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从公证活动的基本特点入手,指出在国内民事公证中同样需要从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两方面来保证公证活动的质量.从程序上讲,应以<公证程序规则>为依据,着重探讨了保证公证程序正义性的方法论;实体上应以<民法通则>第55条为起点,并就几类应用较多的公证类型包括继承权公证、遗嘱公证、赠与公证、委托书和委托合同公证作了理论上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