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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的应诉管辖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之前司法实务中相关做法的一种立法上的追认与修正,总体上值得肯定。但从法经济学视角来看,建立在被告了解相关信息基础上的应诉管辖制度才是有效率的,该制度能否有效发挥作用则取决于其能否有效抑制原告的机会主义行为。为保障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并减少其对民事管辖制度所可能带来的负面冲击,应将法院的告知作为成立应诉管辖的要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