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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本办法所称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是指给予在教育科学研究方面取得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为本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域的最高奖励。
第二条评奖范围
(一)凡列入全国或全省教育科学规划的各级各类立项课题均可参评,具体的年限要求以当年发布的通知要求为准。
(二)凡未列入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而公开发表和出版的教育科研成果,或不宜公开发表和出版但被决策、管理部门采用的教育科研成果,经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高等院校推荐,也可参加评奖。
(三)凡已获国家或省级优秀成果奖的成果不能重复评奖。凡在往届国家、省级或州(市)级优秀成果评奖中未获奖的成果不再参加评奖。
第三条参评成果
(一)已公开出版和发表的成果,包括著作、论文、校本课程资源等(不包括工具书、论文集、教材、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
(二)课题结题后的结题报告、研究报告(以结题证书和结题证明材料为准)。
(三)不宜公开出版和发表,但已被决策、管理部门采用的咨询报告(需提供采纳单位证明)。
第四条评选标准
评价和推荐入选课题要注重原创性,注意实际价值,要认真贯彻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相统一和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依据这一要求,各等级奖项的基本评审标准为:
(一)选题有重大意义,学风端正,观点鲜明,资料翔实,数据准确,论据充分,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要求。在学科发展或某一领域的研究方面有较大突破或填补空白,提出了十分重要的新观点、新结论,居本学科研究领域的前沿领先地位,对解决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突破性贡献,对提高我省的教育教学质量有重大作用,得到学术界和社会高度评价的成果,可推荐入选一等奖。
(二)选题有重要意义,研究难度较大,研究方法有较大创新,在学科发展或某一领域的研究方面有突破,提出了新观点、新结论,居本学科研究领域的先进地位,对解决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较大贡献,对提高我省的教育教学质量有较重要的作用,得到学术界和社会较高评价的成果,可推荐入选二等奖。
(三)选题有意义,有一定的研究难度,研究方法有所创新,在学科发展或某一领域的研究方面有正确的和富有新意的理论概括和阐述,对解决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积极和重要参考作用,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得到学术界和社会较好评价的成果,可推荐入选三等奖。
第五条评审组织
(一)云南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的评奖活动由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教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实施,并成立全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奖委员会”)。
(二)评奖委员会成员由专家、学者和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参评成果进行评审并表决,向评奖委员会提出获奖成果建议名单。
(三)省教科规划办履行评奖办公室工作职责,受理各州(市)、各高等院校推荐上报的成果,负责处理评奖工作的日常事务,处理异议投诉等。
(四)各州(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分别负责本州(市)或本院校范围内的成果申报、资格审查和推荐等工作。
(五)教育厅属个人或集体的参评成果,由各处室签署推荐意见后直接报送省教科规划办。
(六)教育厅直属单位或学校由其单位科研处负责组织。
第六条申报办法
(一)填写《云南省教育科研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表》,或复印填写,也可登陆http://ghb.ynjy.cn下载后,按要求填写。
(二)填好后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填写推荐意见,提交申报表、参评成果和证明其学术价值、社会反映与效果的佐证材料。具体份数为:申报表、参评成果、佐证材料各1份。
(三)经各州(市)、各高等院校资格审查后,由各州(市)规划办、各高等院校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省教科规划办。
(四)每项研究成果按需要收取一定的专家评审费,待将来争取到教育科研奖励基金,再取消收费制。
第七条申报要求
(一)署名多人的研究成果原则上由第一作者进行申报;
(二)系列丛书只能以单本著作独立参评;
(三)多卷本专著整体申报参评,不能单卷参评。
(四)每人每次限报一项,申报人所报成果自行备份,成果上报后,省教科规划办均不返还。
第八条评选程序
(一)初评
由各州(市)、各高等院校对申报的成果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成果汇总后附明细表及电子表统一上报省教科规划办。
(二)复评
评奖委员会以集中评议的方式对各分组参评成果打分,给出评审意见和等级,并形成获奖成果建议名单,报省教科规划办。
(三)终评
对获奖成果建议名单进行整理,报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四)公示
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的获奖名单在省教科规划办网站(http://ghb.ynjy.cn)上公布。从公示之日起,30天为异议期。在异议期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理由和事实根据,向省教科规划办投诉,并写明投诉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或联系方式。省教科规划办负责对投诉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在省教科规划办网站(http://ghb.ynjy.cn)上公告说明。有异议的以异议处理意见为准,无异议的以公布后的名单为准。
第九条授奖
(一)云南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获奖成果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获奖证书上同时注明成果申报人姓名和合作者姓名,姓名按申报人申报时的顺序排列。
第十条相关纪律
(一)成果申报人实事求是申报参评,凡发现参评成果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作品者,将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奖的,经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励证书和其他奖励。
(二)坚持回避制度。凡申请研究成果评奖的有关人员一律不参与评审的相关工作。
(三)参加评奖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若有徇私舞弊、泄露评审情况者,一律取消其参加评奖工作的资格。
