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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为带有明显本土色彩的礼法,统治者对它的运用贯穿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始终,使中华民族形成了历史悠久且别具一格的礼法传统。所谓礼法传统是指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封建国家立法和司法的价值导向和指导原则,以儒家的道德规范作为封建国家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要正确理解古代礼法观的现代价值,需要从古代中国主要朝代礼法关系的具体表现中去寻找精华之根本,亦即坚持在结合国情的语境下主张精华采纳说,并理智地去探寻能为当代中国法律的完善和社会的和谐提供有益指导和借鉴的发展之道。本文从三个方面对礼法传统进行论述。首先,细致解析了礼法精神的基本内涵;其次,对礼法传统进行了评价,包括消极影响和积极影响。最后,着重分析了礼法传统的当代价值。
关键词:礼法;当代价值;法治
礼与法在古代中国是交织于国家和社会的两大主线。兩者之间的关系时而对立相抗,时而统一结合。虽然古代礼法观在众多世人眼里存在着许多封建的落后因素,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们的存在为国家的治理和社会的发展提供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借鉴方法。因而在中国发展浪潮不断推进而社会问题日益凸显的今天,再来探讨古代礼法观对当代中国的现代价值也是十分有益的。
一、中国古代礼法概述
礼是通过祭祀而逐步确立的比风俗习惯更具有权威的且更具有规范性的仪态。真正具有法律性质的礼也正是发轫于祭祀与习俗。礼治是后人所总结的西周治国的方式,其在夏商时已具雏形,成熟于西周。礼治以礼制为表现形式,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目的,核心在于“德”。徳、礼、教、罚都在周公这个综合体系中。孔子的儒家思想倡导仁、义、礼,推崇道德教化治国之道。
而与礼相抗衡的法家,倡导势、术、法,经韩非集大成,终成秦国的治国主流思想。自管仲学派形成起,礼法间的调和之戏就开始上演。及至荀子提出“隆礼重法”“引法入礼”的思想,使礼法之争得以呈融合之势,其将“礼法合一”的观念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汉朝在汉武帝时,由董仲舒改造,运用儒家学说结合其他思想,使礼法政策得以实施。汉代“《春秋》决狱”的盛行,将儒家经义不断应用于法律实践,奠定了礼法融合的基础。此后引礼入律、以经注律的趋势继续发展,儒家礼不断渗透到法律中来。到唐代,统治者将德礼和刑罚相结合,形成了系统而完整的德主刑辅、礼法相融的思想体系。纵观中国古代历史,礼与法有时是对峙的,有时是相融的,礼和法这两条主线一直贯穿于
中国传统法律观念中,在不同时期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礼法观。总体上看礼与法相融的时期居多,而礼法融合的较好的朝代往往也统治时间较长。这充分说明礼与法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缺一不可。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人情和法律大多数情况下是被结合在一起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法律的制定总是被掺杂了人情的因素。这也一向以严苛出名的中国传统法律加进了一丝“人情”味。如针对“不孝所作出的处罚:《孝经?五刑章》中规定:“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所有罪行中,不孝为最大之罪。《北齐律》列“重罪十条”其中不孝之罪居第八位,犯此罪者不被赦免。在《唐律》中与“不孝”有关的规定更是比比皆是,《职制律》规定:子女听到父母的丧讯,没有立即进行哀悼的,处流放两千里的刑罚。《诈伪律》中规定:父母死,居官子孙应该解官守丧,不解者处以两年半刑罚。再如针对
孤寡幼弱保护性措施:北魏规定“存留养亲”:犯死罪之人,如若家中有七十以上的祖父或父母无人照顾,奏请皇帝便可网开一面。
从秦到清,如果说是礼法一步步占据法律这块阵地的过程,那么最后阵地中央胜利的红旗上写的应该是“人情”这两个字,当然,这胜利与其说是给了老百姓一个喘息的机会,倒不如说是给了统治者一个对自己歌功颂德、行使特权的机会。例如每一次皇家大赦天下以后接踵而至对“皇恩浩荡”的膜拜;再如魏律中“八议”对统治者成员犯罪,理应享有减轻或减免刑罚的特权的规定。
二、中古代礼法的评价
中国古代的礼法传统有着深远的历史影响,这种影响既有积极方面的影响,也有消极方面的影响。从积极方面看,内外约束的统一使社会的秩序得以稳定;礼注入法体现了人本精神。从消极方面看,法有等级与平等原则冲突、权力至上削弱法律权威性,这些阻碍了社会的发展。我们需要以客观批判的态度对待礼法传统,取其精华弃其糟粕。
(一)积极影响
