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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程序选择权是程序主体性原则和处分原则的要求,纠纷解决方式选择权是民事程序选择权的首要内容。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一项的基本程序权利,而调解前置制度的设置实际上是对纠纷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纠纷解决方式选择权)的一种限制。立法是否设置调解前置,在什么范围内设置调解前置,体现了立法在对自由价值和效率价值衡平之后的结果。我国尚不具备实行人民调解前置的条件,而且该制度的实施也缺乏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