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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羁縻府州与中央关系可概括为三方面:一、都督、刺史可世袭,但须得中央册封认可;二、在土地、军队、赋税等方面有高度自治性权力,同时又受到边州都督、都护押领,接受汉官参治、奉唐正朔、混一车书等,尊重并接受中央之正统领导;三、向中央履行充质、入觐、纳贡、捍边、征讨等封建义务,中央则优其礼遇,宠以恩信。这种关系对后世民族地区与中央关系有着重要影响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