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2013年1月6日,巴塞尔协议Ⅲ正式出台。在此次巴塞尔协议的修订中,引入两个新的流动性监管指标——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历史性地将对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提到了同资本充足率相同的高度。根据巴塞尔协议Ⅲ,在对比各国流动性监管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中国目前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的发展进程,现状以及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压力测试;商业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9-0110-04
在此次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浪潮中,尽管有些银行具备较为充足和高质量的资金,但仍然因为缺乏流动性而陷入了困境,人们开始普遍意识到仅仅依靠限定资本充足率并不足以遏制金融危机的发生。在此背景下,巴塞尔协议Ⅲ应运而生。此次巴塞尔协议的修订不仅仅改革了最低资本金要求,并且在流动性监管中提出了流动性覆盖率以及净稳定资金比率两项新的指标。这意味着巴塞尔委员会首次将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提到了同资本充足率相同高度。
一、巴塞尔协议Ⅲ中有关流动性监管的新指标
在以往的流动性监管中已经存在一些较为明确的指标,比如商业银行的存贷比,流动比率、超额备付金率、流动性缺口等等,但这些指标都在静态的基础上衡量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或多或少的有一些缺陷。而流动性覆盖率及净稳定资金比例与传统的流动性监管指标相比,具有更强的综合性,能更好地反映商业银行未来的流动性状况。
下表将以存贷比(LD)为代表,比较传统监管指标与LCR、NSFR的异同。
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出,流动性覆盖率以及净稳定资金比率与存贷比相比的一大优势是在压力场景下考虑未来短期或长期内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状况,它们衡量的是当银行面临某种假设的压力场景时,它们是否以及能在何种程度上抵御流动性缺失带来的冲击,因此这两项指标对于银行流动性风险的防范具有更强的前瞻性、现实意义以及指导作用。基于以上考虑,本文将主要根据两项新指标在国内外银行的落实情况来探讨压力情形下流动性风险测试的进展以及存在的问题。
二、各国银行流动性监管改革
巴塞尔委员会关于流动性风险计量文件框架一经出台便引起了银行界和金融市场的广泛关注,现各国已经陆续进入了流动性监管改革的意见征求阶段。除了加拿大、欧盟、澳大利亚和秘鲁等国家地区已经基本明确流动性监管的改革要求和实施时间外,大多数国家都还处在对巴Ⅲ监管指标的研究阶段,尚未发布最终的监管决定。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2013年10月24日宣布了一项有关金融机构流动性监管的规定,这是美联储首次为大型金融机构设定最低流动性监管标准。此项规定主要为了迎合巴Ⅲ中对流动性覆盖率的要求,既要求银行在拥有足够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以应对短期内的流动性冲击缺口。据美联储官员介绍,本次规定将资产按照流动性高低分为三个级别:被视为具有最高流动性的资产包括银行存放在美联储的超额准备金以及政府债券。次优资产包括投资级的公司债和房地美、房利美等机构发行的抵押支持债券,第三等级主要指优质股票等资产,第二等级和第三等级流动性资产所占总体优质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40%,该种对优质资产的分类要比巴塞尔协议Ⅲ更加严格。
加拿大作为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成员国,在推动协议实施方面一直是领跑者,但加版的巴III除了提出比巴塞尔委员会更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外,并没有对流动性监管中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做出详细规定,只是提出了将分别于2015年和2018年实施LCR和NSFR指标。在流动性压力测试方面,加拿大宏观金融风险评估框架(MFRAF)下的银行通过评估压力环境下加拿大主要银行间的溢出效应来鉴别系统性风险。该框架的一大优势是将偿付性、市场以及资金流动风险当作一个联系的整体来考虑。除了MFRAF,加拿大银行还计划采用一种自上而下定量流动性压力测试的方法,即由当局基于跨企业的一般假设以及监管和公开数据进行的压力测试来评估银行在压力环境下承受风险的能力。该种环境的特点是银行在一个资产销售的恶化的市场流动环境中运行。这种方法将会解释银行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因为动态的流动性压力测试场景,资产分类特点以及资金来源表现出不同程度的脆弱性,因此资产缩减率以及资金流出率都将随时间变化以便和其保持一致。
