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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正在通過多種途徑深化國際經貿合作,實現共同繁榮進步。在政策層面,大陸一直在釋放擴大開放的積極信號;在法律法規以及實際操作層面,政府亦積極落實各項政策要求。在各大投資機構緊盯的股權投資領域,近年來也有更多的城市、省份加入到了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試點中來,為外國投資者提供投資境內股權的通道。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各地情況簡介
外國投資者通過設立普通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境內股權投資時,因受外匯政策中「按規定在經營範圍內結匯使用」的限制,該外商投資企業很難參與經營範圍外的股權投資;若想通過設立外商投資性公司來解決這一問題的話,門檻又過高。
此時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則不失為一個協調上述問題的折中辦法。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的主要優勢為參與試點的條件低於舉辦投資性公司的條件;而申請試點通過的企業,當地的外匯部門會批准一定的結匯額度,這一額度一般較高,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可自行在額度內依法結匯、用匯。
2018年全大陸已有8個城市開展了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包括2011年左右頒佈試點辦法的上海、北京、深圳、天津和重慶,也包括近幾年來新參與試點的青島、貴州和平潭。從第一個發佈試點辦法的上海,到2018年新增試點的平潭,地方政府因地制宜頒佈的試點辦法,實際操作起來也並非一帆風順。目前,重慶已經暫停接受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轉而推薦申請企業考慮「跨境人民幣基金」試點專案;而天津因已起草新的試點辦法,在新的試點辦法被批准並公佈之前,天津亦暫停接受試點申請。因此,下文主要依據除重慶和天津外的其他6個城市的試點實施情況來展開。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申請的關注事項
那麼,外國投資者應當如何參與到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中?參與試點申請應當具備哪些條件?履行何種手續?如何實現上述的結匯用匯便利?
首先應當理解,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相當於一只可以向境外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的境內私募股權基金,其管理人一般為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以下簡稱「管理企業」),一般也是由管理企業作為申請者,申請參與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外國投資者參與試點,既可以作為股東或者合夥人先發起設立管理企業,再由該管理企業發起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對境內股權進行投資;也可以直接作為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股東或者合夥人進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組織形式可以為公司制也可以為合夥制,但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一般為合夥制,僅北京和平潭允許採用公司制。無論上述哪種形式,外國投資者均應當滿足試點當地對其資格的審核,才能成為「境外合格投資者」參與境內股權投資。
在試點申請的過程中,各地已經公佈的試點辦法是主要的法律依據,但由於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尚未成熟,各地主管機關一般會「因人而異」、「因地制宜」的提出更為細緻的要求和幫助,因此申請前與主管機關的面談是必不可少的。下文將結合試點辦法和主管部門的細化要求對外國投資者關注的事項進行簡要的介紹。
1.申請條件
對於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本身來說,申請者應關注註冊資本、有限合夥人的認繳出資底線等要求。
而對於參與試點的外國投資者而言,一般都會要求在2到3年內沒有受到司法機關和相關監管機構的處罰,且具備一定的投資經驗;除北京和貴州外,其他4個城市對外國投資者的自有資產或者管理資產的規模也有一定的要求。以2018年3月公佈《開展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的實施辦法(試行)》的福建省平潭綜合實驗區為例,其對外國投資者的要求,需要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在其申請前的上一會計年度,具備自有資產規模不低於1億美元等值貨幣或者管理資產規模不低於2億美元等值貨幣;持有境外金融監管部門頒發的資產管理牌照。值得注意的是,平潭對港澳台投資者提出了獨有的「優惠政策」,要求其在申請前的上一會計年度,具備自有資產(淨資產)規模不低於600萬美元等值貨幣或管理資產規模不低於1200萬美元等值貨幣,或者持有金融監管部門頒發的資產管理牌照。
2.基本步驟
