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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国家法律、法规是立国、治国之本,是规范主体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科学、完善的金融法规体系是确保金融市场安全、稳定运行的首要前提。目前我国为了维系金融市场的平衡,预防并控制金融市场的一些失灵现象,已经设有一整套的行为规范、价值准则的金融法规体系,取得一定的成就,但是仍然存在诸多矛盾与冲突,并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及社会的发展需求。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暴发后,为我国敲醒了警钟,建立完善的金融法规体系已经迫在眉睫。
关键词 金融法规体系 建立构想 问题 完善对策
目前,我国对于金融业的发展与管理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条例、制度和实施方案,近年来我国金融业正在稳步、健康发展,已经初步建立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金融法规体系。但是随着国际以及国内金融业的不断创新与发展,尤其是在当前混业经营发展的趋势下,我国的法规体系尚存在很多矛盾与冲突,限制了我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为了适应经济以及社会的发展需求,应积极建立完善的金融法规体系,这就要求首先必须转变传统的金融立法理念,进一步完善金融领域的立法制度,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实现金融法制建设的系统化、专业化以及透明化,加强金融监管以及宏观调控,建立有效的金融风险防范制度。
一、当前我国金融法规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也不断深入,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金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为主体,以《银行三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信托法》四大基本法为核心,以金融业相关的司法解释作为完善和补充的金融法规体系。对促进金融业的安全运行、支持经济发展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相对于目前的金融业发展现状而言,我国的金融法规体系仍存在很多缺陷,(1)仍存在很多法规空白及模糊领域。首先我国还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尚未推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对于一些私募基金以及产业尚未得到法律的认可。(2)我国的金融创新法规明显不足。目前我国金融业仍然实行的分业经营模式,而如今越来越多的创新金融产品明显带有混业经营的特征,像金融控股集团等混业经营机构越来越多,与现有的分业经营体制法规体系有极大的冲突。同时我国还未建立一部统一的金融创新法律、法规,各法规部门无法相互协调,不同的法规之间相互矛盾。(3)我国立法质量较低。目前我国的信贷征信业的定位、发展方向以及模式尚未明确,金融信用法治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金融法治力度较薄弱,对于一些金融犯罪行为不能完全有效;对金融监管并没有发挥真正的职能,金融市场上常常出现一些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以及潜在的金融风险日益明显。
二、建立完善的金融法规体系的构想
1、转变传统金融立法理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应坚持金融体制改革的市场化为目标,实现金融机构主体及其金融行为的市场化。目前,各大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以及金融投资者对金融业的了解不断深入,加强金融法规的建设首先应从促进金融市场的交易出发,确立金融机构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在遵循国家市场规律、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应加强对金融市场各参与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管,平等保护各参与者的主体权益。
2、进一步完善金融领域的立法制度。加强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控制以及业务监管,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将金融机构的破产规则尽量细化,完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制度;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注重授信平等立法,从而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大力推行信贷征信立法制度,进一步修改并完善《票据法》;进一步修改、完善金融监管法以及金融调控法,尤其应尽快建立金融控股公司法律、法规,突出金融控股公司在金融市场的法律地位以及性质,通过“一行三会”的制度完善来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其次,应增加对一些非法金融活动领域的法规体制,进一步完善金融安全刑法保护法,比如说像使用变造货币罪、购买、出售、持有、运输等罪名,在金融犯罪主体中也纳入金融机构。
3、加强金融法制建设。首先应重点完善金融法人以及金融市场准入的治理立法,进一步完善金融创新法,首先应逐渐增强金融市场上民间资本的作用,使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朝着多元化、多层次的方向发展,注意应加强相应的市场准入监管制度及办法。其次应积极实现传统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具有国有独资性质的现状,实行股份制改革。
4、实现金融法制建设的系统化、专业化以及透明化,加强金融监管以及宏观调控。金融法规体系是各种金融法律、法规的集合,为了满足现代金融自由化市场的发展需求,首先应增加立法的数量,同时应提高金融立法的专业技术水平,避免出现立法真空、立法重复、立法冲突等现象,注意各法规间的相互配套与协调,实现金融法规体系的相互协调性、统一性,从而提高金融立法的质量。同时应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应突出信息披露制度的权利义务单向性以及强制性,充分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实现信息的透明化,采取完整、及时、充分的方式公布、披露已制定、修改或者已经废止的金融法规,金融机构也应该及时、充分的披露自己的相关信息,以便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其信用及实力。
参考文献:
[1]胡滨,全先银.法治视野下的中国金融发展—— 中国金融法治化进程、问题与展望[J].财贸经济,2011(5):12.
