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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对于中国越来越重要,人们对海洋问题的关注也日趋强烈,各类海洋争端也越发揪心。专家学者、平民大众等围绕如何维护中国海洋利益纷纷建言献策,社会舆论在该问题上逐渐形成两大极端。一是唯武力派,言必称战,主张用拳头说话,认为中国目前海疆危机的集中爆发主要是因为中国过于软弱,过于在乎和平发展的国际环境,而放弃使用武力。二是唯法律派,主张中国应尊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精神,在“正确”理解其内涵的基础上合理地划出海洋边界,放弃传统的疆域主张如“九段线”。前者看重的是“力”,后者看重的是“理”,中国在维护海洋利益时究竟是应该以“力”为先,还是应该以“理”服人?
“自己活也让别人活”
在20世纪中期以前,国际社会一直处于典型的“弱肉强食”式的竞争状态之下,国家间通行的是胜者为王的逻辑。二战结束后,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组织的作用越来越大,国际规范日益受到重视,经济发展及社会福利的重要性上升。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家间相互依存程度日益加深;一大批殖民地国家取得独立,国际政治民主化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主权原则首次得到了世界范围内的认可,虽然战争依然无法避免,但也鲜有通过战争剥夺他国主权及生存的。如,美军即便完全占领了伊拉克,但包括美国在内的所有国家都无法否认伊拉克的主权属于伊拉克人民,而不可能被美国人代替。经过战后半个多世纪的演变,在诸多问题上,尊重国际法及规范、看重国际组织的作用、“自己活也让别人活”,这样的国际政治文化趋于流行,比如各国遵循WTO机制解决彼此间的贸易纠纷,就是典型的例子。国际海洋秩序的演进过程同样体现了这种进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署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政治中的一次巨大成功,国际海洋秩序第一次通过谈判而非战争手段得到了重新的建构,而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地位日趋重要,已成为当今海洋秩序的核心和基础。
然而,若以此认为国际法是国际政治的全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海洋政治的全部,那就大错而特错了,与国际法演变并行的是以超强海上军力支撑的美国海上霸权的扩张,是各国愈演愈烈的海上军备竞赛。当今世界,主权国家依然是最重要的国际行为体,国家对外行为的根本动因依然是国家利益。在权威的世界大法官(世界政府)缺席的前提下,海洋争端及海洋划界又何曾有过纯粹的国际法律问题?况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身就是个妥协的结果,有大量的模糊条款,这为各类海洋争端埋下了伏笔。
唯武力派是危险的,唯法律派是天真的
笔者认为,在国际海洋政治博弈中,力量威慑和法理斗争不可偏废。国家决策如果受唯武力派舆论的左右,中国将重蹈历史上一些国家的覆辙;如果受唯法律派的控制,任由周边国家蚕食挑衅,中国将很难成为一个世界大国,甚至将沦落为二流国家。
我们需要的是综合手段:在军事、经济、科技等实力基础上的力量威慑;在外交、国际法基础上的摆事实,讲道理。既要示“力”,也要讲“理”。
一方面要加强力量展示,进行综合威慑。传统上的威慑仅限于军事,甚至仅限核领域。而当今国际政治中流行的威慑多是外交、经济等领域的报复威胁。即使是安全上的威慑,也绝非“刺刀见血”这么赤裸和简单。具体什么情况下采用什么性质的威慑,需要根据利益性质和被破坏现状的程度而定,这是非常精细的外交艺术,并不是仅凭严重抗议、严正交涉就能取代的。而要形成强有力的威慑,至少需要提升以下三大“力”:
一是军事力量等硬实力。一支报复性力量是有效威慑的基础,实力尤其是军事实力的构建是十分重要的。俗话说,“十年陆军,百年海军”。海上力量的建设绝非一日之功,装备上的差距容易弥补,海洋意识、传统、经验等方面的能力的提高则任重道远。在立足应对大规模海上战争,打赢高科技条件下的现代化战争的同时,也要加强锤炼海上执法、保持有效军事存在、介入与控制危机以及防范与应对偶发危机或冲突的能力。
二是决策力。一个确实有效的威胁是威慑的第二个条件。确实有效需要仰仗决策者坚定的报复意愿和意志,以及对国家利益的认识和形势的准确把握等。这不仅涉及决策者的素质,更取决于服务决策的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率。中国涉海事务部门众多,利益复杂,如何协调这些部门、机构,形成统一的政策和立场,统筹各类力量和资源齐心协力达成既定目标,就显得格外重要。
