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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均明确了视听资料的独立证据地位。然而,随着电子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仅靠对视听资料作扩大解释无法很好地解决实践中证据的应用问题。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和立法中重新界定视听资料的内涵和外延,明确视听资料的具体证据形式,并细化为视频资料和音频资料两大类。在此基础上,可以对视频资料作进一步划分,并与电子证据相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