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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是破产企业重整计划的一种较为理想的方式,具有债权清偿与债权出资的双重属性,即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债权人便可成为公司股东。而法院强制批准规则是解决重整计划"僵局"的一种制度性安排,但若破产重整债转股计划被法院强制批准,则使债权人既面临着债权转换为股权后的投资风险,又面临着重整程序中法院滥用强制批准权的种种风险,恐对债转股债权人的自由意志和利益造成侵害。对此,为防止法院滥用债转股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应从法院强制批准规则实施之前、中、后三个阶段对债转股债权人进行全面的保护。法院在债转股方案强制批准前应实施听证制度,在债转股方案强制批准中应严格遵守"三原则"并进行实质审查,还应在强制批准之后给予债权人充分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