三是外交力。外交是传递威慑信息的最主要途径。一个国家光有政治、经济和军事的强大实力,如果缺乏高超的外交艺术,也不一定能使对手就范。此外,外交本身也是一种报复性力量,比如中断两国军事交流、驱逐外交代表、外交抗议等。外交能力的提升涉及外交战略规划、政策设计、机制改革及人员素质提升等多方面。
另一方面也要摆事实,讲道理。除了加强国际法法理研究和斗争外,也必须清醒认识到,海洋事务越来越掺杂了国际政治的因素,海洋划界和海洋秩序问题从来都不是简单的法律问题。国际法条款本身的内涵都具有相对的动态性,在划界斗争中,我们不仅仅要熟练、灵活利用国际法,为我所用;还要加强外交斗争,争取国际政治支持。
首先,应加大主权宣示力度,明确主权范围。领海基线是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测量的基础。中国还没有完成领海基线的确定工作,目前仅确定了中国大陆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领海基线,今后应进一步宣布其他所属岛屿的领海基线,在此基础上明确中国所属海域的具体范围。
其次,在加强斗争的同时应保持一定的耐心。海洋划界涉及各国主权和巨大的经济利益,各国势必在该问题上采取强硬措施,会选择性地引用对自己有利的国际法条款,尽可能争取国际社会的理解和支持。鉴于公众舆论和民族主义对周边国家外交的强大影响,任何国家都不可能轻易作出妥协和让步,因而,海洋划界谈判注定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对此我们要心知肚明,要坚持并夯实自己的立场,要有耐心,不能急于求成、奢望通过我方的一己之力和妥协让步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
最后,应将维护中国海洋利益与参与构建国际海洋秩序联系在一起。如上所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是构建了海洋秩序的一个大的框架,还有大量的细节尚待斟酌,这为各国的法理研究与创新赋予了足够的空间。解释、应用、创新国际海洋法不仅是维护中国海洋利益的需要,也是中国参与国际海洋秩序,作出负责任贡献的需要。作为致力于成为海洋强国的大国,中国应该广泛参与到争端解决、公海管理、岛屿法律地位等国际海洋法的具体构建当中,对《公约》中模糊的地方提出自己的合理解释,并寻求其他国家的支持;中国还应积极参与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海底管理局等国际海洋机制的工作,从人力、物力和智力方面为国际海洋机制的运行提供不可或缺的支持和帮助。
“自己活也让别人活”
在20世纪中期以前,国际社会一直处于典型的“弱肉强食”式的竞争状态之下,国家间通行的是胜者为王的逻辑。二战结束后,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组织的作用越来越大,国际规范日益受到重视,经济发展及社会福利的重要性上升。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家间相互依存程度日益加深;一大批殖民地国家取得独立,国际政治民主化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主权原则首次得到了世界范围内的认可,虽然战争依然无法避免,但也鲜有通过战争剥夺他国主权及生存的。如,美军即便完全占领了伊拉克,但包括美国在内的所有国家都无法否认伊拉克的主权属于伊拉克人民,而不可能被美国人代替。经过战后半个多世纪的演变,在诸多问题上,尊重国际法及规范、看重国际组织的作用、“自己活也让别人活”,这样的国际政治文化趋于流行,比如各国遵循WTO机制解决彼此间的贸易纠纷,就是典型的例子。国际海洋秩序的演进过程同样体现了这种进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署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政治中的一次巨大成功,国际海洋秩序第一次通过谈判而非战争手段得到了重新的建构,而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地位日趋重要,已成为当今海洋秩序的核心和基础。
然而,若以此认为国际法是国际政治的全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海洋政治的全部,那就大错而特错了,与国际法演变并行的是以超强海上军力支撑的美国海上霸权的扩张,是各国愈演愈烈的海上军备竞赛。当今世界,主权国家依然是最重要的国际行为体,国家对外行为的根本动因依然是国家利益。在权威的世界大法官(世界政府)缺席的前提下,海洋争端及海洋划界又何曾有过纯粹的国际法律问题?况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身就是个妥协的结果,有大量的模糊条款,这为各类海洋争端埋下了伏笔。
