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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法律教学方法只对法律规则的语义、演化、特征、法律规则的联系进行讲授,教师依据教学大纲编写讲义,学生根据教师的讲授理解和记忆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考试时,教师根据讲义出题学生根据笔记复习。这种教学方法虽然可以使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法律的基本概念、原则及相关的知识,但学生对教师讲授的内容只是被动地接受和记忆,很少提出质疑和批判,培养的人才往往缺乏独立分析能力和批判精神,更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分析现实的不断运动变化的经济活动,甚至不能以法律解释日常生活的纠纷。他们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能适应社会和工作,这远远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满足经济社会对法律人才质量方面的需求。
案例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最早使用于美国哈佛大学的法学教育中,它属于后现代教学理念关于教无定式的教学模式,因为案例教学符合人的认识规律和时代的需求,所以它在我国法律教育中越来越受到师生的欢迎。本文试图就案例教学的特点和实践作一探析。
一、 案例教学法的特点
案例教学是指在学生掌握了有关基本知识和分析技术的基础上,在教师的精心策划和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要求,运用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通过学生的独立思考和集体协作,进一步提高其识别,分析和解决某一具体问题的能力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有如下特点:
1. 注重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批判精神的培养
在法律教学过程中,通过学生对特定的法律案例讨论分析,以此达到理解和掌握相应的法律理论,并能运用法律理论解决法律案例的问题,最终达到把该理论内化为个人素质。实践证明,案例教学在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法律是一种抽象的社会规范,同时又与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息息相关,法学教学中,教师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目的,编写有针对性,争议性的案例,让学生自主地运用法律的理论讨论分析案例,并为案例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这种寓教于学,寓理论于实践中的教学方法,比传统的课堂讲授收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2. 学生是主体,起主导作用的是学生,教师由前台退居幕后
案例教学中教师的主要作用不再是按课程内容讲授,而是为学生创造有利于学习的条件和环境,教师由传统的教学主导角色转变成服务角色。具体来说,第一,教师由传统的知识灌输者转为知识的提供者,这就要求教师对法律理论保持客观的中性的态度,并能以欣赏的态度允许和接纳学生对法律理论有不同的观点。教科书不再是权威,教师也不再是权威,主题多元化,观点多元化,教师不迷信教科书,学生可以质疑教师。第二,教师作为服务者,只能起法律的阐释作用和课堂讨论的引导作用,教师应具备娴熟的引导技巧,还必须有服务者的心理和态度,对每一位需要服务的“知识需求者”真诚热情提供服务,对文化基础不同的学生具有服务者的耐心。第三,师生之间不再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而是一种平等的主体与主体的关系,学生不再是知识被动的接受者,教师应转变观念,要尊重学生,理解学生,平等对待。
二、 案例教学实践初探
法律案例教学主要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学生为主体进行讨论的教学方法,这里的案例主要是作为学生讨论的对象。具体的案例教学活动过程应包括以下环节。
1. 课前的精心准备
教师根据授课内容搜集大量资料,编写教学案例;然后把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编写成的案例作为课题发给学生,让学生自由组成讨论小组,对案例共同讨论,共同分析,并对讨论记录,写成分析报告。所以,课前准备时教师应尽早把案例课题发给学生,使学生有充足的时间进行案例信息收集、阅读,学生则通过认真阅读案例,并查阅相关资料,从错综复杂的现象中理出头绪,明确给定条件,找出问题,拿出观点,并做好记录。例如,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这一内容,可以找到大堆关于自然人享有的民事权利的案例,但是笔者根据南京某医院为一因脑血栓停止心跳的患者装上心脉搏动器的报道和一个关于胎儿是否可以继承其父财产的资料编写成案例,让学生讨论自然人在什么条件下获得和消灭民事的权利。虽然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案例对“出生与死亡”的事实与法律规定所存在距离,给学生留下了极大的思考空间。要解决这样具有疑难性的案例,仅凭法律条文是不够的,必须通过对民事权利的概念在民法中的地位,并结合整个民法的立法目的和法律功能去理解和分析,才能做出自己的判断,并对自己的判断提供充分有力的理论根据,才能最终解决案例中所存在的疑难。另外,课前准备中,学生在讨论分析案例时一方面遇到一些极为抽象和不易理解的法律概念和规则,此时教师应对前来求解的学生提供帮助,对这些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尽量做到科学详尽的阐释;另一方面,学生的文化基础水平不同,无论是讨论案例还是写分析报告,也往往会遇到各种困难,对这种情况,教师应主动跟踪服务,做出相应的指导。