1、礼法互补,利于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行离不开双重约束机制的作用,内在约束机制和外在约束机制。礼属于内在约束机制,主要靠心性修养和道德自律作为个体的行动指针,通过改变完善人的内心世界的方式发生作用。礼的运用促使人们加强自身德性的修养,预防和减少犯罪。当然,仅有礼的内在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实践证明人性的弱点会冲破礼的约束,因此法律的外在约束机制也是不可或缺的,两者相辅相成。古代社会双重约束机制的同步运行使礼、法相为表里,利于净化社会风气,形成守法的良好风尚,保障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2、礼注入法,使法内含人本主义精神
礼强调人伦亲情,实践道德仁义。礼居于主导地位,缓和了封建法律的严酷性,使其具有人本主义精神。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存留养亲,亲亲相隐。孝悌是礼的重要内容,孔子说:“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在传统孝悌观念的基础上,存留养亲和亲亲相隐成为古代社会立法创律的两项重要原则。存留养亲是指对于被判死、流刑犯人,如果家中有老人因身体疾病不能自理而需要人照料,犯人可通过上请皇上的途径准许在家缓刑侍亲。亲亲相隐是指亲属之间如有犯罪应相互隐瞒不予告发,反之,告发者不仅被人们所不齿,还要被加以惩罚。这两项原则根植于对孝悌的考量,符合人的情感认知,体现了法律对人伦亲情的成全和对人性的保护,可作为当今中国法治建设的一项有力资源加以利用。
第二,执法原情。执法原情要求司法官在处理案件纠纷时兼顾法律与人情道德,避免刻板用法,做到体察人心,它体现了法律的人本主义情怀,利于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恢复人际关系的和谐。执法原情作为传统法律中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有其存在的条件。由此可见,法律并不能包罗人间万情,覆盖一切具体问题,这就要求司法官不要拘泥于法律条文的硬性规定,更为重要的是理解条文背后所暗含的情理精神,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变通。 (二)消极影响
1、法有等级与平等原则冲突
法在两千多年前的法学家看来是客观公正的行为准则,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法寄托了法学家最美好的追求公平的愿望,但是作为自然经济和宗法社会的产物,以法作为评判公平与否标准的先决条件已不存在。但是当当政者以一种救世主的姿态出现在世人面前,为了维护自己高高在上的地位,他已为法打上了贵贱有序的印记,特别是在以“亲亲”、“尊尊”为基调的礼主宰法后,法的最后一丝平等也被抹杀。中国古代社会是以宗法家族制度为核心的伦理社会,礼作为宗法家族的代言人,成为社会权力分配的标准,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間划定了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
2、权力至上削弱法律权威性
中国古代高度发达的自然经济孕育了专制皇权,处于权力金字塔顶端的帝王是天地间的唯一主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皇帝以上天之子的名义行使权力,虽然对上天也存敬畏之感,但这种敬畏也是建立在巩固自己统治的基础之上。如果现实生活中还存在能够限制帝王权力的,那么只剩下礼法。但是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于一身的帝王正是法律的制定者,唯我独尊的帝王又怎么会允许将法律置于自己之上呢?所以礼法存在的真正意义并不是为了制约皇权,而是维护皇权,将人民置于专制统治之下。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只能沦为皇帝的“奴仆”,而非至高无上的“主治者”,人们的自由意志和权利永远处于被动。
三、古代礼法对中国的现代价值分析
(一)古代礼法观有利于当代中国社会之和谐
古代礼法观中的伦理道德,是社会政治、经济以及人们日常生活和人际交往的指南。其中能指导人们正确行为的一些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如若加以继承和发展,必会使得人民的素质和修养得到大幅提升。孔子主张不能单纯地用法律治理国家、用刑法约束人民,其曰:“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他认为用礼和道德去感化人民,人民才不会有羞耻心去犯罪,因而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可见古代礼教德治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十九大以来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汲取了古代礼法观的精华。当代中国要充分重视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充分借鉴古代礼法观中的优良做法,将美好的德行以及良好的法令加以传扬和施行,使得人们之间伦理秩序得以较好维持,古代礼法观引导社会风气的纯化必将有利于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古代礼法观可利于当代中国法治之发展