奥地利共和国的中央银行通过添加行为反应到自下而上的压力测试方法中,完成了包括第二轮反应的流动性压力测试,其中自下而上的压力测试是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这种方法基于金融机构自己的认定或是基于中央银行,监管者为了横向审查而设定的一般场景而进行的。在该方法中,监管部门向一些银行提供流动性压力的场景,然后银行需要指出他们将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在何种程度上减轻压力场景的影响。然后由监管者或中央银行来进行行为反应分析并鉴别潜在的第二轮效应。这种结合了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方法的压力测试的好处,就是该测试利用了现金流方法衡量了对市场流动性冲击的抗衡能力。并且他们还捕捉了潜在的第二轮效应。然而,这种方法也有许多缺点。比如说数据强度太高,除非已经有一个完全成熟的期限错配模板,否则在进行压力测设前,必须进行一项非常昂贵的目标数据搜集工作,并且这样获得的信息质量可能是次优的。最后,第二轮效应不得不依赖从实践,专家判断以及相关文献中产生的数据评估出来。
瑞典银行高度依赖市场融资,总资本额的58%来自市场。瑞典金融监管局近期表示有可能采取措施,以降低银行流动性风险,避免出现融资困境。一段时间以来,瑞典银行已经计算了类似巴塞尔委员会的LCR和NSFR流动性参数。这些参数被发表在金融稳定报告中。瑞典银行既不指定一个定制的量化宏观经济场景,也不在流动性压力测试中使用经验数据校准流出率。瑞典银行正在研究调整压力测试,使之在压力场景中包括增长的贷款损失,并且很快将开始包括提高的资金成本。
此外,香港金管局副总裁阮国恒也表示,由於美国退市令流动性改变,致导流动性紧张。今年将以流动性作为首要的监管条件。 三、中国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发展历程
2013年6月,中国爆发了有史以来最严重的一次“钱荒”,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6月20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一路飙升到了30%,而月初这一数字仅仅为4.5%。事实上,中国目前的市场上并不缺钱,中国银行中大部分具有充足且高质量的资产,能够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然而此次史无前例的大规模钱荒还是险些把中国的商业银行逼入绝境,这充分暴露了中国在流动性监管问题上还有很大的缺失。
为了应对银行流动性监管缺失带来的隐患,积极响应巴塞尔协议Ⅲ对流动性监管的重视,银监会于2013年10月11日就《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办法(试行)》对外公开征求意见。事实上近些年为了提高金融机构的透明度,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发生,中国有关机构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规范(如表2所示):
四、中国商业银行有关流动性监管的最新进展
现阶段中国对流动性监管的政策制定仍然处于意见征集期,正式的法规政策还尚未发布。由于中国的金融市场的现状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因此在很多标准上不能盲目采用巴III的统一规定。从上页表2可以看出,与2011年10月初次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相比,2013年新修订的试行稿取消了对净稳定资金比例的要求,这可能是因为净稳定资金比例目前看来在现实意义不大,并且具有一定的操作难度。但随着监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并不排除今后会执行该项指标的可能性。