唯武力派是危险的,唯法律派是天真的
笔者认为,在国际海洋政治博弈中,力量威慑和法理斗争不可偏废。国家决策如果受唯武力派舆论的左右,中国将重蹈历史上一些国家的覆辙;如果受唯法律派的控制,任由周边国家蚕食挑衅,中国将很难成为一个世界大国,甚至将沦落为二流国家。
我们需要的是综合手段:在军事、经济、科技等实力基础上的力量威慑;在外交、国际法基础上的摆事实,讲道理。既要示“力”,也要讲“理”。
一方面要加强力量展示,进行综合威慑。传统上的威慑仅限于军事,甚至仅限核领域。而当今国际政治中流行的威慑多是外交、经济等领域的报复威胁。即使是安全上的威慑,也绝非“刺刀见血”这么赤裸和简单。具体什么情况下采用什么性质的威慑,需要根据利益性质和被破坏现状的程度而定,这是非常精细的外交艺术,并不是仅凭严重抗议、严正交涉就能取代的。而要形成强有力的威慑,至少需要提升以下三大“力”:
一是军事力量等硬实力。一支报复性力量是有效威慑的基础,实力尤其是军事实力的构建是十分重要的。俗话说,“十年陆军,百年海军”。海上力量的建设绝非一日之功,装备上的差距容易弥补,海洋意识、传统、经验等方面的能力的提高则任重道远。在立足应对大规模海上战争,打赢高科技条件下的现代化战争的同时,也要加强锤炼海上执法、保持有效军事存在、介入与控制危机以及防范与应对偶发危机或冲突的能力。
二是决策力。一个确实有效的威胁是威慑的第二个条件。确实有效需要仰仗决策者坚定的报复意愿和意志,以及对国家利益的认识和形势的准确把握等。这不仅涉及决策者的素质,更取决于服务决策的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率。中国涉海事务部门众多,利益复杂,如何协调这些部门、机构,形成统一的政策和立场,统筹各类力量和资源齐心协力达成既定目标,就显得格外重要。
三是外交力。外交是传递威慑信息的最主要途径。一个国家光有政治、经济和军事的强大实力,如果缺乏高超的外交艺术,也不一定能使对手就范。此外,外交本身也是一种报复性力量,比如中断两国军事交流、驱逐外交代表、外交抗议等。外交能力的提升涉及外交战略规划、政策设计、机制改革及人员素质提升等多方面。
另一方面也要摆事实,讲道理。除了加强国际法法理研究和斗争外,也必须清醒认识到,海洋事务越来越掺杂了国际政治的因素,海洋划界和海洋秩序问题从来都不是简单的法律问题。国际法条款本身的内涵都具有相对的动态性,在划界斗争中,我们不仅仅要熟练、灵活利用国际法,为我所用;还要加强外交斗争,争取国际政治支持。
首先,应加大主权宣示力度,明确主权范围。领海基线是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测量的基础。中国还没有完成领海基线的确定工作,目前仅确定了中国大陆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领海基线,今后应进一步宣布其他所属岛屿的领海基线,在此基础上明确中国所属海域的具体范围。
其次,在加强斗争的同时应保持一定的耐心。海洋划界涉及各国主权和巨大的经济利益,各国势必在该问题上采取强硬措施,会选择性地引用对自己有利的国际法条款,尽可能争取国际社会的理解和支持。鉴于公众舆论和民族主义对周边国家外交的强大影响,任何国家都不可能轻易作出妥协和让步,因而,海洋划界谈判注定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对此我们要心知肚明,要坚持并夯实自己的立场,要有耐心,不能急于求成、奢望通过我方的一己之力和妥协让步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
最后,应将维护中国海洋利益与参与构建国际海洋秩序联系在一起。如上所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是构建了海洋秩序的一个大的框架,还有大量的细节尚待斟酌,这为各国的法理研究与创新赋予了足够的空间。解释、应用、创新国际海洋法不仅是维护中国海洋利益的需要,也是中国参与国际海洋秩序,作出负责任贡献的需要。作为致力于成为海洋强国的大国,中国应该广泛参与到争端解决、公海管理、岛屿法律地位等国际海洋法的具体构建当中,对《公约》中模糊的地方提出自己的合理解释,并寻求其他国家的支持;中国还应积极参与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海底管理局等国际海洋机制的工作,从人力、物力和智力方面为国际海洋机制的运行提供不可或缺的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