当下中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不能只是空喊“依法治国”的口号,而不去寻找和创造法治实现的有效举措。故而法治的实现不能抛弃古代礼法观中所包含的优秀法律文化。古代将伦理视为法律核心的做法在当代看来是不适宜的。现代刑法有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重要机能,绝不会允许公民纵容犯罪。但法律制定时应考虑通常人情有时就是合乎情理的。我国刑诉法的修订关于证人作证的规定就考虑到了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被告人的近亲属虽仍有作证义务,但不得强制其到庭作证的规定就充分考虑到了正常的人情。只有与人情及源于人情的道德相一致时,法律才具有生命力。同时,在立法之外可以推断出古代礼法观的精华内容也能为执法、司法提供重要参鉴。故而古代礼法观利用得好完全可以推进当代中国之法治发展。
建设必然会出现各种问题,面对问题,不一定非要从外部寻找答案,其实可以回头看看我们先人走过的路。我们的目标不是为了建设而建设,而是应该将法治体系建设成一个有血有肉的东西,基础扎实,但又灵活多变。要真正地做到这点,就必须从传统文化的优秀部分汲取营养,在学习中继承,在继承中构建,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能获得源源不断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
[1]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俞荣根.寻求法的传统[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9.
[3]何勤华,陈灵海.法律、社会与思想:对传统法律文化背景的考察[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4]沈玮玮.荀子“礼法”概念的法理学解读[J].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2010,(2).
[5]周伟.荀子礼法思想新解[J].政法论坛,2010,(5).
[6]徐爱国.大陆法系与中国传统法的转型[J].社会科学辑刊,2010,(1).
[7]顾培东.中国法治的自主道路[J].法学研究,2010,(1).
作者简介:
金艳,1992年10月8日出生,女,汉族,籍贯太原市,现就读于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2017级法学理论专业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关键词:礼法;当代价值;法治
礼与法在古代中国是交织于国家和社会的两大主线。兩者之间的关系时而对立相抗,时而统一结合。虽然古代礼法观在众多世人眼里存在着许多封建的落后因素,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们的存在为国家的治理和社会的发展提供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借鉴方法。因而在中国发展浪潮不断推进而社会问题日益凸显的今天,再来探讨古代礼法观对当代中国的现代价值也是十分有益的。
一、中国古代礼法概述
礼是通过祭祀而逐步确立的比风俗习惯更具有权威的且更具有规范性的仪态。真正具有法律性质的礼也正是发轫于祭祀与习俗。礼治是后人所总结的西周治国的方式,其在夏商时已具雏形,成熟于西周。礼治以礼制为表现形式,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目的,核心在于“德”。徳、礼、教、罚都在周公这个综合体系中。孔子的儒家思想倡导仁、义、礼,推崇道德教化治国之道。
而与礼相抗衡的法家,倡导势、术、法,经韩非集大成,终成秦国的治国主流思想。自管仲学派形成起,礼法间的调和之戏就开始上演。及至荀子提出“隆礼重法”“引法入礼”的思想,使礼法之争得以呈融合之势,其将“礼法合一”的观念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汉朝在汉武帝时,由董仲舒改造,运用儒家学说结合其他思想,使礼法政策得以实施。汉代“《春秋》决狱”的盛行,将儒家经义不断应用于法律实践,奠定了礼法融合的基础。此后引礼入律、以经注律的趋势继续发展,儒家礼不断渗透到法律中来。到唐代,统治者将德礼和刑罚相结合,形成了系统而完整的德主刑辅、礼法相融的思想体系。纵观中国古代历史,礼与法有时是对峙的,有时是相融的,礼和法这两条主线一直贯穿于