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要完成試點申請、工商登記和基金備案;如果根據股權投資計畫,可能涉及《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內的批准事項的,還應當取得商務部門的審批;如果外國投資者要參與設立管理企業的,則需要增加管理企業的工商登記和基金管理人登記的程序。一般來說,試點申請應當先於工商登記,但北京金融辦有工作人員表示,需先行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再向其申請參與試點。因試點申請環節主管部門會要求補充提交相關材料等,對於資格審查較為嚴格,加上基金管理人登記或者基金備案所需的時間,整個流程一般會超過6個月。
應當注意的是,實踐操作中主管部門會提出一些補充要求。例如,青島市金融辦在實踐操作中會要求申請者聘請律師事務所,對其是否符合申請條件出具專項的法律意見書,這在《青島市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試點工作暫行辦法》中是沒有體現的。
3.投資限制
在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之初,部分境外投資者表示,希望通過這一試點制度享受與境內企業一樣的「國民待遇」,減少投資限制。但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和實踐操作,各地對於「國民待遇」已經有了比較清晰的標準。以深圳為例,《深圳市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辦法》中明確,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應當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為導向,直接投資於實業。其他各地的標準現已基本趨同於深圳。另外應當注意,基本各地對於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經營範圍都有比較明確的規定,一般僅能進行股權投資以及相關諮詢服務,如確有其他經營需要,需要在面談時明確說明。
4.結匯與用匯
在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之初,北京和上海對管理企業的結匯比例有著明確的規定,但隨後的城市則規定比較模糊。根據2016年國家外匯管理局印發的《關於改革和規範資本專案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6]16號),統一了境內機構資本專案外匯收入實行意願結匯政策,包括外匯資本金在內的資本專案外匯收入意願結匯比例暫定為100%,但同時又規定了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形勢適時對上述比例進行調整。根據目前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的操作情況,外匯部門仍然要根據該城市以及申請者的具體情況確定一定數額的結匯額度;但在用匯方面,只要在批準的結匯額度內,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或其管理企業都可以按投資專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用匯。
總的來說,雖然仍然需要履行一段比較複雜的申請、設立和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程序,但是,各地政府為回應深化對外開放的政策號召,更優質地做好招商引資工作,對於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及其管理企業都有或多或少的政策優惠,加之更為便利的結匯用匯政策,申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對於外國投資者投資境內股權仍然是值得考慮的選擇。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各地情況簡介
外國投資者通過設立普通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境內股權投資時,因受外匯政策中「按規定在經營範圍內結匯使用」的限制,該外商投資企業很難參與經營範圍外的股權投資;若想通過設立外商投資性公司來解決這一問題的話,門檻又過高。
此時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則不失為一個協調上述問題的折中辦法。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的主要優勢為參與試點的條件低於舉辦投資性公司的條件;而申請試點通過的企業,當地的外匯部門會批准一定的結匯額度,這一額度一般較高,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可自行在額度內依法結匯、用匯。
2018年全大陸已有8個城市開展了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包括2011年左右頒佈試點辦法的上海、北京、深圳、天津和重慶,也包括近幾年來新參與試點的青島、貴州和平潭。從第一個發佈試點辦法的上海,到2018年新增試點的平潭,地方政府因地制宜頒佈的試點辦法,實際操作起來也並非一帆風順。目前,重慶已經暫停接受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轉而推薦申請企業考慮「跨境人民幣基金」試點專案;而天津因已起草新的試點辦法,在新的試點辦法被批准並公佈之前,天津亦暫停接受試點申請。因此,下文主要依據除重慶和天津外的其他6個城市的試點實施情況來展開。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申請的關注事項
那麼,外國投資者應當如何參與到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中?參與試點申請應當具備哪些條件?履行何種手續?如何實現上述的結匯用匯便利?
