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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营企业对活跃经济、解决就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民营企业只有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才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和舆论手段解决当前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在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民营企业;劳动关系;问题;解决对策
随着我国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民营企业劳动者队伍的不断壮大,民营企业劳动关系在我国社会劳动关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民营企业劳动关系稳定与否对地方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目前黑龙江省还没有建立完全适应民营企业劳动关系的调节机制,部分民营企业的劳资关系仍不协调,为黑龙江省的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可持续性发展埋下隐患。本题题组在对黑龙江民营企业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客观分析了民营企业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为推动建立稳定协调的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促进地方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提出了若干建设性意见。
一、黑龙江省民营企业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关系不规范、不成熟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一方面对于规范劳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增强了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意识,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但是在小型民营企业中业主由于对企业发展缺乏长远规划,只看眼前利益,规避法律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的,尤其是餐饮、服务行业人员流动性很大,用工企业很少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后劳动者维权比较困难。即使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企业往往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在合同中设置一些免除自身义务的不合同条款,劳动者由于自身的弱势地位,只能接受这样对自己明显不利的条款。这使得小型民营企业的用工环境进一步恶化,一旦企业在劳动力市场上失去应有的信誉度,企业往往难以招到自己满意的员工。
2.社会保险参保率低,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没有得到应有保障
小型民营企业由于规模较小,利润微薄,难以承担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企业为了减少用工成本,增加利润积累,主观上不愿为职工投保。同时,小型民营企业的劳动者大多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家庭生活条件普通较差,只能将全部收入用于现实需要,对养老保险等问题无力顾及。另外,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没全社会展开,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有待完善,养老保险规定各省、市政策不一样,互通需要一个过程,按现行规定,职工跨地区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不转移社会统筹资金,因此,一些农民工工作积极性受到一定影响,每逢春节、十月一等法定节假日放假就会出现辞职情况,就可能出现农民工退保现象,有的地区退保率超过半。
3.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较为突出
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为保证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某市人社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暨“秋冬战役”专项执法检查的行动,全市共检查用人单位4237户,涉及职工24.9万人,其中,涉及农民工21.8万人,签订劳动合同4.35万人。排查涉嫌拖欠工资用人单位233户,涉及职工5548人,涉及金额2292万元,责令支付工资1762万元,涉及941人。其中,市区内共摸排检查建筑工地291个,共接待建筑领域欠薪投诉举报案件40件,涉及人数840人,涉及投诉金额1602.69万元,有效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10件,涉及劳动者973名。
二、推进民营企业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若干建议
1.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
通过劳动合同用工登记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及时掌握企业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预测预警和事先防范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用工不规范、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劳动合同备案制度要与劳动保障监察相结合,充分运用劳动保障监察手段,推进劳动合同备案制度的实施。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照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违反合同造成劳动者权益损害引发的劳动纠纷在审理程序上劳动监察部分,应当简化程序加以快速处理,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权益。
2.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在小型民营企业中推行社会保险制度,必须充分考虑小型民营企业财力和季节性、临时性用工的客观情况,在保险种类上不应采取一刀切的办法,而应根据农民工与企业间劳动关系特点,采取分类分层的保障办法,优先解决工伤、医疗这一类突出的基本的保障问题。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医疗社会保险费,同时加提高农民工自身的参保意识,使他们认识到参加社会保险对自身和家庭的重要意义。同时加快农民工社会保险方面配套政策的出台,要切实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难问题,提高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尽快实现省级和全国统筹。
3.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各级政府及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保证工资安全到位。劳动密集型的施工类企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职工工资保障金,专款专用。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对存在拖欠工资现象的企业向社会曝光。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举报投诉信箱等形式,为农民工举报投诉提供便利保障条件。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由政府财政出资组成欠薪保障应急基金,专门用于应付突发性、群体性的欠薪纠纷。农民工的工资是养家的保证,这需要领导干部以身作责,将农民的权利放在首位,不推诿,严格监督执法情况,给农民工满意的答复。这样,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定会得到有效的维护。
综上,当前小型民营企业在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及解决对策的一些浅显看法,望能对改善当前民营企业劳动关系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黑政发〔2006〕51号
[2]邓永辉.黑龙江省私营企业劳动关系问题研究[J];林业经济,2012年06期
作者简介:
