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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旗帜鲜明地提出“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一重要思想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探索治国之道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对共产党执政规律认识的科学总结,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就领导人民努力构建以五四宪法为统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框架,开启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纪元。
新中国成立之初,虽然建立了全国性的政权,但是民主革命遗留下来的任务尚未完成,召开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完全新型的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条件还未成熟。经过国民经济三年恢复时期,国家社会、政治大体稳定,这时,制定新中国宪法的任务也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1953年11月中旬,根据毛泽东的提议,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上,成立了以他为主任的33人宪法起草委员会。1953年12月底,毛泽东带领胡乔木、田家英等宪法起草小组成员来到浙江杭州,开始做一项为新中国法治建设奠定千秋基业的大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为了起草好宪法,毛泽东广泛阅读和研究了世界各类宪法,有中国的,有外国的;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有资本主义国家的;有进步的,有反动的。他认为,制定本国宪法,参照别国宪法和中国历史上有过的宪法,是完全必要的。人家好的东西,结合中国国情,加以吸收;不好的甚至是反动的东西,也可以引为鉴戒。他同样要求参加讨论宪法稿的中央政治局成员也重点阅读了十种关于中外各类宪法的书目。这是中共最高层领导第一次系统地学习法律,在新中国法治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接下来,宪法起草工作进展得也比较顺利。关于这部宪法的起草经过,毛泽东在1954年6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作过这样的回顾:“宪法的起草,前后差不多七个月。最初第一个稿子是在去年十一、十二月间,那是陈伯达同志一个人写的。第二稿,是在西湖两个月,那是一个小组起草的。第三稿是在北京,就是中共中央提出的宪法草案初稿,到现在又修改了许多。每一稿本身都有许多修改。在西湖那一稿,就有七八次稿子。前后总算起来,恐怕有一二十个稿子了。大家尽了很多力量,全国有八千多人讨论,提出了五千几百条意见,采纳了百把十条,最后到今天还依靠在座各位讨论修改。总之是反复研究,不厌其详。将来公布以后,还要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宪法是采取征求广大人民的意见这样一个办法起草的。这个宪法草案,大体上是适合我们国家的情况的。”
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第30次会议,毛泽东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这个讲话将一年多来的起草宪法的经验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提出了许多社会主义立法的原则,对未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毛泽东开头第一句话就说:“这个宪法草案,看样子是得人心的。”之所以得人心,是因为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在他看来,这就是领导和群众相结合,领导和广大积极分子相结合的方法。过去我们采用了这个方法,今后也要如此。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
紧接着,毛泽东认为,这个宪法草案之所以得到大家拥护,主要有以下两条原因:
一条是正确地恰当地总结了经验。毛泽东说:“这个宪法草案,总结了历史经验,特别是最近五年的革命和建设的经验”“也总结了从清朝末年以来关于宪法问题的经验”“同时它也是本国经验和国际经验的结合。我们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宪法类型的。我们是以自己的经验为主,也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
一条是正确地恰当地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这里的原则性主要是指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所谓人民民主原则即人民民主专政,这个专政是对人民大众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对立的统一,贯串于宪法始终。另一个原则是社会主义原则。尽管当时尚处在过渡时期,从国家的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还不完全是社会主义的,但是我们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目标是明确的,毫不动摇的。宪法规定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是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其他私有经济如富农经济、资本主义工商业,经过不同形式的改造,最终要被社会主义经济所代替,这就是原则性。不过,“要实行社会主义原则,是不是在全国范围内一天早晨一切都实行社会主义呢?这样形式上很革命,但是缺乏灵活性,就行不通,就会遭到反对,就会失败”,所以得有灵活性。
在讲到宪法的意义时,毛泽东说:“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
在随后的两个多月里,全国各界共有一亿五千多万人参加了宪法草案的讨论,充分彰显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五四宪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在结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充分总结和吸收了现代国家的治理经验和先进理念,其蕴含的法治精神延续至今,充分体现在1982年公布实施的现行宪法中。
党的十八大以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内容和重要依托。习近平总书记也着重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进一步界定了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与依宪执政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也着重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只要我们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信心和决心不松懈,我们就一定能够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谱写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历史新篇章。
