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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初三某班语文课上,班主任正在板书,忽听一声惨叫,回头一看,发现是学生王某用钢笔扎破了张某的面颊。班主任赶快将张某送往医院救治,并及时通知家长。事后得知王某在课间休息时与张某发生摩擦,感觉到自己吃了亏,上课时突然出手扎伤张某。事情发生后,王某的家长仅支付部分医疗费后就不愿再支付。张某的家长以学生脸上可能留下疤痕为由不断到学校吵闹,索要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学校虽然查明班主任曾对学生进行过安全教育,但还是认为班主任对事故的发生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给予班主任记大过处分,并责令班主任承担3000元的医疗费。
在上述案例中,按照法律规定,班主任是否应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是存在疑问的。学校之所以处分班主任和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是为了平息事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类似的情况很多,我们对于这种现象该如何看待呢?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社会、受伤害学生家长关注的焦点是学生权利的保护,很少有人关注教师的合法权利,教师合法权利被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教师往往是忍气吞声,这种状况对于教育的发展非常不利。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教师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可能会受到的侵害,探寻这种现象背后的原因以及这种侵害可能造成的后果,以便采取有效对策。
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教师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
要依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利,首先必须明白教师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按照权利的性质,教师的合法权利可以分为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程序性权利是为实体性权利的实现提供服务和保障的。按照身份特征,教师的合法权利可以分为一般权利和教师特殊权利。作为一般公民,教师首先享有一般公民应当具备的基本权利;作为教师,基于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还享有特殊的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本文不再阐述教师作为一般公民应当享有的一般权利,重点阐述教师基于教师身份所享有的特殊权利。
(一)教师的身份所决定的应当享有的特殊实体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书育人是教师的神圣使命,教师工作的对象是活生生的人,这就决定了教师的工作方法肯定不同于其他职业。不同年龄段的学生有不同的特征,不同的学生有不同的个性,我们不可能要求教师按照统一模式进行教育教学活动,这很自然地就要赋予教师相对自由的权利。基于此,《教师法》第七条规定了教师的六项权利,其中最重要的并和学生伤害事故联系最密切的是教师的指导评价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教师的指导评价权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特定权利,其基本内容包括:①有权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因材施教,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②有权对学生采取表扬、奖励或批评、惩罚等教育措施,并依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学生的品行和学业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③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教育方法促进学生个性和能力的全面发展。
这也就是说,在正常的教学活动过程中,教师有权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有权对学生进行公正评价。如果教师根据教育规律、按照教学规程的要求行使指导评价权,结果由于其他原因出现了意外情况,则不能要求教师承担法律责任。
(二)教师应当享有的程序性权利
程序性权利是实现实体性权利的保障,特别是教师的实体性权利受到侵害时,程序性权利有助于实现对教师实体性权利的救济。《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予以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八条对教师申诉案件的管辖、受理条件、处理程序、法律救济措施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许多地方政府也出台了更具可操作性的申诉实施办法。
教师的申诉权是《教师法》赋予教师的特殊程序性权利。在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如果教师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或者对学校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可以按照规定提起申诉,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的监督保护自己的权利。
二、教师合法权利被侵害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教师应当享有的权利,但是在伤害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教师的合法权利却经常受到侵害。
(一)教师合法权利被侵害的表现
