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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全球性金融危机,暴露了美国既往监管体系的缺陷,使其对金融监管理念和体系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本文在深入分析美国当前监管模式及其矛盾的基础上,探讨了本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以期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防止金融风险。
关键词:金融监管 双重多头 金融创新 金融风险
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一场全球性的金融海啸,导火线在金融市场发达、金融体系相对完善的美国,这不得不引起人们深刻的反思。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最终的金融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使之成为"大萧条"之后最为严厉的一次金融监管改革。本文试图对新法案的特点进行分析,以便对我国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加快国际化发展进程给出建设性意见。
一、美国既往金融监管模式及其面临的矛盾
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政府并没有对金融业的经营范围作过多的干预,整个金融业还不存在人为的分与合的划分。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金融业先后从其他行业中分离出来,随后因为经济的发展和知识的积累,美国最终选择了更具竞争优势的混业经营。《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实施标志着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经营格局的终结,自此美国迅速转向混业经营。
(一)美国"双重多头"金融监管体制
美国自上世纪七十年代的金融监管改革以来,采用了典型的双重多头的混业监管体系。"双重"是指联邦和各州均有金融监管的权力,而"多头"是指在一个国家有多个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机构,即多个监管主体。美国主要的监管主体主要包括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监理署、证券交易委员会、联储和联邦储蓄保险公司等。以上各个监管主体分别对各类金融机构实施专业的交叉监督,而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主要由美国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执行。
"双重多头"的金融体制符合美国联邦制度高度分权的要求,突出了监管重点,发挥了专业化分工的优势,具体实施上能迅速到位和落实责任,因各个部门之间的权利制衡而表现出相互监督,从而也间接提高了监管效率,充分显示了竞争优势,可避免监管机构权利因过度集中而降低监管效力。
(二)美国金融监管面临的主要矛盾
1.金融监管理念与具体商业行为的矛盾
美国政府自上世纪70年代起奉行新自由主义经济,认为应实行金融和贸易自由化,减少管制,充分发挥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代表性人物格林斯潘认为金融机构为了自身发展,必然会以风险与利益并重,在两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然而金融机构在运行时永远遵循"利益第一,风险第二"的原则,这样一来,难免存在某些机构在巨额利润的驱使下去冒高风险从事金融活动,从而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2.金融监管模式与金融市场结构的矛盾
自80年代后美国已步入混业经营阶段,而美国金融监管部门却依然停留在分业监管的阶段,这就造成了金融监管机制滞后的局面,导致了监管缺失,甚至很多领域出现了无人监管,比如系统性风险、私募基金和信用评级机构等。以往没有任何监管者将他的工作视为防范整个系统风险,监管真空就为投机者带来了牟取暴利的机会。
3.鼓励金融创新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矛盾
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金融机构研发了大量金融衍生品,在围绕次贷和次债进行的衍生过程中,虽然符合政府鼓励的金融创新,但其监管是严重失控的。而投资者过度依赖信用评级机构导致市场制约的崩溃,继而蒙受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损失。
二、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特点
(一)强化金融监管,改革监管模式
此次改革指出,过去联邦政府对金融机构联合体运作的监管彼此分离,导致一些金融机构违规操作以避开监管的真空,而这必然对个人及社会造成损失。因此本次改革包括:第一,建立新的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以识别将要出现的系统性风险并加强政府部门间的合作。第二,加强对所有规模较大、市场关联度较高的金融机构监管。第三,对所有的金融公司提出资本和谨慎性的监管条例。
(二)建立广泛的金融市场监管体系
针对诸如结算、清算和支付等构成的市场基础不适应快速的金融创新,特别是场外(OTC)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缺乏系统性的金融监管产生的诸多弊端,此次改革方案主要突出:加强证券化产品市场的监管,包括提高市场透明度,加强管理信用评级机构。另外强化对金融系统的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监管,降低金融市场不稳定性。
(三)赋予政府管理新工具,切实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
法案指出,政府对于大型或跨国金融机构的反应因缺乏法律支持而变的非常复杂。因此,此次改革作了两个调整,一方面,增设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主要负责收集各类监管信息、识别并监控系统性金融风险。另一方面,赋予政府新的政策工具来应归金融危机,建立新型危机处理机制和救助程序,使陷入危机的金融机构能及时得到高效有序的救助。