中国传统法律观念中,在不同时期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礼法观。总体上看礼与法相融的时期居多,而礼法融合的较好的朝代往往也统治时间较长。这充分说明礼与法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缺一不可。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人情和法律大多数情况下是被结合在一起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法律的制定总是被掺杂了人情的因素。这也一向以严苛出名的中国传统法律加进了一丝“人情”味。如针对“不孝所作出的处罚:《孝经?五刑章》中规定:“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所有罪行中,不孝为最大之罪。《北齐律》列“重罪十条”其中不孝之罪居第八位,犯此罪者不被赦免。在《唐律》中与“不孝”有关的规定更是比比皆是,《职制律》规定:子女听到父母的丧讯,没有立即进行哀悼的,处流放两千里的刑罚。《诈伪律》中规定:父母死,居官子孙应该解官守丧,不解者处以两年半刑罚。再如针对
孤寡幼弱保护性措施:北魏规定“存留养亲”:犯死罪之人,如若家中有七十以上的祖父或父母无人照顾,奏请皇帝便可网开一面。
从秦到清,如果说是礼法一步步占据法律这块阵地的过程,那么最后阵地中央胜利的红旗上写的应该是“人情”这两个字,当然,这胜利与其说是给了老百姓一个喘息的机会,倒不如说是给了统治者一个对自己歌功颂德、行使特权的机会。例如每一次皇家大赦天下以后接踵而至对“皇恩浩荡”的膜拜;再如魏律中“八议”对统治者成员犯罪,理应享有减轻或减免刑罚的特权的规定。
二、中古代礼法的评价
中国古代的礼法传统有着深远的历史影响,这种影响既有积极方面的影响,也有消极方面的影响。从积极方面看,内外约束的统一使社会的秩序得以稳定;礼注入法体现了人本精神。从消极方面看,法有等级与平等原则冲突、权力至上削弱法律权威性,这些阻碍了社会的发展。我们需要以客观批判的态度对待礼法传统,取其精华弃其糟粕。
(一)积极影响
1、礼法互补,利于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行离不开双重约束机制的作用,内在约束机制和外在约束机制。礼属于内在约束机制,主要靠心性修养和道德自律作为个体的行动指针,通过改变完善人的内心世界的方式发生作用。礼的运用促使人们加强自身德性的修养,预防和减少犯罪。当然,仅有礼的内在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实践证明人性的弱点会冲破礼的约束,因此法律的外在约束机制也是不可或缺的,两者相辅相成。古代社会双重约束机制的同步运行使礼、法相为表里,利于净化社会风气,形成守法的良好风尚,保障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2、礼注入法,使法内含人本主义精神
礼强调人伦亲情,实践道德仁义。礼居于主导地位,缓和了封建法律的严酷性,使其具有人本主义精神。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存留养亲,亲亲相隐。孝悌是礼的重要内容,孔子说:“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在传统孝悌观念的基础上,存留养亲和亲亲相隐成为古代社会立法创律的两项重要原则。存留养亲是指对于被判死、流刑犯人,如果家中有老人因身体疾病不能自理而需要人照料,犯人可通过上请皇上的途径准许在家缓刑侍亲。亲亲相隐是指亲属之间如有犯罪应相互隐瞒不予告发,反之,告发者不仅被人们所不齿,还要被加以惩罚。这两项原则根植于对孝悌的考量,符合人的情感认知,体现了法律对人伦亲情的成全和对人性的保护,可作为当今中国法治建设的一项有力资源加以利用。
第二,执法原情。执法原情要求司法官在处理案件纠纷时兼顾法律与人情道德,避免刻板用法,做到体察人心,它体现了法律的人本主义情怀,利于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恢复人际关系的和谐。执法原情作为传统法律中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有其存在的条件。由此可见,法律并不能包罗人间万情,覆盖一切具体问题,这就要求司法官不要拘泥于法律条文的硬性规定,更为重要的是理解条文背后所暗含的情理精神,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变通。 (二)消极影响
1、法有等级与平等原则冲突
法在两千多年前的法学家看来是客观公正的行为准则,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法寄托了法学家最美好的追求公平的愿望,但是作为自然经济和宗法社会的产物,以法作为评判公平与否标准的先决条件已不存在。但是当当政者以一种救世主的姿态出现在世人面前,为了维护自己高高在上的地位,他已为法打上了贵贱有序的印记,特别是在以“亲亲”、“尊尊”为基调的礼主宰法后,法的最后一丝平等也被抹杀。中国古代社会是以宗法家族制度为核心的伦理社会,礼作为宗法家族的代言人,成为社会权力分配的标准,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間划定了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