新中国成立之初,虽然建立了全国性的政权,但是民主革命遗留下来的任务尚未完成,召开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完全新型的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条件还未成熟。经过国民经济三年恢复时期,国家社会、政治大体稳定,这时,制定新中国宪法的任务也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1953年11月中旬,根据毛泽东的提议,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上,成立了以他为主任的33人宪法起草委员会。1953年12月底,毛泽东带领胡乔木、田家英等宪法起草小组成员来到浙江杭州,开始做一项为新中国法治建设奠定千秋基业的大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为了起草好宪法,毛泽东广泛阅读和研究了世界各类宪法,有中国的,有外国的;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有资本主义国家的;有进步的,有反动的。他认为,制定本国宪法,参照别国宪法和中国历史上有过的宪法,是完全必要的。人家好的东西,结合中国国情,加以吸收;不好的甚至是反动的东西,也可以引为鉴戒。他同样要求参加讨论宪法稿的中央政治局成员也重点阅读了十种关于中外各类宪法的书目。这是中共最高层领导第一次系统地学习法律,在新中国法治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接下来,宪法起草工作进展得也比较顺利。关于这部宪法的起草经过,毛泽东在1954年6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作过这样的回顾:“宪法的起草,前后差不多七个月。最初第一个稿子是在去年十一、十二月间,那是陈伯达同志一个人写的。第二稿,是在西湖两个月,那是一个小组起草的。第三稿是在北京,就是中共中央提出的宪法草案初稿,到现在又修改了许多。每一稿本身都有许多修改。在西湖那一稿,就有七八次稿子。前后总算起来,恐怕有一二十个稿子了。大家尽了很多力量,全国有八千多人讨论,提出了五千几百条意见,采纳了百把十条,最后到今天还依靠在座各位讨论修改。总之是反复研究,不厌其详。将来公布以后,还要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宪法是采取征求广大人民的意见这样一个办法起草的。这个宪法草案,大体上是适合我们国家的情况的。”
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第30次会议,毛泽东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这个讲话将一年多来的起草宪法的经验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提出了许多社会主义立法的原则,对未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毛泽东开头第一句话就说:“这个宪法草案,看样子是得人心的。”之所以得人心,是因为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在他看来,这就是领导和群众相结合,领导和广大积极分子相结合的方法。过去我们采用了这个方法,今后也要如此。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
紧接着,毛泽东认为,这个宪法草案之所以得到大家拥护,主要有以下两条原因:
一条是正确地恰当地总结了经验。毛泽东说:“这个宪法草案,总结了历史经验,特别是最近五年的革命和建设的经验”“也总结了从清朝末年以来关于宪法问题的经验”“同时它也是本国经验和国际经验的结合。我们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宪法类型的。我们是以自己的经验为主,也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
一条是正确地恰当地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这里的原则性主要是指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所谓人民民主原则即人民民主专政,这个专政是对人民大众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对立的统一,贯串于宪法始终。另一个原则是社会主义原则。尽管当时尚处在过渡时期,从国家的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还不完全是社会主义的,但是我们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目标是明确的,毫不动摇的。宪法规定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是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其他私有经济如富农经济、资本主义工商业,经过不同形式的改造,最终要被社会主义经济所代替,这就是原则性。不过,“要实行社会主义原则,是不是在全国范围内一天早晨一切都实行社会主义呢?这样形式上很革命,但是缺乏灵活性,就行不通,就会遭到反对,就会失败”,所以得有灵活性。
在讲到宪法的意义时,毛泽东说:“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
在随后的两个多月里,全国各界共有一亿五千多万人参加了宪法草案的讨论,充分彰显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五四宪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在结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充分总结和吸收了现代国家的治理经验和先进理念,其蕴含的法治精神延续至今,充分体现在1982年公布实施的现行宪法中。
党的十八大以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内容和重要依托。习近平总书记也着重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进一步界定了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与依宪执政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也着重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只要我们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信心和决心不松懈,我们就一定能够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谱写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历史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