(四)提高国际监管标准,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金融风险易于跨境传播和迅速扩散,而监管通常仅限于国内,由于缺乏协调监管,一些金融机构倾向于将他们的活动移到监管较松的国家,造成"竞次",增加了全球金融系统风险。为避免金融风险的跨境传递,此次改革强化了对外衍生品市场的国际监管和监管标准的一致化;通过监管信息和手段共享,加强跨国金融机构监管,提升金融危机应对能力。
三、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还处在分业监管的阶段,现阶段金融产品较为单一,这种监管模式较为有效,但随着金融市场的多元化,势必要向混业监管的方向发展。本次美国改革法案颁布后,我国应借鉴其经验,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体制,防范和降低金融监管风险。
(一)明确监管主体,构建统一的监管体系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大体可以概括为从统一监管到分业监管的沿革。目前实行的是分类监管,这种监管体系专业性和针对性较强,同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体制基本适应,但这个框架长期看应该向综合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演变。从此次美国改革来看,针对国家系统风险的管理是一国金融安全与稳定的核心。因此我国可考虑设立统一的金融稳定委员会,由其负责弥补各部门监管差距,构建金融稳定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平台,识别风险并向各监管部门提出警示。
(二)正确看待金融创新,加强金融衍生品监管
金融创新过度导致金融衍生品泛滥是造成此次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最近10年里美国金融市场的创新完全是衍生产品的创新,衍生产品与实体产品效用的关联实际上是一个杠杆效应。与美国等发达国家不同的是,我国面临的不是金融创新过度,而是金融产品创新不足、盈利来源单一。因此我们既要避免因过度监管压抑金融创新,又要避免因监管不足而引发金融风险。
(三)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防范金融风险
由于金融全球化的影响,监管规则之间也日趋同化,各国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新秩序的建立,根据风险度进一步扩大监管范围。我国金融监管主体银监会应该加强与国际监管主体的交流与合作,尤其是要建立广泛的国际联合和信息网络,增进信息交流,从而提高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监管能力。
参考文献:
[1]潘彦,张银旗: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解读及启示,《浙江金融》,2009年第12期。
[2]段红艳:金融危机下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0年第6期。
[3]杨琳: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启示,《经济纵横》,2010第1期。
[4]邓茜:我国金融监管的对策探析,《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年第4期。
作者简介:淡玉芳,女,1987年出生,籍贯:湖北枝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国民经济学专业, 研究方向:政府经济管理。
关键词:金融监管 双重多头 金融创新 金融风险
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一场全球性的金融海啸,导火线在金融市场发达、金融体系相对完善的美国,这不得不引起人们深刻的反思。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最终的金融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使之成为"大萧条"之后最为严厉的一次金融监管改革。本文试图对新法案的特点进行分析,以便对我国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加快国际化发展进程给出建设性意见。
一、美国既往金融监管模式及其面临的矛盾
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政府并没有对金融业的经营范围作过多的干预,整个金融业还不存在人为的分与合的划分。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金融业先后从其他行业中分离出来,随后因为经济的发展和知识的积累,美国最终选择了更具竞争优势的混业经营。《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实施标志着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经营格局的终结,自此美国迅速转向混业经营。
(一)美国"双重多头"金融监管体制
美国自上世纪七十年代的金融监管改革以来,采用了典型的双重多头的混业监管体系。"双重"是指联邦和各州均有金融监管的权力,而"多头"是指在一个国家有多个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机构,即多个监管主体。美国主要的监管主体主要包括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监理署、证券交易委员会、联储和联邦储蓄保险公司等。以上各个监管主体分别对各类金融机构实施专业的交叉监督,而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主要由美国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执行。
"双重多头"的金融体制符合美国联邦制度高度分权的要求,突出了监管重点,发挥了专业化分工的优势,具体实施上能迅速到位和落实责任,因各个部门之间的权利制衡而表现出相互监督,从而也间接提高了监管效率,充分显示了竞争优势,可避免监管机构权利因过度集中而降低监管效力。
(二)美国金融监管面临的主要矛盾
1.金融监管理念与具体商业行为的矛盾
美国政府自上世纪70年代起奉行新自由主义经济,认为应实行金融和贸易自由化,减少管制,充分发挥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代表性人物格林斯潘认为金融机构为了自身发展,必然会以风险与利益并重,在两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然而金融机构在运行时永远遵循"利益第一,风险第二"的原则,这样一来,难免存在某些机构在巨额利润的驱使下去冒高风险从事金融活动,从而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2.金融监管模式与金融市场结构的矛盾
