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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7年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价格事务所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各项价格法规,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估定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但在实际的涉案特殊物品鉴定中.没有针对不同物品的不同性质,采用不同鉴定方法的规则,导致同一物品的鉴定结论有着很大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