另外,银监会此次发布的《流动性办法》并没有如外界期望的那样取消存贷比监管要求,这是因为从实践经验来看,存贷比指标虽然存在一系列的局限性,不能全面动态地反映银行的流动性情况,也没有考虑压力情形下银行行为变化引起的流动性缺失,但是在控制商业银行信贷数量,维持银行体系稳定等方面还是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目前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可替代性。在此次试行方法的修订中,还明确允许商业银行在压力状况下流动性覆盖率降至100%以下,这说明中国的流动性监管制度充分考虑了中国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相对过剩,经济结构不合理的发展现状,给予了金融创新更大的空间,鼓励活跃市场。但同时,《流动性办法》根据中国实际情况,对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从压力测试的角度来说,目前中国商业银行标准化的流动性压力测试结果以季度为基础进行报告。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银行考虑如下压力场景:超预期的存款撤回,流动性资产冲击,批发资金市场的干涸,增加的资金成本以及对手方提出的的更高的保证金要求。在实践中,银行通常会根据他们自己对风险的判断,在测试中加上一些特定的压力,比如说法定储备金率的增长。银行通常会考虑温和的、中等的以及严重的三种压力水平。大多数银行利用最短生存期的每一时期水平的现金流缺口来衡量流动性压力测试的结果。银监会会与银行定期讨论压力场景的范围,严重程度以及压力测试的结果。总的来说,中国的大银行在数据收集,建模和管理运用方面要好于小型或中等规模的银行。然而,银行压力测试的有效性和强度通常被数据的限制所约束。
五、中国商业银行流动性压力测试面临的问题
目前中国商业银行流动性压力测试主要是基于资产负债表法、现金流量法和财务指标法。与西方一些国家成熟的流动性压力测试体系相比,中国的压力测试还处于一个初级阶段,尚未形成完整的框架体系,某种程度上来说还浮于形式,并未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监控构成实质性的影响。总的来说中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压力测试中还有以下的问题。
第一,并未形成一套完整的,适合中国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压力测试模型。由于流动性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相比,还必须要考虑表外业务,因此操作起来更加复杂,需要系统的、严谨的测试评估模型,但是目前中国的压力测试主要套用其他发达国家的现成模型,并未开发符合中国金融市场自身业务风险特征的压力测试方法。并且各银行之间使用不同的数据口径进行测量,使监管当局无法基于横向的比较衡量整个系统的流动性风险。
第二,中国现有数据资料不足以支撑中国的流动性压力测试。流动性压力测试无论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还是“自下而上”的方法,都需要基于历史数据来评估商业银行面对风险时的实际承受能力,但是由于中国商业银行并未经历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因而也就缺少金融市场动荡时商业银行行为反应的具体数据,因此压力测试的有效性和强度常常被限制。
第三,流动性和偿付能力风险但在压力测试中经常分开处理。银行在他们的压力场景中关注单独的风险因素,隐含意是假设风险因素是独立的,这显然过于乐观。流动性和偿付能力风险往往是相互关联的,这是因为当快速变现资产的时候会伴随着一定成本,这将会削弱偿付缓冲。这种单独处理资本和流动性的方式可能会低估银行的风险。
第四,在流动性压力测试中很少模拟网络和反馈效应。像如前所述奥地利共和国央行进行的那样,在常见的一致的流动性压力测试中可能会包含银行的反应。显然,个别银行危机行为可能促进金融系统的压力,在压力时期往往会发生银行的集中破产倒闭,一家银行在面对流动性压力时所作出的反应很可能通过银行间市场的反馈效应或声誉效应等途径迅速的扩展到其他有业务往来的银行。Van den End利用蒙特卡洛方法,将该框架应用到荷兰银行上,结果表明由于集体行为使得第二轮效应比第一轮效应要有更大的影响(既流动性风险高度非线性),他建议银行应该持有大量的流动性缓冲。
第五,在银行的应急资金计划和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经常性地依赖于中央银行的支持。中央银行在最后贷款人的功能中所提供的流动性支持被认定是非常偏离货币政策实施基本框架的。2013年6月发生的大规模“钱荒”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央行一反常态,没有像往常的流动性危机中那样被商业银行“绑架”,迅速地向市场注入流动性。因此确保银行可以凭自己的力量管理其流动性风险是非常必要的。
