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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由于《劳动法》中没有对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强制性规定,大部分企业没有跟职工签订该合同。而条例(草案)最突出的特点,是细化了《劳动法》与《工会法》中关于集体合同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对集体协商进行有条件的强制,有利于推动集体协商机制的建立。有关专家认为,该条例的出台将有利于改变职工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的弱势地位,为企业职工再添一把“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