2. 有序的课堂讨论
课堂讨论是案例教学功能发挥作用的最重要环节,教师既要明确课堂讨论规则,使得课堂讨论有顺序地开展,又要懂得因势利导,保证课堂讨论的质量,使课堂讨论收到预期效果。课堂讨论须明确以下几步:
第一,明确规则。课堂讨论主要是每个小组都摆出自己的观点和结论,接受其他小组的提问,使自己的观点和结论经受考证推敲。为了使每一种观点和结论都有发表和接受考证推敲的机会,教师在课前根据所形成的小组数量分配好时间和安排讨论顺序外,还要对每个小组在课堂讨论中的每一步时间都严格控制。如宣读分析报告一般在3~5分钟内完成,每一个问题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回答,否则将被扣分。规则既是约束手段,同时也是激励机制。如分析报告,学生在写分析报告时除了观点要鲜明,论据要充分外,还要考虑到语言简练。
第二,小组代表宣读分析报告。小组代表宣读分析报告时需清晰流畅、守时。而其他小组的同学,除了认真听以外,还必须把该小组的观点和论据记录下来,弄清宣读小组的观点和论据,以免提问时,因弄不清对方的观点和论据造成提问不清或提问错误。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而对方是错误的,在提问的同时就要抓住对方的漏洞设法难倒对方。同时在理解对方的观点和论证中,加深和完善己方的观点和论证。
第三,开展讨论。小组代表宣读完分析报告以后,便是其他小组就该小组的观点和论证进行提问,而该小组的代表或其他成员都可以回答。这一过程比较复杂,教师对讨论的有效控制和正确引导是十分关键的。在这一过程中常会出现冷场和僵局或是发言热烈,就事论事,游离主题。这时,教师应灵活处理,对于前者,如果是因为学生不敢提问所造成的,教师可以作具有针对性的动员,鼓励学生大胆提问或保持沉默,以信任的眼光注视同学,坐以待发,等待突破;对于后者,如果因为提问的问题不清,含糊不明,而回答小组也因此游离主题,导致彼此纠缠不停,教师要抓住时机,顺势接过话题,巧妙转移。
第四,课堂讨论收场。在案例讨论即将结束时,应用5~10分钟的时间进行点评。点评主要就分析报告的写作、提问的问题及对问题的回答方式和技巧进行点评,同时对其中学生忽视、遗漏和挖掘不深的问题,逐一指明。点评时尽可能避免带有价值倾向的评价和不要对案例的结果提出标准答案。笔者在一次热烈的案例讨论教学中由于没有控制好时间,致使点评的时间较短,未能对其中细致的问题进行点评,使得教学内容不完全。这种情况是需要在以后的案例教学中加以注意的。
3. 课后经验的总结
课堂讨论后,教师可根据案例教学的实践情况做必要的案例教学日志,主要是对案例教学的方法进行总结,不断摸索,不断尝试新的实践方法,使法律案例教学更加完善,推动法律案例的运用和发展。
案例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最早使用于美国哈佛大学的法学教育中,它属于后现代教学理念关于教无定式的教学模式,因为案例教学符合人的认识规律和时代的需求,所以它在我国法律教育中越来越受到师生的欢迎。本文试图就案例教学的特点和实践作一探析。
一、 案例教学法的特点
案例教学是指在学生掌握了有关基本知识和分析技术的基础上,在教师的精心策划和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要求,运用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通过学生的独立思考和集体协作,进一步提高其识别,分析和解决某一具体问题的能力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有如下特点:
1. 注重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批判精神的培养
在法律教学过程中,通过学生对特定的法律案例讨论分析,以此达到理解和掌握相应的法律理论,并能运用法律理论解决法律案例的问题,最终达到把该理论内化为个人素质。实践证明,案例教学在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法律是一种抽象的社会规范,同时又与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息息相关,法学教学中,教师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目的,编写有针对性,争议性的案例,让学生自主地运用法律的理论讨论分析案例,并为案例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这种寓教于学,寓理论于实践中的教学方法,比传统的课堂讲授收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2. 学生是主体,起主导作用的是学生,教师由前台退居幕后
