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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中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额,该特性与股份有限公司公众化色彩相悖,且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大规模筹集资金,促进责本流动的目的.因此,一人公司不宜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承认一人公司,是法律价值选择和立法政策考重的必然结果.一人公司,并未撼动传统公司社团性的原则性地位,法律对其承认仅是一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