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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时显群,西南大学法学院教师,从事法学教学与研究。
摘要: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利用多媒体网络进行远程法学教育是更多地培养创新性法律人才,特别是提高在职的法律工作者的素质的必然要求。但法学网络教育不同于传统的法学教育,是法学教育理念、模式和方法的一场革命。
关键词:网络教育;法学教育;案例教学法
在知识爆炸和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利用多媒体进行法学教学是更多地培养创新性法学人才,特别是提高现有在职的法律工作者的素质的必然要求。但多媒体法学网络教育不同于传统的法学教育,是法学教育理念、模式和方法的一场革命。
一、教学理念的变革
1.变“以传授知识为中心”为“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并重”
长期以来,我国教育的主要目的在于传授已有的知识经验,这在社会发展、知识更新速度缓慢的时代还较为适用,但在科技信息日新月异、文化变革风起云涌的今天,这种状况已经不适应了。多少年来,在“以传授知识为目的”的理念下,许多老师已经形成了“讲得越多越好,越细越好”的观念,他们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无论是制定教学目标、设计教学方法,还是在课堂上进行教学活动,自觉和不自觉地把注意力集中在“知识”教学目标上,而忽视能力、观念和创新精神的培养。无论哪门课的教学,言必从知识的源头讲起,而且其间一点也不能漏掉,否则就感到“不够系统、不够完善”。这种方法容易使“知识的洪流麻木了他们的头脑。”[1]
在法学多媒体的网络教学过程中,教师在网上授课,学生在家里通过上网学习,教和学的时间都不可能像传统的课堂教学那么多,对所有知识点的讲授面面俱到,已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我们要变“以传授知识为中心”为“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并重”,在确定教学目标、设计教学内容、选择教学方法时,要特别注意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法学是一门高度实践性的科学,法的内容最终是由一个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也就是说法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我们不可能教给学生一辈子所需的各种法律知识,况且法律变化频繁,知识更新快捷。法学教师传授知识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教给学生分析、辨别、创造知识的能力。因此,对于法学的网络教育,教师应注重教给学生以不变应万变的基本知识,日后处理各种复杂法律问题所必备的法律原理、原则;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发现问题、判断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会学生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Thinklikeal awyer)。[2]
2.变“以教师为中心”或“以学生为中心”为“师生双主,共同探索”
在中国长期以来的传统教学中,教师基本采用灌输式的知识传输教育。这种教学理念强调学生的任务就是要消化、理解教师讲授的内容,把学生当作灌输的对象,外部刺激的接受器、前人知识与经验的储存器,忘记了学生是有主观能动性的、有创造思维的活生生的人。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理念带来的突出问题是:重教有余,而重学不足;灌输有余,而启发不足;模仿有余,而创新不足。这使得我国绝大多数学生养成一种不爱问、不想问“为什么”、也不知道问什么的麻木习惯,形成一种盲目崇拜书本和教师的迷信思想。这种思想使学生的发散性思维,逆向思维被束缚、被禁锢,敢于冲破传统、藐视权威的新思想、新观念被贬斥、被扼杀。这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学习者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利于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毫无疑问,传统的法学教育也是在“老师讲学生听”的观念下进行的,教学是以老师为中心,学生围着老师转,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知识的地位。这样,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须的一些技能,如语言表达能力、分析推理能力、归纳概括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等,在课堂教学中均得不到必要的训练,学生的个性和创造性被抹杀了。但在网络教学中,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即“以教师为中心”转化为完全“以学生为中心”,忽视教师的主导作用也有其弊端。在法学的网络教学中,有的教师既没有讲授法学的基本的理论,也没有引导学生如何学习,只让学生提问题,让学生自己上网查询资料,采用完全放任的态度,过分强调学习者的主动性和主体性,忽视教师的主导作用,有时难免导致学习者迷失方向,出现教学目标偏差。因此,我们在法学网络教学中,采用一种新的教学理念,即“双主”教学理念:在教学过程中既要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又要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作用,双方相互合作、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师生双主,共同探索”的教学理念要求学生在老师的参与、指导和建议下,积极主