教师合法权利被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责任的滥用。如果由于教师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或者教育主管部门可以给予教师一定的行政处分,这本无可厚非,可是问题在于,在许多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往往为了息事宁人而满足家长的无理要求,在事实查清之前,或者在教师不应该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给予教师一定的处分。
2.民事责任的强制。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如果学生伤害事故是由教师的故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学校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责任教师追偿。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是教师具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但是这条规定在许多情况下被滥用了,相当一部分教师垫付的医药费得不到学校的补偿,甚至被责令对受伤害学生进行赔偿。
3.程序性权利的剥夺。对行政处分不服,或者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教师可以通过申诉等程序进行救济,但是在许多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教师的程序性权利被剥夺了,出于多种原因,许多教师选择了沉默。
(二)教师合法权利被侵害的原因分析
教师合法权利被侵害的原因有很多,诸如师生关系的错位、学校功能的异化、法律支持的乏力、媒体舆论的误导、学校管理的疏忽、教师维权意识的淡薄等。仔细考究,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社会对教师的过高期望导致对教师的严厉处罚。人们把教师比喻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是中国传统对教师的期望。长期以来,我国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对教师提出了过高的要求,存在过高的期望,不允许教师犯错误。事实上,教师也是普通的人,也是具有七情六欲的凡夫俗子,不可能不犯错误。一旦教师犯了错误,社会就会基于过高的期望,不能容忍教师的错误行为,对教师的行为给予比其他职业更为严厉的谴责,进而给予责任教师以严厉处罚。
2.教师的尴尬地位导致教师无法对抗来自学校的巨大压力。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尴尬的关系,既不是行政机关的行政隶属关系,也不是典型的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学校与社会相比,学校是弱势群体;教师与学校相比,教师又是弱势个体。各种与经济利益挂钩的考评机制使得教师不敢轻易对学校的决定(包括处分决定)表示不满,教师的地位决定了教师无法对抗来自学校的巨大压力,从而导致其合法权利经常被侵害。
3.媒体舆论的错误导向使得教师无法承担来自社会的压力。媒体近几年对学生伤害事故给予了高度关注。媒体有权对学校进行监督,但是部分媒体为了追求新闻效应,在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报道时,经常采用移花接木、转移视线甚至虚假报道等方式进行加工,在舆论导向中,明显存在 “扬生贬师”的现象。这种失真的报道对学校和教师造成了不应有的压力,不利于教师合法权益的维护,不利于社会公众客观地认识教师的劳动价值,有损教师的社会声誉,增加了教师负担。
4.教师法律意识的欠缺加剧了自身利益的受侵害。经过普法教育,大部分教师增强了法治意识,但是不可否认,也有相当一部分教师法治意识淡薄,分不清哪些是自己的正当权利,经常错误地将自己的正当权利当做非权利,在与学生交往中,又错误地将违法行为当做自己的正当权利。这就造成教师不会正当地行使权利。部分教师对程序性权利很是陌生,当权利受到侵害时,不知道通过何种途径获得救济,对申诉的形式、受理机关、处理程序等更是陌生,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自我保护。
三、教师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严重后果
(一)严重打击教师从教的积极性
教师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直接后果就是严重打击教师从教的积极性。教师是神圣的职业,但也是良心活,教学效果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的责任心。如果教师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教师就会墨守成规,只要保证教学不出问题就行,凡是有可能引发学生伤害事故的教育教学活动,哪怕对学生的成长有利,也不会去尝试。长此以往,我们的教育就很难会有大的作为,就无法培育出人格完善、道德高尚、心理健康的一代新人。
(二)诱发心理疾病,造成新的学生伤害事故隐患
教师本来就是一个容易产生心理疾患的职业,年段排名、班级排名、科目排名、进步排名、退步排名、“三率”排名、入围数排名……名目繁多的排名让教师感到反感与无奈。外部的压力和内部的压力会让教师产生焦虑、失调、不平衡等不同程度的心理适应问题。据调查,教师已经成为心理疾病的高发职业。作为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教师,其可能本身就已经受到良心上的谴责,如果再受到不公正对待,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就更容易产生心理扭曲,走不出伤害事故的阴影,更容易出现心理疾患,从而诱发新的伤害事故。
(三)助长社会不良风气
对教师的不公正对待有可能开不好的先例,以后再发生类似的伤害事故,学生家长很可能会做比较,向学校漫天要价,要求学校给予教师更为严厉的处分。在近几年发生的伤害事故中,经常有家长要求学校开除教师,就是明显的例证。因此,对教师的不公正对待,侵犯教师的合法权利,在个案中很可能会使伤害事故的处理变得比较容易,但是从长远来看,却有可能会助长社会不良风气,加大伤害事故处理的难度。
四、提醒与建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教师合法权利的保护是一个敏感的、复杂的问题,要妥善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努力。
第一,社会各界特别是学生家长和媒体应当正确看待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对伤害事故有正确的认识,不要给教师过大的压力。