案例教学中教师的主要作用不再是按课程内容讲授,而是为学生创造有利于学习的条件和环境,教师由传统的教学主导角色转变成服务角色。具体来说,第一,教师由传统的知识灌输者转为知识的提供者,这就要求教师对法律理论保持客观的中性的态度,并能以欣赏的态度允许和接纳学生对法律理论有不同的观点。教科书不再是权威,教师也不再是权威,主题多元化,观点多元化,教师不迷信教科书,学生可以质疑教师。第二,教师作为服务者,只能起法律的阐释作用和课堂讨论的引导作用,教师应具备娴熟的引导技巧,还必须有服务者的心理和态度,对每一位需要服务的“知识需求者”真诚热情提供服务,对文化基础不同的学生具有服务者的耐心。第三,师生之间不再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而是一种平等的主体与主体的关系,学生不再是知识被动的接受者,教师应转变观念,要尊重学生,理解学生,平等对待。
二、 案例教学实践初探
法律案例教学主要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学生为主体进行讨论的教学方法,这里的案例主要是作为学生讨论的对象。具体的案例教学活动过程应包括以下环节。
1. 课前的精心准备
教师根据授课内容搜集大量资料,编写教学案例;然后把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编写成的案例作为课题发给学生,让学生自由组成讨论小组,对案例共同讨论,共同分析,并对讨论记录,写成分析报告。所以,课前准备时教师应尽早把案例课题发给学生,使学生有充足的时间进行案例信息收集、阅读,学生则通过认真阅读案例,并查阅相关资料,从错综复杂的现象中理出头绪,明确给定条件,找出问题,拿出观点,并做好记录。例如,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这一内容,可以找到大堆关于自然人享有的民事权利的案例,但是笔者根据南京某医院为一因脑血栓停止心跳的患者装上心脉搏动器的报道和一个关于胎儿是否可以继承其父财产的资料编写成案例,让学生讨论自然人在什么条件下获得和消灭民事的权利。虽然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案例对“出生与死亡”的事实与法律规定所存在距离,给学生留下了极大的思考空间。要解决这样具有疑难性的案例,仅凭法律条文是不够的,必须通过对民事权利的概念在民法中的地位,并结合整个民法的立法目的和法律功能去理解和分析,才能做出自己的判断,并对自己的判断提供充分有力的理论根据,才能最终解决案例中所存在的疑难。另外,课前准备中,学生在讨论分析案例时一方面遇到一些极为抽象和不易理解的法律概念和规则,此时教师应对前来求解的学生提供帮助,对这些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尽量做到科学详尽的阐释;另一方面,学生的文化基础水平不同,无论是讨论案例还是写分析报告,也往往会遇到各种困难,对这种情况,教师应主动跟踪服务,做出相应的指导。
2. 有序的课堂讨论
课堂讨论是案例教学功能发挥作用的最重要环节,教师既要明确课堂讨论规则,使得课堂讨论有顺序地开展,又要懂得因势利导,保证课堂讨论的质量,使课堂讨论收到预期效果。课堂讨论须明确以下几步:
第一,明确规则。课堂讨论主要是每个小组都摆出自己的观点和结论,接受其他小组的提问,使自己的观点和结论经受考证推敲。为了使每一种观点和结论都有发表和接受考证推敲的机会,教师在课前根据所形成的小组数量分配好时间和安排讨论顺序外,还要对每个小组在课堂讨论中的每一步时间都严格控制。如宣读分析报告一般在3~5分钟内完成,每一个问题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回答,否则将被扣分。规则既是约束手段,同时也是激励机制。如分析报告,学生在写分析报告时除了观点要鲜明,论据要充分外,还要考虑到语言简练。
第二,小组代表宣读分析报告。小组代表宣读分析报告时需清晰流畅、守时。而其他小组的同学,除了认真听以外,还必须把该小组的观点和论据记录下来,弄清宣读小组的观点和论据,以免提问时,因弄不清对方的观点和论据造成提问不清或提问错误。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而对方是错误的,在提问的同时就要抓住对方的漏洞设法难倒对方。同时在理解对方的观点和论证中,加深和完善己方的观点和论证。
第三,开展讨论。小组代表宣读完分析报告以后,便是其他小组就该小组的观点和论证进行提问,而该小组的代表或其他成员都可以回答。这一过程比较复杂,教师对讨论的有效控制和正确引导是十分关键的。在这一过程中常会出现冷场和僵局或是发言热烈,就事论事,游离主题。这时,教师应灵活处理,对于前者,如果是因为学生不敢提问所造成的,教师可以作具有针对性的动员,鼓励学生大胆提问或保持沉默,以信任的眼光注视同学,坐以待发,等待突破;对于后者,如果因为提问的问题不清,含糊不明,而回答小组也因此游离主题,导致彼此纠缠不停,教师要抓住时机,顺势接过话题,巧妙转移。
第四,课堂讨论收场。在案例讨论即将结束时,应用5~10分钟的时间进行点评。点评主要就分析报告的写作、提问的问题及对问题的回答方式和技巧进行点评,同时对其中学生忽视、遗漏和挖掘不深的问题,逐一指明。点评时尽可能避免带有价值倾向的评价和不要对案例的结果提出标准答案。笔者在一次热烈的案例讨论教学中由于没有控制好时间,致使点评的时间较短,未能对其中细致的问题进行点评,使得教学内容不完全。这种情况是需要在以后的案例教学中加以注意的。
3. 课后经验的总结
课堂讨论后,教师可根据案例教学的实践情况做必要的案例教学日志,主要是对案例教学的方法进行总结,不断摸索,不断尝试新的实践方法,使法律案例教学更加完善,推动法律案例的运用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