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害被绑架人”的未完成形态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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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着手对被绑架人实施杀人行为,只要未造成死亡结果的,无论是未造成任何伤害结果,还是造成的结果是轻伤结果或重伤结果,均成立“杀害被绑架人”的未遂、中止形态.行为人为了实行“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而准备工具、创造条件,在未着手实行之前而停止下来的,成立“杀害被绑架人”的预备、中止形态.对于“杀害被绑架人”的未遂、中止、预备形态,应当以“杀害被绑架人”的法定刑为基准进行处罚,而不存在以绑架罪基本犯的法定刑为基础进行处罚的可能性.“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意味着故意杀人行为被包含在绑架罪的“杀害被绑架人”这一加重构成的规定中予以评价,这排斥了以绑架罪基本犯的构成或绑架罪的“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这一加重构成对故意杀人行为进行包容性评价以及在绑架罪之外对故意杀人行为进行独立评价的可能性.因此,“杀害被绑架人”的未遂、中止、预备形态所涉及的故意杀人行为不应当被纳入绑架罪基本犯的构成加以评价,也不应当被纳入“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这一加重构成予以评价,更不应被作为绑架罪之外的独立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行为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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