首先應當理解,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相當於一只可以向境外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的境內私募股權基金,其管理人一般為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以下簡稱「管理企業」),一般也是由管理企業作為申請者,申請參與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外國投資者參與試點,既可以作為股東或者合夥人先發起設立管理企業,再由該管理企業發起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對境內股權進行投資;也可以直接作為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股東或者合夥人進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組織形式可以為公司制也可以為合夥制,但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一般為合夥制,僅北京和平潭允許採用公司制。無論上述哪種形式,外國投資者均應當滿足試點當地對其資格的審核,才能成為「境外合格投資者」參與境內股權投資。
在試點申請的過程中,各地已經公佈的試點辦法是主要的法律依據,但由於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尚未成熟,各地主管機關一般會「因人而異」、「因地制宜」的提出更為細緻的要求和幫助,因此申請前與主管機關的面談是必不可少的。下文將結合試點辦法和主管部門的細化要求對外國投資者關注的事項進行簡要的介紹。
1.申請條件
對於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本身來說,申請者應關注註冊資本、有限合夥人的認繳出資底線等要求。
而對於參與試點的外國投資者而言,一般都會要求在2到3年內沒有受到司法機關和相關監管機構的處罰,且具備一定的投資經驗;除北京和貴州外,其他4個城市對外國投資者的自有資產或者管理資產的規模也有一定的要求。以2018年3月公佈《開展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的實施辦法(試行)》的福建省平潭綜合實驗區為例,其對外國投資者的要求,需要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在其申請前的上一會計年度,具備自有資產規模不低於1億美元等值貨幣或者管理資產規模不低於2億美元等值貨幣;持有境外金融監管部門頒發的資產管理牌照。值得注意的是,平潭對港澳台投資者提出了獨有的「優惠政策」,要求其在申請前的上一會計年度,具備自有資產(淨資產)規模不低於600萬美元等值貨幣或管理資產規模不低於1200萬美元等值貨幣,或者持有金融監管部門頒發的資產管理牌照。
2.基本步驟
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要完成試點申請、工商登記和基金備案;如果根據股權投資計畫,可能涉及《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內的批准事項的,還應當取得商務部門的審批;如果外國投資者要參與設立管理企業的,則需要增加管理企業的工商登記和基金管理人登記的程序。一般來說,試點申請應當先於工商登記,但北京金融辦有工作人員表示,需先行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再向其申請參與試點。因試點申請環節主管部門會要求補充提交相關材料等,對於資格審查較為嚴格,加上基金管理人登記或者基金備案所需的時間,整個流程一般會超過6個月。
應當注意的是,實踐操作中主管部門會提出一些補充要求。例如,青島市金融辦在實踐操作中會要求申請者聘請律師事務所,對其是否符合申請條件出具專項的法律意見書,這在《青島市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試點工作暫行辦法》中是沒有體現的。
3.投資限制
在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之初,部分境外投資者表示,希望通過這一試點制度享受與境內企業一樣的「國民待遇」,減少投資限制。但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和實踐操作,各地對於「國民待遇」已經有了比較清晰的標準。以深圳為例,《深圳市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辦法》中明確,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應當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為導向,直接投資於實業。其他各地的標準現已基本趨同於深圳。另外應當注意,基本各地對於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經營範圍都有比較明確的規定,一般僅能進行股權投資以及相關諮詢服務,如確有其他經營需要,需要在面談時明確說明。
4.結匯與用匯
在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之初,北京和上海對管理企業的結匯比例有著明確的規定,但隨後的城市則規定比較模糊。根據2016年國家外匯管理局印發的《關於改革和規範資本專案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6]16號),統一了境內機構資本專案外匯收入實行意願結匯政策,包括外匯資本金在內的資本專案外匯收入意願結匯比例暫定為100%,但同時又規定了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形勢適時對上述比例進行調整。根據目前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的操作情況,外匯部門仍然要根據該城市以及申請者的具體情況確定一定數額的結匯額度;但在用匯方面,只要在批準的結匯額度內,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或其管理企業都可以按投資專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用匯。
總的來說,雖然仍然需要履行一段比較複雜的申請、設立和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程序,但是,各地政府為回應深化對外開放的政策號召,更優質地做好招商引資工作,對於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及其管理企業都有或多或少的政策優惠,加之更為便利的結匯用匯政策,申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對於外國投資者投資境內股權仍然是值得考慮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