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数据权益客体的数据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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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权益是指数据管控者对其管控的数据享有的权益.这种权益应受民事法律保护.但对于数据权益客体为何,理论界存在争议,形成了“数据非客体论”“数据信息论”及“数据文件论”等观点.从规范精当角度而言,将数据权益客体界定为“数据集合”较为合适.“数据集合”是指由一定数量的符号化数据按照某种目的汇集在一起而形成的数据包.以“数据集合”概念统领数据权益客体范畴既符合数据权益客体研究的基本方向,也契合民事权利客体体系发展的内在需求,还吻合数据要素市场建构的实践目标.对比“数据集合”与传统民事权利客体可知,“数据集合”是有别于物、知识产品及人格利益的新型民事权利客体.“数据集合”作为权利客体所具有的可区别性及可识别性应采取有别于传统民事权利客体的确定和公示机制.“数据集合”区别机制建构可采取事后判断模式,“数据集合”识别机制建构可采取交易确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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