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在审查逮捕环节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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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对于有效地打击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试从宽严相济的内涵入手,结合刑事检察工作实际,浅析如何在审查逮捕环节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指对于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宽严相济四字虽然简单,但含义却深。宽就是要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处理。一是对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本来就应当处以较为轻缓的刑罚的,依法从宽处理。二是对所犯罪行较重,但犯罪嫌疑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或酌定情节的,在本应处以较重刑罚下予以较轻处理。严,则是严格、严厉处理,有罪必罚。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必须从严打击。宽严相济,宽严有度,二者相互结合,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二、在审查逮捕环节应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是在和谐社会理念下构建和谐司法的内在要求。逮捕作为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因而在当前审查逮捕环节过程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成为一种必要,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变革。
  (一)在审查逮捕过程中,认真贯彻依法从严的方针,做到该严则严,决不手软。当前,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和谐的各种因素大量存在,刑事犯罪处于高发期,对严重刑事犯罪必须严厉打击,保持对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阻止犯罪上升,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于罪行严重,主观恶性较大,人身危险性大以及有串供,毁坏等妨碍诉讼活动的,符合逮捕条件的要果断批准逮捕。
  (二)要坚决贯彻依法从宽的要求,做到当宽则宽,给予出路,对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在把握事实证据的条件下,注重对“有无逮捕必要”条件的正确把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监护条件的,主观恶性不大的,一般不采取逮捕措施,对在校学生,慎用逮捕措施。对于农村由于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着重化解矛盾,只要双方经过调解,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案件,一般不予逮捕。
  
  三、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宣传不够。在当前的实践工作中,很多人还不能正确理解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认为只要是犯了罪就应该批准逮捕,不捕就是放纵。因此,有必要对这一政策加大宣传力度。
  二、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公、检、法三家没有形成合力,达成共识。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认为没有逮捕必要,而公安机关认为只要构成犯罪就应该逮捕,特别是在各专项活动期间,公安机关层层有任务,定期进行评比,一些部门政策同宽严相济政策有矛盾,公、检、法三家形不成共识,执行过程中有难度。
  三、当前,社会人口流动性大,流窜犯罪的较多,对于有些犯罪情节较轻的刑事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系外地人,没有取保条件,为了保证诉讼的进行,一律作批准逮捕处理,影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
  四、在审查逮捕环节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之途径
  在审查逮捕环节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对普通犯罪,坚持正常办案程序,以彰显刑事诉讼对正义价值的追求,同时,还要着重建立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程序机制。
  一、繁简分流,轻案快速处理机制
  繁简分流,轻案快速处理机制,主要适用于涉及轻罪的案件。建立繁简分流,轻案快速处理机制,就是以审查逮捕为核心,对案情简单,犯罪嫌疑人认罪并且供述稳定等案件,根据具体情况,在审查逮捕环节适用简易程序,简化法律文书制作,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用较短的时间办理,使轻案在审前环节得到快速处理。这种机制不仅加快了办案节奏,减少了犯罪嫌疑人审前被羁押的可能性,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迅速接受审判的权利,更是构建“和谐司法”的必然要求。
  二、未成年人犯罪审查逮捕机制
  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慎用逮捕权,一直是在审查逮捕环节运用有效的工作方法,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落实了一系列相关制度。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审查逮捕时,要设立专门的办案小组或办案机构,逐步完善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特别告知制度与简化办案流程等办案机制,认真落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轻缓化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探索实践刑事和解工作机制,实现宽严相济
  刑事和解工作机制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引入协商合作形式来解决刑事纠纷的一种大胆尝试,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以悔罪、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工作机制。在实践工作中,一般将刑事和解适用于有被害人的轻微刑事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初犯、偶犯、过失犯罪案件,而且多数局限于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进行,笔者认为,有审查逮捕也可以大胆适用刑事和解机制,对达成和解的,可以不捕,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正确把握、无逮捕必要的条件,准确理解没有逮捕必要性 的九种情形。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有自首、立功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三)过失犯罪嫌疑人,有悔改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积极赔偿的;
  (四)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伤害罪,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五)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本人有悔改表现且具有帮教条件的;
  (六)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残疾人、身体不适于羁押的;
  (七)应当逮捕,但患者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婴儿的妇女
  (八)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羁押不致再危害社会或妨害诉讼的
  (九)其他无逮捕必要情形的
  对于具有上述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予批准逮捕,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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