某无意中在一次展览会上看到这几颗宝石,才恍然察觉到自己的宝石被林某交给其他人,此时,这几块玉石已被鲁某送交给雕刻大师予以艺术创作,价值爆涨,并已经将此件艺术作品赠与给了善意的李某,已经完成交付。
三、案例分析
(一)请求权性质的判断
通过分析案件的事实与请求,得出结论该案件属于给付之诉,所以有请求权存在的基础适用的条件,若该案件不是给付之诉,而是确认或形成之诉,则要考虑使用一般性的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
(二)请求权的检索
确定可以适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之后,要进行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查找,对于民法中所涉及的请求权基础进行逐一分析找出适合本案适用的请求权基础类型,原告或者只把想要追求的结果和利益比如赔偿、替换、补偿等作为诉讼请求,还是把基于什么样的请求权作为赔偿依据一并提出,裁判的法官都应当对于请求权基础作出自己的判断,对于有时会出现多种请求权相互竞合的情况,当事人应该对提起何种请求权类型的请求作出自己的选择,不能对同一事实适用多种请求权依据。
首先,根据案争议的情况提出本案原告可能涉及的请求权基础民法上的请求权分为合同领域的请求权、(包括违约请求权等)、侵权领域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的请求权等)、不当得利请求权、无因管理缔约过失上的请求权等,就本案的具体案情涉及的请求权基础可能是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等。
其次,根据案情限定了大概的范围之后,就要进行细致的对照和推理,找出本案具体、准确的请求权基础这个步骤可能会出现多种请求权都适用的情况,若当事人没有在提出诉讼请求时一并对请求权基础予以选择和提出,裁判者可以在征求当事意见的情况下选择其中最为利于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
(三)事实认定
本文中涉及的与请求权有关的事实是指,张某拾捡王某抛弃所有权的沙发,取出宝石借用给林某,林某将此宝石出卖给鲁某,鲁某又将此宝石赠与给李某,按照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该宝石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和是否享有赔偿请求权的问题。
(四)法的发现及法律适用分析 1.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关系:
王某与张某之间存在的请求权基础锁定在为《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该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另外,《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也对这个问题给与了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基于这两个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王某实施了抛弃的处分行为,对于旧沙发的抛弃行为直接导致了其王某沙发所有权的丧失,沙发也不属于遗忘物只能成为无主的动产,张某拾捡沙发的行为符合对无主物的占有,但是我国的民法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对于先占制度的相关规定,这里涉及到在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采用民法通说的观点并考察当事人内心真意,张某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作出了抛弃的单方行为,又不存在撤销等情况,对于此种垃圾站的垃圾拾捡人赢取的此沙发的所有权,王某没有基于所有权请求张某返还沙发的权利 。
2.张某与林某之间的关系:
林某是违背玉石所有人张某的意思将宝石由变为恶意的自主占有,林某的行为请求权基础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此处,张某对于林某具有多个请求权,即可以主张违约损害的赔偿,也可以主张侵权损害的赔偿,也可以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在此选择一种比较有利的请求权基础,林某把宝石据为己有,并于以出卖使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侵害了张某对于玉石的所有权,所以张某对林某具有物权请求权。
3.林某与鲁某之间的关系:
林某以30万的价格将宝石出售给不知情的鲁某,鲁某是善意的,并且支付了相应的对价,林某属于物权处分,并向鲁某交付了该宝石。所以鲁某基于善意取得宝石的所有权,基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鲁某符合善意取得的规定,该宝石的所有权属于鲁某。
4.鲁某与李某的关系:
鲁某赠与给李某自己拥有所有权的宝石,并没有意思表示上的瑕疵符合《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关于赠与制度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予的合同。”所以鲁某赠与给林某的行为合法有效,并完成了动产的交付,李某通过受赠与取得了宝石的所有权。
(五)案例处理結论
根据以上各请求权基础的分析和归入,法的发现、法的适用、法的解释的过程,该案件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比较清晰,该宝石基于合同上的请求权,所有权先由林某转移给鲁某,又基于赠与合同所有权由鲁某转移给李某,所以最终此宝石的所有权归李某所有。但本案中涉及的张某利益的保护,张某可以运用对林某请求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请求权,林某剥夺了张某对宝石的所有权,应当向张某返还原物,但鲁某基于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宝石的所有权,张某不能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所以林某要对张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也是出于对于既有稳定状态的保护和交易秩序的维护。林某返还卖出宝石所得的价款及利息,这样所有人的利益则可达到平衡状态。
四、结语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适用于特定的诉讼领域,是特殊的分析方法,在给付之诉中应优先适用,在请求权分析方法不能适用的案件当中,应使用一般的法律关系分析方法,这两种方法是一个整体,组成了民法的逻辑思维方法的一部分,对于基本的解释、适用技巧来说都作为脉络贯穿始终,在使用这些案例分析方法的过程中也必定涉及到法律逻辑三段论的方法,这种逻辑并不是一次性的,事实和法律也不是一次性的吻合起来的,要不断的在事实和法律之间进行解释、再解释达到符合之后才能进行适用。从而得到分析结果。以及法律解释漏洞补充、法律的类推适用等方法,遵循一定的规范的方法是具有重要的意义的。
注释:
王利明.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政法论坛.2004(3).