第二,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伤害事故时,要兼顾教师的利益,要尽可能地维护教师的合法权利。
第三,教师在伤害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不能一味地委曲求全,应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责 编 子 君)
在上述案例中,按照法律规定,班主任是否应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是存在疑问的。学校之所以处分班主任和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是为了平息事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类似的情况很多,我们对于这种现象该如何看待呢?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社会、受伤害学生家长关注的焦点是学生权利的保护,很少有人关注教师的合法权利,教师合法权利被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教师往往是忍气吞声,这种状况对于教育的发展非常不利。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教师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可能会受到的侵害,探寻这种现象背后的原因以及这种侵害可能造成的后果,以便采取有效对策。
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教师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
要依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利,首先必须明白教师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按照权利的性质,教师的合法权利可以分为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程序性权利是为实体性权利的实现提供服务和保障的。按照身份特征,教师的合法权利可以分为一般权利和教师特殊权利。作为一般公民,教师首先享有一般公民应当具备的基本权利;作为教师,基于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还享有特殊的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本文不再阐述教师作为一般公民应当享有的一般权利,重点阐述教师基于教师身份所享有的特殊权利。
(一)教师的身份所决定的应当享有的特殊实体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书育人是教师的神圣使命,教师工作的对象是活生生的人,这就决定了教师的工作方法肯定不同于其他职业。不同年龄段的学生有不同的特征,不同的学生有不同的个性,我们不可能要求教师按照统一模式进行教育教学活动,这很自然地就要赋予教师相对自由的权利。基于此,《教师法》第七条规定了教师的六项权利,其中最重要的并和学生伤害事故联系最密切的是教师的指导评价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教师的指导评价权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特定权利,其基本内容包括:①有权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因材施教,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②有权对学生采取表扬、奖励或批评、惩罚等教育措施,并依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学生的品行和学业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③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教育方法促进学生个性和能力的全面发展。
这也就是说,在正常的教学活动过程中,教师有权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有权对学生进行公正评价。如果教师根据教育规律、按照教学规程的要求行使指导评价权,结果由于其他原因出现了意外情况,则不能要求教师承担法律责任。
(二)教师应当享有的程序性权利
程序性权利是实现实体性权利的保障,特别是教师的实体性权利受到侵害时,程序性权利有助于实现对教师实体性权利的救济。《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予以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八条对教师申诉案件的管辖、受理条件、处理程序、法律救济措施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许多地方政府也出台了更具可操作性的申诉实施办法。
教师的申诉权是《教师法》赋予教师的特殊程序性权利。在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如果教师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或者对学校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可以按照规定提起申诉,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的监督保护自己的权利。
二、教师合法权利被侵害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教师应当享有的权利,但是在伤害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教师的合法权利却经常受到侵害。
(一)教师合法权利被侵害的表现
教师合法权利被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责任的滥用。如果由于教师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或者教育主管部门可以给予教师一定的行政处分,这本无可厚非,可是问题在于,在许多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往往为了息事宁人而满足家长的无理要求,在事实查清之前,或者在教师不应该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给予教师一定的处分。
