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特赦的宋代帝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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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代多赦免
   不管在西方社会,还是在东方的中国,“赦免权”作为国家元首的一项特权,少说也有二三千年的历史了。西方的赦免制度可以追溯到公元前403年古希腊颁布的赦免法令;而成书于周代的《易经》,也明确表明至迟在西周时期,中国已出现了赦免罪罚的做法:“雷雨作,解,君子以赦过宥罪。”
   自汉代起,赦免开始成为一项正式的国家制度;到了宋代,国家的赦宥活动达至鼎盛状态,据晚清法学家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的统计,两宋时期平均每两年就有一次大赦。若论君主的降赦数量,历代王朝未有超过宋代者;宋廷还将三年一次的“郊祀大赦”确立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这也是其他王朝所未有的。
   宋朝的赦降名目多样,有大赦、郊赦、曲赦、别赦、德音、录囚,等等。我们不妨将其归纳为两大类:大赦与特赦。特赦是只对某一地区或某一类人有效的罪罚赦免;大赦则是普遍性的赦免,即所谓的“大赦天下”。每有大赦,宋政府都要郑重其事地举行一场盛大、热闹的下赦典礼。
   皇恩大赦无疑是一件特庄重、严肃的事情,不过我们不难发现,宋朝的降赦过程充满了娱乐精神,宣赦的前后都穿插着精彩的杂技、杂剧、音乐、武术表演。这么安排当然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市民观看,以便将降赦的宣传效果快速扩散开来。宣德楼宣赦之后,皇帝的赦书会抄录多份,快递到各个州县,然后在各市镇乡村的粉墙上公布,晓示天下人。
  士大夫颇有微词
   宋朝君主几乎都有“大赦天下”的偏好,但宋代士大夫对皇帝的频繁降赦一直颇有微词,许多知名的大臣都上书反对过皇恩大赦:
   北宋景祐元年(1034),侍御史庞籍上书说:“赦者,政教之大患,不可常用。何以明之?且有罪者宥之,未必自新也;被苦者抑之,未必无怨也。不能自新,将复为恶;不能无怨,将悔为善。一赦而使民悔善复恶,故以为政教之大患也。”
   嘉祐六年(1061),另一位知谏院司马光也给皇帝上书反对大赦。
   这几位名臣上书抗议皇帝降赦的故事,都发生在宋仁宗朝。因为仁宗是一名生性仁厚的君主,老是担心有人含冤受屈,所以宁纵毋枉,降赦比较频仍。他在位四十余年,降赦至少有一百次,其中大赦为二十二次。怪不得要引来司马光等大臣的不满。
   宋神宗熙宁七年(1074),宰相王安石也反对过赦降,当年天大旱,神宗皇帝心中不安,“欲降赦”。在此之前,神宗已经一年之内颁过两回赦书。这一回王安石说什么也不同意皇帝再大赦天下了,他告诉皇帝:“汤旱,以六事自责,曰政不节欤?若一岁三赦,是政不节,非所以弭灾也。”在王安石的阻挡下,宋神宗只好停止下诏大赦。
   不过,请注意,宋朝士大夫并不是反对赦免制度本身,而是抗议君主不加节制地颁发赦免令,以及抗议那种“不问是非,一切纵之”的大赦天下。
  赦免是仁政
   实际上,尽管宋朝皇帝的降赦行为备受争议,但终宋一代,没有一个君主会考虑废除赦免制。即便在今天的西方,所有的文明国家也都保留了大赦与特赦制度,将赦免权视为是国家元首或最高立法机关的特权。显然,赦免制度虽是“政教之大患,不可常用”,却有不可不用的正面意义。
   赦免制度首先是仁政的体现,这个“仁政”也可以换成现代的概念:“人道主义”。挪威汉学家白肯干脆将传统中国的赦免制度称为“法律中的仁慈制度”,并指出“这种非同凡响的仁慈制度在宋代达到了顶峰”。
   而宋代赦免制度之所以高度活跃,又跟宋王朝的立国精神息息相关。《宋史》的编撰者认为,“宋之为治,一本于仁厚。”正如苛严刻薄的秦始皇“事皆决于法”,对于恩赦极不以为然,“于是急法,久者不赦”;宽仁的宋代君王则倾向于“钦恤庶狱,务在于宽”。在这种治国理念下,赦降便会成为君主的优先选项与习惯性选择。
   赦免制度的存在,还有利于培养国民的善——尽管在被滥用的情况下也可能会纵容恶。美国汉学家马伯良称:“特赦在宋代施行之广泛,远过于中国的任何朝代。它被认为是一种能够有效地感召罪犯,使其改过自新以回馈帝国之仁政的手段。”这个论断可以从宋神宗的一道赦书得到证实:“夫赦令,国之大恩,所以荡涤瑕秽,纳于自新之地,是以圣王重焉。”国家发布赦免令的初衷,是让犯罪之人有机会“荡涤瑕秽,纳于自新之地”。
  赦免的限度在哪儿
   赦免制度当然可能会被滥用,而且从宋王朝的实践来看,也确实被滥用了,并造成了诸多不良后果。然而,如果你以为宋王朝的大赦天下就是“不问是非,一切纵之”, 一股脑儿赦免所有罪人的所有罪行,即便是杀人放火的大罪都可以免于追究。那你就想错了。
   事实上,宋朝的所谓“大赦天下”,通常都有其限度。那些预期到大赦而故意犯罪的罪行,已经被排除在赦免的范围之外。宋真宗咸平二年(999),朝廷郊赦,真宗下诏:“如闻小民知有恩赦故为劫盗,自今不在原免之限。”
   此外,根据惯例,一部分重罪也不在赦宥的范围内,这部分被踢出赦免范围的罪行,法律上有一个术语,叫做“常赦所不免”或“常赦所不原”。
   一般来说,常赦所不免的罪行包括:十恶罪、杀人罪、犯赃罪,以及其他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罪行。比如宋太宗即位,大赦天下,但赦书特别注明:“自(太平兴国)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后,京朝、幕府、州县官犯入己赃、除名配诸州者,纵逢恩赦,不在放还之限。”即不赦免贪污犯的罪罚。
   当然那种“不问是非,一切纵之”的特别大赦,宋朝也有过,但不常见。
   即使是“常赦所不免者咸赦除之”,也不意味着那些严重罪行可以得到完全的赦免,只是犯人可以获得减刑而已。犯恶逆及杀人罪之人,如果遇上“常赦所不免者咸赦除之”的大赦,可免一死,但必须刺配二千里外。杀人犯还必须强制性移押到千里外的他乡入户居住,这既是对犯人的处罚,也为了防止仇人寻仇,此即所谓“移乡避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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