田士永.民法学案例研习的教学实践与思考.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1(3).
李英环.民法案例中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探析.法制与经济.2011(4).
参考文献:
[1]李后龙、李勇、王松.请求权分析五定法从有法可依到有据可判.法律适用.2012(1).
[2]吴娅.解析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法制与社会.2008(12).
[3]周立波.民法方法论问题探讨.福建法学.2011(4).
关键词 民法 法律关系 请求权基础
作者简介:杨艺帆,郑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025
案例分析是法学的方法论的组成部分,对现实当中存在的争议运用规范的法学方法进行分析,是法学教学中常常用到的方法,在审判实务中,我国对于案例的分析也并没有统一的固定的模式,所以一些在法官在审判时就不严格遵循法律分析的方法,推理的过程不完整。
一、案例分析方法简介
民法学中案例的分析方法是案件分析的标准化的方法,是一个规范的流程,就是让每一个案件的裁判者都按照这样的思维方式、流程、步骤进行对案件的了解,法律的查找和适用,统一化、规范化。要成为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分析方法,首先,必须是能整体上涵盖现实当中具体情况的方法,突出共性问题而不讲求个性;其次,这个完整的过程不仅包括对案例的分析事实的认定,还包括法的解释和使用,使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规定相吻合。 基本的案例分析方法包括法律关系分析方法,是基础性的分析方法。而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相对于一般性的使用范围来说具有特殊性,它适用的案件范围必须是具有请求权存在基础的,单纯的确认法律关系的诉讼和不需相对人做出相应法律行为的形成诉讼是不能使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的。
(一)法律关系分析方法
法律关系分析法是萨维尼提出的,他将其当作是建立民法上层建筑的基础,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掌握对于民法的内在实质性的体系的理解具有重要作用。这种以法律关系为线索的分析方法是案例分析的基础方法,适用范围广泛。
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具体应用中,要想查明案情,就要进行法律关系的分析,首先,要进行案件事实的整理,根据案件的事实判断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其次,属于哪种具体的法律关系、具有什么特征,从其具体内容上与案件事实进行比对,从主客体、特征特点和内容上详细分析。再次,就是针对此类情况寻找适合的具体法律规定,再运用三段论的理论进行在案件事实与法律之间来回穿梭,最终得到合法合理的裁判结果。
(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
请求权分析方法的运用主要有以下步骤:了解案件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的主张和请求,找出符合当事人诉求的请求权基础以及法律,将案件事实带入到找出的法律事实中去,从而得出当事人的请求权诉求是否成立的裁判,这种方法也被成为归入法 。
二、典型案例案情介绍
王某,因婚期将至需要对房屋重新装修,并置办新的家具,家中已有的旧家具无法处理,便将一套沙发放到垃圾中转站予以弃用,当天夜里,张某捡拾垃圾路过看到被丢弃的家具,就将其运送回家,用了一段时间之后将其分解,后在沙发的装饰中发现几块看起来质地很好的装饰石头,便将其拆下交给相关的专业人士查看,經鉴定,这几块石头是价值较高的珍贵宝石,总计当时的市值超过 20万元,张某欣喜若狂,将这几块宝石珍藏了起来,后林某去张某家做客,张某提起此事,并拿出来珍藏的石头对林某炫耀,林某对张某说,可否借我把玩一段时间,张某欣然同意,并把宝石交给林某,林某转手将宝石以30万的价格与鲁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予以交付,张某无意中在一次展览会上看到这几颗宝石,才恍然察觉到自己的宝石被林某交给其他人,此时,这几块玉石已被鲁某送交给雕刻大师予以艺术创作,价值爆涨,并已经将此件艺术作品赠与给了善意的李某,已经完成交付。
三、案例分析
(一)请求权性质的判断
通过分析案件的事实与请求,得出结论该案件属于给付之诉,所以有请求权存在的基础适用的条件,若该案件不是给付之诉,而是确认或形成之诉,则要考虑使用一般性的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
(二)请求权的检索
确定可以适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之后,要进行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查找,对于民法中所涉及的请求权基础进行逐一分析找出适合本案适用的请求权基础类型,原告或者只把想要追求的结果和利益比如赔偿、替换、补偿等作为诉讼请求,还是把基于什么样的请求权作为赔偿依据一并提出,裁判的法官都应当对于请求权基础作出自己的判断,对于有时会出现多种请求权相互竞合的情况,当事人应该对提起何种请求权类型的请求作出自己的选择,不能对同一事实适用多种请求权依据。
首先,根据案争议的情况提出本案原告可能涉及的请求权基础民法上的请求权分为合同领域的请求权、(包括违约请求权等)、侵权领域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的请求权等)、不当得利请求权、无因管理缔约过失上的请求权等,就本案的具体案情涉及的请求权基础可能是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等。
其次,根据案情限定了大概的范围之后,就要进行细致的对照和推理,找出本案具体、准确的请求权基础这个步骤可能会出现多种请求权都适用的情况,若当事人没有在提出诉讼请求时一并对请求权基础予以选择和提出,裁判者可以在征求当事意见的情况下选择其中最为利于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