自80年代后美国已步入混业经营阶段,而美国金融监管部门却依然停留在分业监管的阶段,这就造成了金融监管机制滞后的局面,导致了监管缺失,甚至很多领域出现了无人监管,比如系统性风险、私募基金和信用评级机构等。以往没有任何监管者将他的工作视为防范整个系统风险,监管真空就为投机者带来了牟取暴利的机会。
3.鼓励金融创新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矛盾
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金融机构研发了大量金融衍生品,在围绕次贷和次债进行的衍生过程中,虽然符合政府鼓励的金融创新,但其监管是严重失控的。而投资者过度依赖信用评级机构导致市场制约的崩溃,继而蒙受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损失。
二、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特点
(一)强化金融监管,改革监管模式
此次改革指出,过去联邦政府对金融机构联合体运作的监管彼此分离,导致一些金融机构违规操作以避开监管的真空,而这必然对个人及社会造成损失。因此本次改革包括:第一,建立新的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以识别将要出现的系统性风险并加强政府部门间的合作。第二,加强对所有规模较大、市场关联度较高的金融机构监管。第三,对所有的金融公司提出资本和谨慎性的监管条例。
(二)建立广泛的金融市场监管体系
针对诸如结算、清算和支付等构成的市场基础不适应快速的金融创新,特别是场外(OTC)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缺乏系统性的金融监管产生的诸多弊端,此次改革方案主要突出:加强证券化产品市场的监管,包括提高市场透明度,加强管理信用评级机构。另外强化对金融系统的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监管,降低金融市场不稳定性。
(三)赋予政府管理新工具,切实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
法案指出,政府对于大型或跨国金融机构的反应因缺乏法律支持而变的非常复杂。因此,此次改革作了两个调整,一方面,增设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主要负责收集各类监管信息、识别并监控系统性金融风险。另一方面,赋予政府新的政策工具来应归金融危机,建立新型危机处理机制和救助程序,使陷入危机的金融机构能及时得到高效有序的救助。
(四)提高国际监管标准,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金融风险易于跨境传播和迅速扩散,而监管通常仅限于国内,由于缺乏协调监管,一些金融机构倾向于将他们的活动移到监管较松的国家,造成"竞次",增加了全球金融系统风险。为避免金融风险的跨境传递,此次改革强化了对外衍生品市场的国际监管和监管标准的一致化;通过监管信息和手段共享,加强跨国金融机构监管,提升金融危机应对能力。
三、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还处在分业监管的阶段,现阶段金融产品较为单一,这种监管模式较为有效,但随着金融市场的多元化,势必要向混业监管的方向发展。本次美国改革法案颁布后,我国应借鉴其经验,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体制,防范和降低金融监管风险。
(一)明确监管主体,构建统一的监管体系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大体可以概括为从统一监管到分业监管的沿革。目前实行的是分类监管,这种监管体系专业性和针对性较强,同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体制基本适应,但这个框架长期看应该向综合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演变。从此次美国改革来看,针对国家系统风险的管理是一国金融安全与稳定的核心。因此我国可考虑设立统一的金融稳定委员会,由其负责弥补各部门监管差距,构建金融稳定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平台,识别风险并向各监管部门提出警示。
(二)正确看待金融创新,加强金融衍生品监管
金融创新过度导致金融衍生品泛滥是造成此次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最近10年里美国金融市场的创新完全是衍生产品的创新,衍生产品与实体产品效用的关联实际上是一个杠杆效应。与美国等发达国家不同的是,我国面临的不是金融创新过度,而是金融产品创新不足、盈利来源单一。因此我们既要避免因过度监管压抑金融创新,又要避免因监管不足而引发金融风险。
(三)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防范金融风险
由于金融全球化的影响,监管规则之间也日趋同化,各国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新秩序的建立,根据风险度进一步扩大监管范围。我国金融监管主体银监会应该加强与国际监管主体的交流与合作,尤其是要建立广泛的国际联合和信息网络,增进信息交流,从而提高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监管能力。
参考文献:
[1]潘彦,张银旗: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解读及启示,《浙江金融》,2009年第12期。
[2]段红艳:金融危机下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0年第6期。
[3]杨琳: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启示,《经济纵横》,2010第1期。
[4]邓茜:我国金融监管的对策探析,《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年第4期。
作者简介:淡玉芳,女,1987年出生,籍贯:湖北枝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国民经济学专业, 研究方向:政府经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