动地获取知识和应用知识,培养必要的职业技能。
二、教学方法的变革——案例教学法
(一)案例教学法的价值
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模式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教学方法作中介才能得到充发体现,案例教学法正是适应这种先进教学理论和模式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最早就用于法律、医学及工商管理界的教学领域,但时至今日,在各式各样的教育及培训计划中都能发现案例方法的应用。美国教育家认为:“案例是对一个复杂情境的记录。一个好的案例是一种把部分真实生活引入课堂从而可使教师和全班学生对之进行分析和学习的工具,它可使课堂讨论一直围绕只有真实生活中才存在的棘手问题来进行。”具体而言,案例教学具有以下不可替代的实效价值。
1.案例教学的着眼点不仅在于通过案例分析获得了蕴涵其中的那些原理,原则和方法等知识,还在于提高了学生的创造能力以及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更重要的是,通过案例教学获得的知识是内化了的知识,是自己理解了的能够驾驭的知识,是有着真实背景的知识,而不是像传统教学下获得的抽象的、过度概括化的生硬知识,它能立即被用到类似实践情况中去解决处理类似的疑难问题。
2.案例教学多采用讨论法,从而能为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宽松的创造环境,学生有较大的自由度,较多的展现自己的机会。教师在案例讨论中能发现学生身上的闪光之处,并顺势激发学生的参与意识;适时地创造条件让学生敢于发表意见,大胆质疑。学生的讨论常常有教师意想不到的创新,当教师发现了学生的创新并给予正确引导时,就能使教学的空间和境界都有一个创新。同时,学生通过交流讨论,不断碰撞出思想火花,激发其求知欲望。
(二)案例教学法在法学网络教学中的地位
案例教学法可以说是美国法学教育的标志,它是美国法学院进行法学教学的基础。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任何法学理论的学习、研究,无一不是来源于社会生活而又为社会生活实践服务。法律规制对象的广泛性,法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以及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决定了法学教育具有区别于其它学科教育的重要特征。法律以特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以明确、规范的法律对其进行调整的复杂性。社会关系不断地发展变化,法律也必须不断调整以适应新的变化和社会现实。法律以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就决定了法学必须以社会实践为基础,而不能仅以抽象的理念和理论为研究,学习内容。因此,法学必须研究司法实践,研究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例。在实践中体会理论,用理论指导实践。
通过分析和研究现实生活中真实的典型案例,一方面提高了学员的辨别、判断、分析、综合等逻辑思维能力、语言文字的表达能力和实际综合工作能力。另一方面,学员的法律知识愈丰富,愈有助于实践能力的增强;而实践能力即解法法律纠纷的能力愈强,又愈有利于有效地吸收知识、发挥知识的力量,愈刺激学员对法律知识的探求,这是一个良性的循环。因此案例教学法又有利于提高学员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素养。
(三)案例教学的具体目标
通过案例教学,要注意提高学员的以下实践能力。(1)判断、运用证据的能力。任何案件处理的基础是认定案件事实,而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确实充分的证据。通过分析案情,学员必须学会判断哪些事实可以作为法律上的证据,而哪些事实则不能作为法律上的证据,要注意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联系和区别。(2)压缩案件事实的能力。任何一个案件的事实可以说都是无穷无尽的。但常常只有几个关键的事实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学生要善于把握关键的事实。(3)正确理解法律规范的能力。法律规范一般来说比较抽象,而案例则是形形色色、纷繁复杂的。正确理解法律规范是将其正确适用于案件的前提,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另一重要基础。(4)运用法学原理分析案情的能力。在法律规定比较抽象(有时出现法律空白)的情况下,应当学会运用有关法学理论来分析、解释,解决案件。(5)其它能力,如雄辩能力、应变能力等。
注释:
[1]姜瑛俐.创新教学模式与方法[M],东方出版中心,2001.19-20。