第六,压力测试方法的实用性和认可度不高。由于中国银行的监管制度尚不够完善,造成了很多管理者为了美化银行业状况,刻意将某部分危机风险排除在流动性压力测试之外,降低压力情景的可能。另一方面,由于信息披露不够,公众甚至是银行自身员工都不能了解银行面临的真实的风险状况。再者,由于中国的流动性风险测试还有一部分并不符合中国商业银行的实际状况,成熟度还不高,因此大大降低了实用性。
六、有关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的建议
第一,开发适合中国商业银行业务、风险的完整的流动性压力测试体系。可以通过模拟银行在压力下的行为来捕捉反馈和第二轮效应,结合流动性风险与包括偿付性危机在内的其他风险种类,避免将流动性风险作为个别银行的个别危机考虑。加强数据的收集工作,建立完整的数据库体系,使压力测试的开发有据可依。
第二,对于个别银行的流动性压力测试来说,压力场景下不应该将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功能当作流动性的主要来源。监管应当鼓励银行在到期时利用标准公开市场操作以及普通借贷工具以合理的成本履行其义务,在没有中央银行流动性支持的情况下也保持可以吸收特异性以及系统性冲击的流动性缓冲。
第三,完善流动性监管制度。加大信息的披露力度,完善管理体系,保证银行系统按照设定的压力测试流程严格进行,只有将流动性压力的结果投诸实践,才能使它真正地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 廖岷.存贷比、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比较分析[EB/OL].http://www.sfi.org.cn/plus/view.php?aid=331,2012-09-10.
[2] 夏圆圆.全球流动性监管与国内银行的应对[J].银行家,2013,(12):86-87.
[3] Basel Committeeon Banking Supervision.Liquidity stress testing:a survey of theory,empirics and current industry andsupervisory
practices.Working Paper No.24.October 2013.
[4] 李东卫.中国银行业“钱荒”的成因及对策[J].青海金融,2013,(9):4-7.
[5] 杨牧.中国商业银行流动性的监管研究[J].中国商贸,2013,(19):186-187.
[6] 涂志兵.压力测试在中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实证研究[D].沈阳:辽宁大学,P33-37.
[责任编辑 陈凤雪]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压力测试;商业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9-0110-04
在此次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浪潮中,尽管有些银行具备较为充足和高质量的资金,但仍然因为缺乏流动性而陷入了困境,人们开始普遍意识到仅仅依靠限定资本充足率并不足以遏制金融危机的发生。在此背景下,巴塞尔协议Ⅲ应运而生。此次巴塞尔协议的修订不仅仅改革了最低资本金要求,并且在流动性监管中提出了流动性覆盖率以及净稳定资金比率两项新的指标。这意味着巴塞尔委员会首次将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提到了同资本充足率相同高度。
一、巴塞尔协议Ⅲ中有关流动性监管的新指标
在以往的流动性监管中已经存在一些较为明确的指标,比如商业银行的存贷比,流动比率、超额备付金率、流动性缺口等等,但这些指标都在静态的基础上衡量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或多或少的有一些缺陷。而流动性覆盖率及净稳定资金比例与传统的流动性监管指标相比,具有更强的综合性,能更好地反映商业银行未来的流动性状况。
下表将以存贷比(LD)为代表,比较传统监管指标与LCR、NSFR的异同。
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出,流动性覆盖率以及净稳定资金比率与存贷比相比的一大优势是在压力场景下考虑未来短期或长期内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状况,它们衡量的是当银行面临某种假设的压力场景时,它们是否以及能在何种程度上抵御流动性缺失带来的冲击,因此这两项指标对于银行流动性风险的防范具有更强的前瞻性、现实意义以及指导作用。基于以上考虑,本文将主要根据两项新指标在国内外银行的落实情况来探讨压力情形下流动性风险测试的进展以及存在的问题。