第十一条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获奖结果记入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津贴的依据。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责任编辑张俊芳
第二条评奖范围
(一)凡列入全国或全省教育科学规划的各级各类立项课题均可参评,具体的年限要求以当年发布的通知要求为准。
(二)凡未列入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而公开发表和出版的教育科研成果,或不宜公开发表和出版但被决策、管理部门采用的教育科研成果,经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高等院校推荐,也可参加评奖。
(三)凡已获国家或省级优秀成果奖的成果不能重复评奖。凡在往届国家、省级或州(市)级优秀成果评奖中未获奖的成果不再参加评奖。
第三条参评成果
(一)已公开出版和发表的成果,包括著作、论文、校本课程资源等(不包括工具书、论文集、教材、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
(二)课题结题后的结题报告、研究报告(以结题证书和结题证明材料为准)。
(三)不宜公开出版和发表,但已被决策、管理部门采用的咨询报告(需提供采纳单位证明)。
第四条评选标准
评价和推荐入选课题要注重原创性,注意实际价值,要认真贯彻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相统一和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依据这一要求,各等级奖项的基本评审标准为:
(一)选题有重大意义,学风端正,观点鲜明,资料翔实,数据准确,论据充分,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要求。在学科发展或某一领域的研究方面有较大突破或填补空白,提出了十分重要的新观点、新结论,居本学科研究领域的前沿领先地位,对解决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突破性贡献,对提高我省的教育教学质量有重大作用,得到学术界和社会高度评价的成果,可推荐入选一等奖。
(二)选题有重要意义,研究难度较大,研究方法有较大创新,在学科发展或某一领域的研究方面有突破,提出了新观点、新结论,居本学科研究领域的先进地位,对解决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较大贡献,对提高我省的教育教学质量有较重要的作用,得到学术界和社会较高评价的成果,可推荐入选二等奖。
(三)选题有意义,有一定的研究难度,研究方法有所创新,在学科发展或某一领域的研究方面有正确的和富有新意的理论概括和阐述,对解决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积极和重要参考作用,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得到学术界和社会较好评价的成果,可推荐入选三等奖。
第五条评审组织
(一)云南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的评奖活动由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教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实施,并成立全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奖委员会”)。
(二)评奖委员会成员由专家、学者和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参评成果进行评审并表决,向评奖委员会提出获奖成果建议名单。
(三)省教科规划办履行评奖办公室工作职责,受理各州(市)、各高等院校推荐上报的成果,负责处理评奖工作的日常事务,处理异议投诉等。
(四)各州(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分别负责本州(市)或本院校范围内的成果申报、资格审查和推荐等工作。
(五)教育厅属个人或集体的参评成果,由各处室签署推荐意见后直接报送省教科规划办。
(六)教育厅直属单位或学校由其单位科研处负责组织。
第六条申报办法
(一)填写《云南省教育科研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表》,或复印填写,也可登陆http://ghb.ynjy.cn下载后,按要求填写。
(二)填好后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填写推荐意见,提交申报表、参评成果和证明其学术价值、社会反映与效果的佐证材料。具体份数为:申报表、参评成果、佐证材料各1份。
(三)经各州(市)、各高等院校资格审查后,由各州(市)规划办、各高等院校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省教科规划办。
(四)每项研究成果按需要收取一定的专家评审费,待将来争取到教育科研奖励基金,再取消收费制。
第七条申报要求
(一)署名多人的研究成果原则上由第一作者进行申报;
(二)系列丛书只能以单本著作独立参评;
(三)多卷本专著整体申报参评,不能单卷参评。
(四)每人每次限报一项,申报人所报成果自行备份,成果上报后,省教科规划办均不返还。
第八条评选程序
(一)初评
由各州(市)、各高等院校对申报的成果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成果汇总后附明细表及电子表统一上报省教科规划办。
(二)复评
评奖委员会以集中评议的方式对各分组参评成果打分,给出评审意见和等级,并形成获奖成果建议名单,报省教科规划办。
(三)终评
对获奖成果建议名单进行整理,报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四)公示
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的获奖名单在省教科规划办网站(http://ghb.ynjy.cn)上公布。从公示之日起,30天为异议期。在异议期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理由和事实根据,向省教科规划办投诉,并写明投诉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或联系方式。省教科规划办负责对投诉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在省教科规划办网站(http://ghb.ynjy.cn)上公告说明。有异议的以异议处理意见为准,无异议的以公布后的名单为准。
第九条授奖
(一)云南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获奖成果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获奖证书上同时注明成果申报人姓名和合作者姓名,姓名按申报人申报时的顺序排列。
第十条相关纪律
(一)成果申报人实事求是申报参评,凡发现参评成果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作品者,将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奖的,经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励证书和其他奖励。
(二)坚持回避制度。凡申请研究成果评奖的有关人员一律不参与评审的相关工作。
(三)参加评奖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若有徇私舞弊、泄露评审情况者,一律取消其参加评奖工作的资格。
第十一条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获奖结果记入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津贴的依据。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责任编辑张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