[2]莫洪宪.临床法学教育与法学人才培养[J].法学评论,2002,(1).152。
摘要: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利用多媒体网络进行远程法学教育是更多地培养创新性法律人才,特别是提高在职的法律工作者的素质的必然要求。但法学网络教育不同于传统的法学教育,是法学教育理念、模式和方法的一场革命。
关键词:网络教育;法学教育;案例教学法
在知识爆炸和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利用多媒体进行法学教学是更多地培养创新性法学人才,特别是提高现有在职的法律工作者的素质的必然要求。但多媒体法学网络教育不同于传统的法学教育,是法学教育理念、模式和方法的一场革命。
一、教学理念的变革
1.变“以传授知识为中心”为“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并重”
长期以来,我国教育的主要目的在于传授已有的知识经验,这在社会发展、知识更新速度缓慢的时代还较为适用,但在科技信息日新月异、文化变革风起云涌的今天,这种状况已经不适应了。多少年来,在“以传授知识为目的”的理念下,许多老师已经形成了“讲得越多越好,越细越好”的观念,他们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无论是制定教学目标、设计教学方法,还是在课堂上进行教学活动,自觉和不自觉地把注意力集中在“知识”教学目标上,而忽视能力、观念和创新精神的培养。无论哪门课的教学,言必从知识的源头讲起,而且其间一点也不能漏掉,否则就感到“不够系统、不够完善”。这种方法容易使“知识的洪流麻木了他们的头脑。”[1]
在法学多媒体的网络教学过程中,教师在网上授课,学生在家里通过上网学习,教和学的时间都不可能像传统的课堂教学那么多,对所有知识点的讲授面面俱到,已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我们要变“以传授知识为中心”为“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并重”,在确定教学目标、设计教学内容、选择教学方法时,要特别注意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法学是一门高度实践性的科学,法的内容最终是由一个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也就是说法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我们不可能教给学生一辈子所需的各种法律知识,况且法律变化频繁,知识更新快捷。法学教师传授知识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教给学生分析、辨别、创造知识的能力。因此,对于法学的网络教育,教师应注重教给学生以不变应万变的基本知识,日后处理各种复杂法律问题所必备的法律原理、原则;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发现问题、判断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会学生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Thinklikeal awyer)。[2]
2.变“以教师为中心”或“以学生为中心”为“师生双主,共同探索”
在中国长期以来的传统教学中,教师基本采用灌输式的知识传输教育。这种教学理念强调学生的任务就是要消化、理解教师讲授的内容,把学生当作灌输的对象,外部刺激的接受器、前人知识与经验的储存器,忘记了学生是有主观能动性的、有创造思维的活生生的人。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理念带来的突出问题是:重教有余,而重学不足;灌输有余,而启发不足;模仿有余,而创新不足。这使得我国绝大多数学生养成一种不爱问、不想问“为什么”、也不知道问什么的麻木习惯,形成一种盲目崇拜书本和教师的迷信思想。这种思想使学生的发散性思维,逆向思维被束缚、被禁锢,敢于冲破传统、藐视权威的新思想、新观念被贬斥、被扼杀。这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学习者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利于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毫无疑问,传统的法学教育也是在“老师讲学生听”的观念下进行的,教学是以老师为中心,学生围着老师转,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知识的地位。这样,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须的一些技能,如语言表达能力、分析推理能力、归纳概括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等,在课堂教学中均得不到必要的训练,学生的个性和创造性被抹杀了。但在网络教学中,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即“以教师为中心”转化为完全“以学生为中心”,忽视教师的主导作用也有其弊端。在法学的网络教学中,有的教师既没有讲授法学的基本的理论,也没有引导学生如何学习,只让学生提问题,让学生自己上网查询资料,采用完全放任的态度,过分强调学习者的主动性和主体性,忽视教师的主导作用,有时难免导致学习者迷失方向,出现教学目标偏差。因此,我们在法学网络教学中,采用一种新的教学理念,即“双主”教学理念:在教学过程中既要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又要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作用,双方相互合作、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师生双主,共同探索”的教学理念要求学生在老师的参与、指导和建议下,积极主