二、各国银行流动性监管改革
巴塞尔委员会关于流动性风险计量文件框架一经出台便引起了银行界和金融市场的广泛关注,现各国已经陆续进入了流动性监管改革的意见征求阶段。除了加拿大、欧盟、澳大利亚和秘鲁等国家地区已经基本明确流动性监管的改革要求和实施时间外,大多数国家都还处在对巴Ⅲ监管指标的研究阶段,尚未发布最终的监管决定。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2013年10月24日宣布了一项有关金融机构流动性监管的规定,这是美联储首次为大型金融机构设定最低流动性监管标准。此项规定主要为了迎合巴Ⅲ中对流动性覆盖率的要求,既要求银行在拥有足够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以应对短期内的流动性冲击缺口。据美联储官员介绍,本次规定将资产按照流动性高低分为三个级别:被视为具有最高流动性的资产包括银行存放在美联储的超额准备金以及政府债券。次优资产包括投资级的公司债和房地美、房利美等机构发行的抵押支持债券,第三等级主要指优质股票等资产,第二等级和第三等级流动性资产所占总体优质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40%,该种对优质资产的分类要比巴塞尔协议Ⅲ更加严格。
加拿大作为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成员国,在推动协议实施方面一直是领跑者,但加版的巴III除了提出比巴塞尔委员会更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外,并没有对流动性监管中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做出详细规定,只是提出了将分别于2015年和2018年实施LCR和NSFR指标。在流动性压力测试方面,加拿大宏观金融风险评估框架(MFRAF)下的银行通过评估压力环境下加拿大主要银行间的溢出效应来鉴别系统性风险。该框架的一大优势是将偿付性、市场以及资金流动风险当作一个联系的整体来考虑。除了MFRAF,加拿大银行还计划采用一种自上而下定量流动性压力测试的方法,即由当局基于跨企业的一般假设以及监管和公开数据进行的压力测试来评估银行在压力环境下承受风险的能力。该种环境的特点是银行在一个资产销售的恶化的市场流动环境中运行。这种方法将会解释银行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因为动态的流动性压力测试场景,资产分类特点以及资金来源表现出不同程度的脆弱性,因此资产缩减率以及资金流出率都将随时间变化以便和其保持一致。
奥地利共和国的中央银行通过添加行为反应到自下而上的压力测试方法中,完成了包括第二轮反应的流动性压力测试,其中自下而上的压力测试是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这种方法基于金融机构自己的认定或是基于中央银行,监管者为了横向审查而设定的一般场景而进行的。在该方法中,监管部门向一些银行提供流动性压力的场景,然后银行需要指出他们将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在何种程度上减轻压力场景的影响。然后由监管者或中央银行来进行行为反应分析并鉴别潜在的第二轮效应。这种结合了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方法的压力测试的好处,就是该测试利用了现金流方法衡量了对市场流动性冲击的抗衡能力。并且他们还捕捉了潜在的第二轮效应。然而,这种方法也有许多缺点。比如说数据强度太高,除非已经有一个完全成熟的期限错配模板,否则在进行压力测设前,必须进行一项非常昂贵的目标数据搜集工作,并且这样获得的信息质量可能是次优的。最后,第二轮效应不得不依赖从实践,专家判断以及相关文献中产生的数据评估出来。
瑞典银行高度依赖市场融资,总资本额的58%来自市场。瑞典金融监管局近期表示有可能采取措施,以降低银行流动性风险,避免出现融资困境。一段时间以来,瑞典银行已经计算了类似巴塞尔委员会的LCR和NSFR流动性参数。这些参数被发表在金融稳定报告中。瑞典银行既不指定一个定制的量化宏观经济场景,也不在流动性压力测试中使用经验数据校准流出率。瑞典银行正在研究调整压力测试,使之在压力场景中包括增长的贷款损失,并且很快将开始包括提高的资金成本。
此外,香港金管局副总裁阮国恒也表示,由於美国退市令流动性改变,致导流动性紧张。今年将以流动性作为首要的监管条件。 三、中国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发展历程
