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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互联网+”时代的教育信息化
【出 处】
:
中国民族教育
【发表日期】
:
2017年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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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相互间的交往日益复杂且不断深化。消费者、潜在消费者及进入经营场所的人在经营场所受到侵害的案件日渐增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研究也越来越受到重视。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首次规定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但该规定较为笼统,主体范围过窄,法律性质界定不清晰,经营场所范围及保护对象不明确,也没有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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