(三)事实认定
本文中涉及的与请求权有关的事实是指,张某拾捡王某抛弃所有权的沙发,取出宝石借用给林某,林某将此宝石出卖给鲁某,鲁某又将此宝石赠与给李某,按照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该宝石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和是否享有赔偿请求权的问题。
(四)法的发现及法律适用分析 1.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关系:
王某与张某之间存在的请求权基础锁定在为《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该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另外,《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也对这个问题给与了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基于这两个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王某实施了抛弃的处分行为,对于旧沙发的抛弃行为直接导致了其王某沙发所有权的丧失,沙发也不属于遗忘物只能成为无主的动产,张某拾捡沙发的行为符合对无主物的占有,但是我国的民法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对于先占制度的相关规定,这里涉及到在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采用民法通说的观点并考察当事人内心真意,张某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作出了抛弃的单方行为,又不存在撤销等情况,对于此种垃圾站的垃圾拾捡人赢取的此沙发的所有权,王某没有基于所有权请求张某返还沙发的权利 。
2.张某与林某之间的关系:
林某是违背玉石所有人张某的意思将宝石由变为恶意的自主占有,林某的行为请求权基础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此处,张某对于林某具有多个请求权,即可以主张违约损害的赔偿,也可以主张侵权损害的赔偿,也可以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在此选择一种比较有利的请求权基础,林某把宝石据为己有,并于以出卖使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侵害了张某对于玉石的所有权,所以张某对林某具有物权请求权。
3.林某与鲁某之间的关系:
林某以30万的价格将宝石出售给不知情的鲁某,鲁某是善意的,并且支付了相应的对价,林某属于物权处分,并向鲁某交付了该宝石。所以鲁某基于善意取得宝石的所有权,基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鲁某符合善意取得的规定,该宝石的所有权属于鲁某。
4.鲁某与李某的关系:
鲁某赠与给李某自己拥有所有权的宝石,并没有意思表示上的瑕疵符合《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关于赠与制度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予的合同。”所以鲁某赠与给林某的行为合法有效,并完成了动产的交付,李某通过受赠与取得了宝石的所有权。
(五)案例处理結论
根据以上各请求权基础的分析和归入,法的发现、法的适用、法的解释的过程,该案件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比较清晰,该宝石基于合同上的请求权,所有权先由林某转移给鲁某,又基于赠与合同所有权由鲁某转移给李某,所以最终此宝石的所有权归李某所有。但本案中涉及的张某利益的保护,张某可以运用对林某请求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请求权,林某剥夺了张某对宝石的所有权,应当向张某返还原物,但鲁某基于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宝石的所有权,张某不能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所以林某要对张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也是出于对于既有稳定状态的保护和交易秩序的维护。林某返还卖出宝石所得的价款及利息,这样所有人的利益则可达到平衡状态。
四、结语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适用于特定的诉讼领域,是特殊的分析方法,在给付之诉中应优先适用,在请求权分析方法不能适用的案件当中,应使用一般的法律关系分析方法,这两种方法是一个整体,组成了民法的逻辑思维方法的一部分,对于基本的解释、适用技巧来说都作为脉络贯穿始终,在使用这些案例分析方法的过程中也必定涉及到法律逻辑三段论的方法,这种逻辑并不是一次性的,事实和法律也不是一次性的吻合起来的,要不断的在事实和法律之间进行解释、再解释达到符合之后才能进行适用。从而得到分析结果。以及法律解释漏洞补充、法律的类推适用等方法,遵循一定的规范的方法是具有重要的意义的。
注释:
王利明.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政法论坛.2004(3).
田士永.民法学案例研习的教学实践与思考.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1(3).
李英环.民法案例中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探析.法制与经济.2011(4).
参考文献:
[1]李后龙、李勇、王松.请求权分析五定法从有法可依到有据可判.法律适用.2012(1).
[2]吴娅.解析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法制与社会.2008(12).
[3]周立波.民法方法论问题探讨.福建法学.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