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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对公司瑕疵设立的规制有逐步融合的趋势,公司瑕疵设立的一般有效性原则已经得到普遍的确认。我国现有法律对公司瑕疵设立仅做了一些简单规定,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和不足。有的司法解释背离了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立法理念,需要进一步的反思。完善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应确立一般有效性原则;明确规定诉讼制度和公司瑕疵补正制度;完善行政撤销程序和制度内容;明确公司瑕疵设立者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