2013年6月,中国爆发了有史以来最严重的一次“钱荒”,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6月20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一路飙升到了30%,而月初这一数字仅仅为4.5%。事实上,中国目前的市场上并不缺钱,中国银行中大部分具有充足且高质量的资产,能够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然而此次史无前例的大规模钱荒还是险些把中国的商业银行逼入绝境,这充分暴露了中国在流动性监管问题上还有很大的缺失。
为了应对银行流动性监管缺失带来的隐患,积极响应巴塞尔协议Ⅲ对流动性监管的重视,银监会于2013年10月11日就《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办法(试行)》对外公开征求意见。事实上近些年为了提高金融机构的透明度,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发生,中国有关机构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规范(如表2所示):
四、中国商业银行有关流动性监管的最新进展
现阶段中国对流动性监管的政策制定仍然处于意见征集期,正式的法规政策还尚未发布。由于中国的金融市场的现状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因此在很多标准上不能盲目采用巴III的统一规定。从上页表2可以看出,与2011年10月初次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相比,2013年新修订的试行稿取消了对净稳定资金比例的要求,这可能是因为净稳定资金比例目前看来在现实意义不大,并且具有一定的操作难度。但随着监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并不排除今后会执行该项指标的可能性。另外,银监会此次发布的《流动性办法》并没有如外界期望的那样取消存贷比监管要求,这是因为从实践经验来看,存贷比指标虽然存在一系列的局限性,不能全面动态地反映银行的流动性情况,也没有考虑压力情形下银行行为变化引起的流动性缺失,但是在控制商业银行信贷数量,维持银行体系稳定等方面还是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目前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可替代性。在此次试行方法的修订中,还明确允许商业银行在压力状况下流动性覆盖率降至100%以下,这说明中国的流动性监管制度充分考虑了中国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相对过剩,经济结构不合理的发展现状,给予了金融创新更大的空间,鼓励活跃市场。但同时,《流动性办法》根据中国实际情况,对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从压力测试的角度来说,目前中国商业银行标准化的流动性压力测试结果以季度为基础进行报告。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银行考虑如下压力场景:超预期的存款撤回,流动性资产冲击,批发资金市场的干涸,增加的资金成本以及对手方提出的的更高的保证金要求。在实践中,银行通常会根据他们自己对风险的判断,在测试中加上一些特定的压力,比如说法定储备金率的增长。银行通常会考虑温和的、中等的以及严重的三种压力水平。大多数银行利用最短生存期的每一时期水平的现金流缺口来衡量流动性压力测试的结果。银监会会与银行定期讨论压力场景的范围,严重程度以及压力测试的结果。总的来说,中国的大银行在数据收集,建模和管理运用方面要好于小型或中等规模的银行。然而,银行压力测试的有效性和强度通常被数据的限制所约束。
五、中国商业银行流动性压力测试面临的问题
目前中国商业银行流动性压力测试主要是基于资产负债表法、现金流量法和财务指标法。与西方一些国家成熟的流动性压力测试体系相比,中国的压力测试还处于一个初级阶段,尚未形成完整的框架体系,某种程度上来说还浮于形式,并未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监控构成实质性的影响。总的来说中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压力测试中还有以下的问题。
第一,并未形成一套完整的,适合中国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压力测试模型。由于流动性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相比,还必须要考虑表外业务,因此操作起来更加复杂,需要系统的、严谨的测试评估模型,但是目前中国的压力测试主要套用其他发达国家的现成模型,并未开发符合中国金融市场自身业务风险特征的压力测试方法。并且各银行之间使用不同的数据口径进行测量,使监管当局无法基于横向的比较衡量整个系统的流动性风险。