动地获取知识和应用知识,培养必要的职业技能。
二、教学方法的变革——案例教学法
(一)案例教学法的价值
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模式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教学方法作中介才能得到充发体现,案例教学法正是适应这种先进教学理论和模式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最早就用于法律、医学及工商管理界的教学领域,但时至今日,在各式各样的教育及培训计划中都能发现案例方法的应用。美国教育家认为:“案例是对一个复杂情境的记录。一个好的案例是一种把部分真实生活引入课堂从而可使教师和全班学生对之进行分析和学习的工具,它可使课堂讨论一直围绕只有真实生活中才存在的棘手问题来进行。”具体而言,案例教学具有以下不可替代的实效价值。
1.案例教学的着眼点不仅在于通过案例分析获得了蕴涵其中的那些原理,原则和方法等知识,还在于提高了学生的创造能力以及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更重要的是,通过案例教学获得的知识是内化了的知识,是自己理解了的能够驾驭的知识,是有着真实背景的知识,而不是像传统教学下获得的抽象的、过度概括化的生硬知识,它能立即被用到类似实践情况中去解决处理类似的疑难问题。
2.案例教学多采用讨论法,从而能为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宽松的创造环境,学生有较大的自由度,较多的展现自己的机会。教师在案例讨论中能发现学生身上的闪光之处,并顺势激发学生的参与意识;适时地创造条件让学生敢于发表意见,大胆质疑。学生的讨论常常有教师意想不到的创新,当教师发现了学生的创新并给予正确引导时,就能使教学的空间和境界都有一个创新。同时,学生通过交流讨论,不断碰撞出思想火花,激发其求知欲望。
(二)案例教学法在法学网络教学中的地位
案例教学法可以说是美国法学教育的标志,它是美国法学院进行法学教学的基础。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任何法学理论的学习、研究,无一不是来源于社会生活而又为社会生活实践服务。法律规制对象的广泛性,法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以及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决定了法学教育具有区别于其它学科教育的重要特征。法律以特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以明确、规范的法律对其进行调整的复杂性。社会关系不断地发展变化,法律也必须不断调整以适应新的变化和社会现实。法律以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就决定了法学必须以社会实践为基础,而不能仅以抽象的理念和理论为研究,学习内容。因此,法学必须研究司法实践,研究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例。在实践中体会理论,用理论指导实践。
通过分析和研究现实生活中真实的典型案例,一方面提高了学员的辨别、判断、分析、综合等逻辑思维能力、语言文字的表达能力和实际综合工作能力。另一方面,学员的法律知识愈丰富,愈有助于实践能力的增强;而实践能力即解法法律纠纷的能力愈强,又愈有利于有效地吸收知识、发挥知识的力量,愈刺激学员对法律知识的探求,这是一个良性的循环。因此案例教学法又有利于提高学员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素养。
(三)案例教学的具体目标
通过案例教学,要注意提高学员的以下实践能力。(1)判断、运用证据的能力。任何案件处理的基础是认定案件事实,而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确实充分的证据。通过分析案情,学员必须学会判断哪些事实可以作为法律上的证据,而哪些事实则不能作为法律上的证据,要注意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联系和区别。(2)压缩案件事实的能力。任何一个案件的事实可以说都是无穷无尽的。但常常只有几个关键的事实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学生要善于把握关键的事实。(3)正确理解法律规范的能力。法律规范一般来说比较抽象,而案例则是形形色色、纷繁复杂的。正确理解法律规范是将其正确适用于案件的前提,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另一重要基础。(4)运用法学原理分析案情的能力。在法律规定比较抽象(有时出现法律空白)的情况下,应当学会运用有关法学理论来分析、解释,解决案件。(5)其它能力,如雄辩能力、应变能力等。
注释:
[1]姜瑛俐.创新教学模式与方法[M],东方出版中心,2001.19-20。
[2]莫洪宪.临床法学教育与法学人才培养[J].法学评论,2002,(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