2.民事责任的强制。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如果学生伤害事故是由教师的故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学校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责任教师追偿。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是教师具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但是这条规定在许多情况下被滥用了,相当一部分教师垫付的医药费得不到学校的补偿,甚至被责令对受伤害学生进行赔偿。
3.程序性权利的剥夺。对行政处分不服,或者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教师可以通过申诉等程序进行救济,但是在许多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教师的程序性权利被剥夺了,出于多种原因,许多教师选择了沉默。
(二)教师合法权利被侵害的原因分析
教师合法权利被侵害的原因有很多,诸如师生关系的错位、学校功能的异化、法律支持的乏力、媒体舆论的误导、学校管理的疏忽、教师维权意识的淡薄等。仔细考究,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社会对教师的过高期望导致对教师的严厉处罚。人们把教师比喻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是中国传统对教师的期望。长期以来,我国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对教师提出了过高的要求,存在过高的期望,不允许教师犯错误。事实上,教师也是普通的人,也是具有七情六欲的凡夫俗子,不可能不犯错误。一旦教师犯了错误,社会就会基于过高的期望,不能容忍教师的错误行为,对教师的行为给予比其他职业更为严厉的谴责,进而给予责任教师以严厉处罚。
2.教师的尴尬地位导致教师无法对抗来自学校的巨大压力。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尴尬的关系,既不是行政机关的行政隶属关系,也不是典型的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学校与社会相比,学校是弱势群体;教师与学校相比,教师又是弱势个体。各种与经济利益挂钩的考评机制使得教师不敢轻易对学校的决定(包括处分决定)表示不满,教师的地位决定了教师无法对抗来自学校的巨大压力,从而导致其合法权利经常被侵害。
3.媒体舆论的错误导向使得教师无法承担来自社会的压力。媒体近几年对学生伤害事故给予了高度关注。媒体有权对学校进行监督,但是部分媒体为了追求新闻效应,在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报道时,经常采用移花接木、转移视线甚至虚假报道等方式进行加工,在舆论导向中,明显存在 “扬生贬师”的现象。这种失真的报道对学校和教师造成了不应有的压力,不利于教师合法权益的维护,不利于社会公众客观地认识教师的劳动价值,有损教师的社会声誉,增加了教师负担。
4.教师法律意识的欠缺加剧了自身利益的受侵害。经过普法教育,大部分教师增强了法治意识,但是不可否认,也有相当一部分教师法治意识淡薄,分不清哪些是自己的正当权利,经常错误地将自己的正当权利当做非权利,在与学生交往中,又错误地将违法行为当做自己的正当权利。这就造成教师不会正当地行使权利。部分教师对程序性权利很是陌生,当权利受到侵害时,不知道通过何种途径获得救济,对申诉的形式、受理机关、处理程序等更是陌生,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自我保护。
三、教师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严重后果
(一)严重打击教师从教的积极性
教师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直接后果就是严重打击教师从教的积极性。教师是神圣的职业,但也是良心活,教学效果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的责任心。如果教师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教师就会墨守成规,只要保证教学不出问题就行,凡是有可能引发学生伤害事故的教育教学活动,哪怕对学生的成长有利,也不会去尝试。长此以往,我们的教育就很难会有大的作为,就无法培育出人格完善、道德高尚、心理健康的一代新人。
(二)诱发心理疾病,造成新的学生伤害事故隐患
教师本来就是一个容易产生心理疾患的职业,年段排名、班级排名、科目排名、进步排名、退步排名、“三率”排名、入围数排名……名目繁多的排名让教师感到反感与无奈。外部的压力和内部的压力会让教师产生焦虑、失调、不平衡等不同程度的心理适应问题。据调查,教师已经成为心理疾病的高发职业。作为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教师,其可能本身就已经受到良心上的谴责,如果再受到不公正对待,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就更容易产生心理扭曲,走不出伤害事故的阴影,更容易出现心理疾患,从而诱发新的伤害事故。
(三)助长社会不良风气
对教师的不公正对待有可能开不好的先例,以后再发生类似的伤害事故,学生家长很可能会做比较,向学校漫天要价,要求学校给予教师更为严厉的处分。在近几年发生的伤害事故中,经常有家长要求学校开除教师,就是明显的例证。因此,对教师的不公正对待,侵犯教师的合法权利,在个案中很可能会使伤害事故的处理变得比较容易,但是从长远来看,却有可能会助长社会不良风气,加大伤害事故处理的难度。
四、提醒与建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教师合法权利的保护是一个敏感的、复杂的问题,要妥善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努力。
第一,社会各界特别是学生家长和媒体应当正确看待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对伤害事故有正确的认识,不要给教师过大的压力。
第二,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伤害事故时,要兼顾教师的利益,要尽可能地维护教师的合法权利。
第三,教师在伤害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不能一味地委曲求全,应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责 编 子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