[2]陈岱松.论金融现代化与和谐社会的建构—— 以金融法治为中心[J].上海金融,2011(4):4.
[3]程远.论金融法治环境的构建—— 以金融生态治理为中心[J].经济研究导刊,2011(10):129.
(作者单位: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关键词 金融法规体系 建立构想 问题 完善对策
目前,我国对于金融业的发展与管理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条例、制度和实施方案,近年来我国金融业正在稳步、健康发展,已经初步建立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金融法规体系。但是随着国际以及国内金融业的不断创新与发展,尤其是在当前混业经营发展的趋势下,我国的法规体系尚存在很多矛盾与冲突,限制了我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为了适应经济以及社会的发展需求,应积极建立完善的金融法规体系,这就要求首先必须转变传统的金融立法理念,进一步完善金融领域的立法制度,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实现金融法制建设的系统化、专业化以及透明化,加强金融监管以及宏观调控,建立有效的金融风险防范制度。
一、当前我国金融法规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也不断深入,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金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为主体,以《银行三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信托法》四大基本法为核心,以金融业相关的司法解释作为完善和补充的金融法规体系。对促进金融业的安全运行、支持经济发展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相对于目前的金融业发展现状而言,我国的金融法规体系仍存在很多缺陷,(1)仍存在很多法规空白及模糊领域。首先我国还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尚未推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对于一些私募基金以及产业尚未得到法律的认可。(2)我国的金融创新法规明显不足。目前我国金融业仍然实行的分业经营模式,而如今越来越多的创新金融产品明显带有混业经营的特征,像金融控股集团等混业经营机构越来越多,与现有的分业经营体制法规体系有极大的冲突。同时我国还未建立一部统一的金融创新法律、法规,各法规部门无法相互协调,不同的法规之间相互矛盾。(3)我国立法质量较低。目前我国的信贷征信业的定位、发展方向以及模式尚未明确,金融信用法治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金融法治力度较薄弱,对于一些金融犯罪行为不能完全有效;对金融监管并没有发挥真正的职能,金融市场上常常出现一些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以及潜在的金融风险日益明显。
二、建立完善的金融法规体系的构想
1、转变传统金融立法理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应坚持金融体制改革的市场化为目标,实现金融机构主体及其金融行为的市场化。目前,各大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以及金融投资者对金融业的了解不断深入,加强金融法规的建设首先应从促进金融市场的交易出发,确立金融机构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在遵循国家市场规律、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应加强对金融市场各参与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管,平等保护各参与者的主体权益。
2、进一步完善金融领域的立法制度。加强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控制以及业务监管,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将金融机构的破产规则尽量细化,完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制度;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注重授信平等立法,从而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大力推行信贷征信立法制度,进一步修改并完善《票据法》;进一步修改、完善金融监管法以及金融调控法,尤其应尽快建立金融控股公司法律、法规,突出金融控股公司在金融市场的法律地位以及性质,通过“一行三会”的制度完善来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其次,应增加对一些非法金融活动领域的法规体制,进一步完善金融安全刑法保护法,比如说像使用变造货币罪、购买、出售、持有、运输等罪名,在金融犯罪主体中也纳入金融机构。
3、加强金融法制建设。首先应重点完善金融法人以及金融市场准入的治理立法,进一步完善金融创新法,首先应逐渐增强金融市场上民间资本的作用,使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朝着多元化、多层次的方向发展,注意应加强相应的市场准入监管制度及办法。其次应积极实现传统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具有国有独资性质的现状,实行股份制改革。
4、实现金融法制建设的系统化、专业化以及透明化,加强金融监管以及宏观调控。金融法规体系是各种金融法律、法规的集合,为了满足现代金融自由化市场的发展需求,首先应增加立法的数量,同时应提高金融立法的专业技术水平,避免出现立法真空、立法重复、立法冲突等现象,注意各法规间的相互配套与协调,实现金融法规体系的相互协调性、统一性,从而提高金融立法的质量。同时应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应突出信息披露制度的权利义务单向性以及强制性,充分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实现信息的透明化,采取完整、及时、充分的方式公布、披露已制定、修改或者已经废止的金融法规,金融机构也应该及时、充分的披露自己的相关信息,以便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其信用及实力。
参考文献:
[1]胡滨,全先银.法治视野下的中国金融发展—— 中国金融法治化进程、问题与展望[J].财贸经济,2011(5):12.
[2]陈岱松.论金融现代化与和谐社会的建构—— 以金融法治为中心[J].上海金融,2011(4):4.
[3]程远.论金融法治环境的构建—— 以金融生态治理为中心[J].经济研究导刊,2011(10):129.
(作者单位:重庆广播电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