2、权力至上削弱法律权威性
中国古代高度发达的自然经济孕育了专制皇权,处于权力金字塔顶端的帝王是天地间的唯一主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皇帝以上天之子的名义行使权力,虽然对上天也存敬畏之感,但这种敬畏也是建立在巩固自己统治的基础之上。如果现实生活中还存在能够限制帝王权力的,那么只剩下礼法。但是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于一身的帝王正是法律的制定者,唯我独尊的帝王又怎么会允许将法律置于自己之上呢?所以礼法存在的真正意义并不是为了制约皇权,而是维护皇权,将人民置于专制统治之下。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只能沦为皇帝的“奴仆”,而非至高无上的“主治者”,人们的自由意志和权利永远处于被动。
三、古代礼法对中国的现代价值分析
(一)古代礼法观有利于当代中国社会之和谐
古代礼法观中的伦理道德,是社会政治、经济以及人们日常生活和人际交往的指南。其中能指导人们正确行为的一些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如若加以继承和发展,必会使得人民的素质和修养得到大幅提升。孔子主张不能单纯地用法律治理国家、用刑法约束人民,其曰:“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他认为用礼和道德去感化人民,人民才不会有羞耻心去犯罪,因而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可见古代礼教德治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十九大以来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汲取了古代礼法观的精华。当代中国要充分重视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充分借鉴古代礼法观中的优良做法,将美好的德行以及良好的法令加以传扬和施行,使得人们之间伦理秩序得以较好维持,古代礼法观引导社会风气的纯化必将有利于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古代礼法观可利于当代中国法治之发展
当下中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不能只是空喊“依法治国”的口号,而不去寻找和创造法治实现的有效举措。故而法治的实现不能抛弃古代礼法观中所包含的优秀法律文化。古代将伦理视为法律核心的做法在当代看来是不适宜的。现代刑法有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重要机能,绝不会允许公民纵容犯罪。但法律制定时应考虑通常人情有时就是合乎情理的。我国刑诉法的修订关于证人作证的规定就考虑到了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被告人的近亲属虽仍有作证义务,但不得强制其到庭作证的规定就充分考虑到了正常的人情。只有与人情及源于人情的道德相一致时,法律才具有生命力。同时,在立法之外可以推断出古代礼法观的精华内容也能为执法、司法提供重要参鉴。故而古代礼法观利用得好完全可以推进当代中国之法治发展。
建设必然会出现各种问题,面对问题,不一定非要从外部寻找答案,其实可以回头看看我们先人走过的路。我们的目标不是为了建设而建设,而是应该将法治体系建设成一个有血有肉的东西,基础扎实,但又灵活多变。要真正地做到这点,就必须从传统文化的优秀部分汲取营养,在学习中继承,在继承中构建,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能获得源源不断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
[1]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俞荣根.寻求法的传统[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9.
[3]何勤华,陈灵海.法律、社会与思想:对传统法律文化背景的考察[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4]沈玮玮.荀子“礼法”概念的法理学解读[J].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2010,(2).
[5]周伟.荀子礼法思想新解[J].政法论坛,2010,(5).
[6]徐爱国.大陆法系与中国传统法的转型[J].社会科学辑刊,2010,(1).
[7]顾培东.中国法治的自主道路[J].法学研究,2010,(1).
作者简介:
金艳,1992年10月8日出生,女,汉族,籍贯太原市,现就读于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2017级法学理论专业研究方向: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