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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家庭的物质基础也逐步提高了。使得相应的法律条文解释也丰富了许多。如:如果接受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先于立嘱人死亡。那么,这份遗嘱是否仍然有效?如果立嘱人在接受人离婚前,又重新立下遗嘱。那么该遗嘱的内容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遗嘱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在遗赠抚养协议或法定继承方式取得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可能出现的情形有几种情况?
关键词:婚内继承;遗嘱;夫妻共同财产
现在婚姻法被称为80年婚姻法,施行日期是1981年1月1日。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的社会生活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婚姻法立法时的时代特点慢慢的也随着社会的关注点产生了新的变化。例如,原来的家庭概念是生活在一起的人,现在慢慢的发展为以夫妻关系为基础的,加上未成年子女的小范围。当然在婚姻法第三章的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内容被列入了家庭关系。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审判实务上,却被越来越多的使用到离婚案件中来了。该条文的规定是:有该情形者,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遗嘱可能出现的情形有如下几种情况。
(1)如果接受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先于立嘱人死亡。那么,这份遗嘱是否仍然有效?笔者认为,遗嘱的生效时间是立嘱人死亡时为生效时间。在接受人先于立嘱人死亡时,该遗嘱的相对一方已经不存在了。所以,应当认为该份遗嘱不生效。假如,接受人系被宣告死亡后,又出现呢?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那么遗嘱仍然有效。
(2)如果立嘱人在接受人离婚前,又重新立下遗嘱。那么该遗嘱的内容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新遗嘱由于旧遗嘱的适用原则,在新遗嘱有效的情况下,旧遗嘱不生效。
(3)如何认定遗嘱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本文所论述的法条规定,在遗嘱中写明归接受人“个人”或“一人”字眼的情形,一般均认定为接受人个人财产。反之,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在遗赠抚养协议或法定继承方式取得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遗赠抚养协议是接受者承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才能获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笔者认为可以理解为类似于劳动的对价,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对于执行中断的遗赠抚养协议所结算的劳动报酬,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定继承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赠与可能出现的情形有如下几种情况
(1)赠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赠与合同从合同法学的角度来看是一个单务合同。财产中动产转移交付为生效条件,不动产、车辆、航空器等以变更登记为条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赠与意向,离婚后交付的,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从合同法的角度理解,单务合同是施赠人承担给付的义务,但却不享有获得对价的权利。那么,在一般情况下,施赠人在没有交付前是可以隨时撤回赠与决定的。因此,赠与合同的生效的条件为财产的给付。婚内的赠与协议在没有给付的情况下,只能认定为成立并未生效。这种成立的未生效的赠与合同,受赠人不存在追索权利。所以,离婚后取得的受赠财产应认定为受赠人个人财产。
(2)受赠财产是否只是限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与《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均规定了父母对子女购买房产的赠与。近些年来,随着我国从实物分房到货币分房政策的变化,以及大量农民工进城置业的多重因素作用下,城市的房地产价格已经成了家庭开支的重大事项,一对刚结婚的小夫妻仅凭工资或者创业初期的收入是很难实现在结婚前购买一套商品房作为婚房的。全国人大公布的法律需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因此修改法律需要非常慎重。为了适应社会的情况的变化,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作出一定的司法解释来适应新情况、新问题的解决。但是,列举了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是赠与,给付动产或者金钱算不算呢?在民法领域,普遍观点是法无禁止皆自由。因此,给付其他财产也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除了列举的父母施赠外,兄弟姐妹亲戚朋友,或者社会上的捐赠是否也可以呢?笔者认为,只要是不违法的情况,接受人又愿意接受的,当然可以认定赠与合同成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3)哪些赠与是可以追索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一般情况下,赠与是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的,但是在未交付的情况下,受赠人是不享有追索的权利的。但是,万事都有例外,合同法规定了两种特别情况可以追索。一种是公证的赠与,一种是公益的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由于具有比较正式的,且具有严格程序的作出。法律赋予了其可以具有追索权利。这种情况下,是经过慎重的考虑的。如果受赠人身体遭受到了重大疾病,或者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生活非常困难,施赠人出于公益的目的而表达的施赠愿望,而受赠人表示同意的。受赠人就应当履行给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受赠人也是享有追索权利的。当然,在公证后或者表示公益捐赠后,施赠人由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4)受赠人因为疾病而获得的公益捐赠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接受捐赠是接受赠与的一种不同表述,或者说是接受赠与的一种细分。由于受赠人患有某种重大疾病,而家庭财产有无力支撑治疗费用或者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拥有公序良俗的社会,经常会有一些好心人行善,对其进行捐赠。但是对于这类的财产给付,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结合婚姻法十八条的全部法条来整体理解立法原旨。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也就是说,具有人身属性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对于受赠人因为患有重病而接受的社会捐赠,受赠人本意就是提供给受赠人治病的,因此认定这种赠与应当属于受赠人个人财产。
作者简介:
马状立(1973.8~ ),男,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法律本科,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主任,广州市律协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白云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研究方向:婚姻家庭法。
关键词:婚内继承;遗嘱;夫妻共同财产
现在婚姻法被称为80年婚姻法,施行日期是1981年1月1日。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的社会生活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婚姻法立法时的时代特点慢慢的也随着社会的关注点产生了新的变化。例如,原来的家庭概念是生活在一起的人,现在慢慢的发展为以夫妻关系为基础的,加上未成年子女的小范围。当然在婚姻法第三章的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内容被列入了家庭关系。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审判实务上,却被越来越多的使用到离婚案件中来了。该条文的规定是:有该情形者,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遗嘱可能出现的情形有如下几种情况。
(1)如果接受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先于立嘱人死亡。那么,这份遗嘱是否仍然有效?笔者认为,遗嘱的生效时间是立嘱人死亡时为生效时间。在接受人先于立嘱人死亡时,该遗嘱的相对一方已经不存在了。所以,应当认为该份遗嘱不生效。假如,接受人系被宣告死亡后,又出现呢?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那么遗嘱仍然有效。
(2)如果立嘱人在接受人离婚前,又重新立下遗嘱。那么该遗嘱的内容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新遗嘱由于旧遗嘱的适用原则,在新遗嘱有效的情况下,旧遗嘱不生效。
(3)如何认定遗嘱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本文所论述的法条规定,在遗嘱中写明归接受人“个人”或“一人”字眼的情形,一般均认定为接受人个人财产。反之,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在遗赠抚养协议或法定继承方式取得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遗赠抚养协议是接受者承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才能获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笔者认为可以理解为类似于劳动的对价,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对于执行中断的遗赠抚养协议所结算的劳动报酬,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定继承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赠与可能出现的情形有如下几种情况
(1)赠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赠与合同从合同法学的角度来看是一个单务合同。财产中动产转移交付为生效条件,不动产、车辆、航空器等以变更登记为条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赠与意向,离婚后交付的,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从合同法的角度理解,单务合同是施赠人承担给付的义务,但却不享有获得对价的权利。那么,在一般情况下,施赠人在没有交付前是可以隨时撤回赠与决定的。因此,赠与合同的生效的条件为财产的给付。婚内的赠与协议在没有给付的情况下,只能认定为成立并未生效。这种成立的未生效的赠与合同,受赠人不存在追索权利。所以,离婚后取得的受赠财产应认定为受赠人个人财产。
(2)受赠财产是否只是限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与《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均规定了父母对子女购买房产的赠与。近些年来,随着我国从实物分房到货币分房政策的变化,以及大量农民工进城置业的多重因素作用下,城市的房地产价格已经成了家庭开支的重大事项,一对刚结婚的小夫妻仅凭工资或者创业初期的收入是很难实现在结婚前购买一套商品房作为婚房的。全国人大公布的法律需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因此修改法律需要非常慎重。为了适应社会的情况的变化,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作出一定的司法解释来适应新情况、新问题的解决。但是,列举了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是赠与,给付动产或者金钱算不算呢?在民法领域,普遍观点是法无禁止皆自由。因此,给付其他财产也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除了列举的父母施赠外,兄弟姐妹亲戚朋友,或者社会上的捐赠是否也可以呢?笔者认为,只要是不违法的情况,接受人又愿意接受的,当然可以认定赠与合同成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3)哪些赠与是可以追索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一般情况下,赠与是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的,但是在未交付的情况下,受赠人是不享有追索的权利的。但是,万事都有例外,合同法规定了两种特别情况可以追索。一种是公证的赠与,一种是公益的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由于具有比较正式的,且具有严格程序的作出。法律赋予了其可以具有追索权利。这种情况下,是经过慎重的考虑的。如果受赠人身体遭受到了重大疾病,或者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生活非常困难,施赠人出于公益的目的而表达的施赠愿望,而受赠人表示同意的。受赠人就应当履行给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受赠人也是享有追索权利的。当然,在公证后或者表示公益捐赠后,施赠人由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4)受赠人因为疾病而获得的公益捐赠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接受捐赠是接受赠与的一种不同表述,或者说是接受赠与的一种细分。由于受赠人患有某种重大疾病,而家庭财产有无力支撑治疗费用或者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拥有公序良俗的社会,经常会有一些好心人行善,对其进行捐赠。但是对于这类的财产给付,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结合婚姻法十八条的全部法条来整体理解立法原旨。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也就是说,具有人身属性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对于受赠人因为患有重病而接受的社会捐赠,受赠人本意就是提供给受赠人治病的,因此认定这种赠与应当属于受赠人个人财产。
作者简介:
马状立(1973.8~ ),男,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法律本科,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主任,广州市律协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白云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研究方向:婚姻家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