殷培凤(1973~),女,黑龙江虎林人,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副教授,从事法学教学与研究。
注:本文系2013年度黑龙江省教育厅高职高专院校科研项目《黑龙江省小型民营企业劳动合同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12535085
关键词:民营企业;劳动关系;问题;解决对策
随着我国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民营企业劳动者队伍的不断壮大,民营企业劳动关系在我国社会劳动关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民营企业劳动关系稳定与否对地方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目前黑龙江省还没有建立完全适应民营企业劳动关系的调节机制,部分民营企业的劳资关系仍不协调,为黑龙江省的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可持续性发展埋下隐患。本题题组在对黑龙江民营企业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客观分析了民营企业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为推动建立稳定协调的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促进地方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提出了若干建设性意见。
一、黑龙江省民营企业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关系不规范、不成熟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一方面对于规范劳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增强了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意识,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但是在小型民营企业中业主由于对企业发展缺乏长远规划,只看眼前利益,规避法律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的,尤其是餐饮、服务行业人员流动性很大,用工企业很少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后劳动者维权比较困难。即使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企业往往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在合同中设置一些免除自身义务的不合同条款,劳动者由于自身的弱势地位,只能接受这样对自己明显不利的条款。这使得小型民营企业的用工环境进一步恶化,一旦企业在劳动力市场上失去应有的信誉度,企业往往难以招到自己满意的员工。
2.社会保险参保率低,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没有得到应有保障
小型民营企业由于规模较小,利润微薄,难以承担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企业为了减少用工成本,增加利润积累,主观上不愿为职工投保。同时,小型民营企业的劳动者大多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家庭生活条件普通较差,只能将全部收入用于现实需要,对养老保险等问题无力顾及。另外,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没全社会展开,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有待完善,养老保险规定各省、市政策不一样,互通需要一个过程,按现行规定,职工跨地区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不转移社会统筹资金,因此,一些农民工工作积极性受到一定影响,每逢春节、十月一等法定节假日放假就会出现辞职情况,就可能出现农民工退保现象,有的地区退保率超过半。
3.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较为突出
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为保证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某市人社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暨“秋冬战役”专项执法检查的行动,全市共检查用人单位4237户,涉及职工24.9万人,其中,涉及农民工21.8万人,签订劳动合同4.35万人。排查涉嫌拖欠工资用人单位233户,涉及职工5548人,涉及金额2292万元,责令支付工资1762万元,涉及941人。其中,市区内共摸排检查建筑工地291个,共接待建筑领域欠薪投诉举报案件40件,涉及人数840人,涉及投诉金额1602.69万元,有效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10件,涉及劳动者973名。
二、推进民营企业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若干建议
1.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
通过劳动合同用工登记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及时掌握企业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预测预警和事先防范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用工不规范、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劳动合同备案制度要与劳动保障监察相结合,充分运用劳动保障监察手段,推进劳动合同备案制度的实施。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照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违反合同造成劳动者权益损害引发的劳动纠纷在审理程序上劳动监察部分,应当简化程序加以快速处理,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权益。
2.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在小型民营企业中推行社会保险制度,必须充分考虑小型民营企业财力和季节性、临时性用工的客观情况,在保险种类上不应采取一刀切的办法,而应根据农民工与企业间劳动关系特点,采取分类分层的保障办法,优先解决工伤、医疗这一类突出的基本的保障问题。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医疗社会保险费,同时加提高农民工自身的参保意识,使他们认识到参加社会保险对自身和家庭的重要意义。同时加快农民工社会保险方面配套政策的出台,要切实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难问题,提高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尽快实现省级和全国统筹。
3.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各级政府及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保证工资安全到位。劳动密集型的施工类企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职工工资保障金,专款专用。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对存在拖欠工资现象的企业向社会曝光。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举报投诉信箱等形式,为农民工举报投诉提供便利保障条件。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由政府财政出资组成欠薪保障应急基金,专门用于应付突发性、群体性的欠薪纠纷。农民工的工资是养家的保证,这需要领导干部以身作责,将农民的权利放在首位,不推诿,严格监督执法情况,给农民工满意的答复。这样,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定会得到有效的维护。
综上,当前小型民营企业在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及解决对策的一些浅显看法,望能对改善当前民营企业劳动关系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黑政发〔2006〕51号
[2]邓永辉.黑龙江省私营企业劳动关系问题研究[J];林业经济,2012年06期
作者简介:
殷培凤(1973~),女,黑龙江虎林人,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副教授,从事法学教学与研究。
注:本文系2013年度黑龙江省教育厅高职高专院校科研项目《黑龙江省小型民营企业劳动合同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12535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