第二,中国现有数据资料不足以支撑中国的流动性压力测试。流动性压力测试无论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还是“自下而上”的方法,都需要基于历史数据来评估商业银行面对风险时的实际承受能力,但是由于中国商业银行并未经历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因而也就缺少金融市场动荡时商业银行行为反应的具体数据,因此压力测试的有效性和强度常常被限制。
第三,流动性和偿付能力风险但在压力测试中经常分开处理。银行在他们的压力场景中关注单独的风险因素,隐含意是假设风险因素是独立的,这显然过于乐观。流动性和偿付能力风险往往是相互关联的,这是因为当快速变现资产的时候会伴随着一定成本,这将会削弱偿付缓冲。这种单独处理资本和流动性的方式可能会低估银行的风险。
第四,在流动性压力测试中很少模拟网络和反馈效应。像如前所述奥地利共和国央行进行的那样,在常见的一致的流动性压力测试中可能会包含银行的反应。显然,个别银行危机行为可能促进金融系统的压力,在压力时期往往会发生银行的集中破产倒闭,一家银行在面对流动性压力时所作出的反应很可能通过银行间市场的反馈效应或声誉效应等途径迅速的扩展到其他有业务往来的银行。Van den End利用蒙特卡洛方法,将该框架应用到荷兰银行上,结果表明由于集体行为使得第二轮效应比第一轮效应要有更大的影响(既流动性风险高度非线性),他建议银行应该持有大量的流动性缓冲。
第五,在银行的应急资金计划和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经常性地依赖于中央银行的支持。中央银行在最后贷款人的功能中所提供的流动性支持被认定是非常偏离货币政策实施基本框架的。2013年6月发生的大规模“钱荒”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央行一反常态,没有像往常的流动性危机中那样被商业银行“绑架”,迅速地向市场注入流动性。因此确保银行可以凭自己的力量管理其流动性风险是非常必要的。
第六,压力测试方法的实用性和认可度不高。由于中国银行的监管制度尚不够完善,造成了很多管理者为了美化银行业状况,刻意将某部分危机风险排除在流动性压力测试之外,降低压力情景的可能。另一方面,由于信息披露不够,公众甚至是银行自身员工都不能了解银行面临的真实的风险状况。再者,由于中国的流动性风险测试还有一部分并不符合中国商业银行的实际状况,成熟度还不高,因此大大降低了实用性。
六、有关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的建议
第一,开发适合中国商业银行业务、风险的完整的流动性压力测试体系。可以通过模拟银行在压力下的行为来捕捉反馈和第二轮效应,结合流动性风险与包括偿付性危机在内的其他风险种类,避免将流动性风险作为个别银行的个别危机考虑。加强数据的收集工作,建立完整的数据库体系,使压力测试的开发有据可依。
第二,对于个别银行的流动性压力测试来说,压力场景下不应该将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功能当作流动性的主要来源。监管应当鼓励银行在到期时利用标准公开市场操作以及普通借贷工具以合理的成本履行其义务,在没有中央银行流动性支持的情况下也保持可以吸收特异性以及系统性冲击的流动性缓冲。
第三,完善流动性监管制度。加大信息的披露力度,完善管理体系,保证银行系统按照设定的压力测试流程严格进行,只有将流动性压力的结果投诸实践,才能使它真正地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 廖岷.存贷比、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比较分析[EB/OL].http://www.sfi.org.cn/plus/view.php?aid=331,2012-09-10.
[2] 夏圆圆.全球流动性监管与国内银行的应对[J].银行家,2013,(12):86-87.
[3] Basel Committeeon Banking Supervision.Liquidity stress testing:a survey of theory,empirics and current industry andsupervisory
practices.Working Paper No.24.October 2013.
[4] 李东卫.中国银行业“钱荒”的成因及对策[J].青海金融,2013,(9):4-7.
[5] 杨牧.中国商业银行流动性的监管研究[J].中国商贸,2013,(19):186-187.
[6] 涂志兵.压力测试在中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实证研究[D].沈阳:辽宁大学,P33-37.
[责任编辑 陈凤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