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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整理和分析118份政府信息公开说明理由瑕疵案件的基础上,总结司法审查视角下说明理由义务的适用范围和瑕疵形式。根据现有的判决思路将说明理由义务分解为程序上的说明义务和理由构成的义务,从说明理由的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完成法教义学的构造作业。同时提出以理由构成的必要性作为说明理由义务的适用起点,以程序上的说明义务作为说明理由义务履行与否的主要审查方式,以期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说明理由的审查提供新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