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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了16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已经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相应的最新修订稿,在明确标注“原文”和“修订”两大板块后,可以清晰看出,新《消法》今后的改革方向。
“非现场”购物增加“后悔权”
《消法》原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修订后的第九条新增: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修改”解读:南京市消协秘书长周晖指出,现在商家的促销手段五花八门,其中不少有夸大之嫌,导致消费者发生“冲动式消费”,而电视购物、网络购物等非现场消费方式,也让不少消费者在“摸不着”的情况下频频体会“很受伤”。
“消费隐私权”首次被提及
《消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修订》第十四条新增:享有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本法所称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健康状况、家庭状况、财产状况、消费记录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
“修改”解读:“不能否认的是,一些受利益驱使者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肆无忌惮地出卖给商家,已经严重扰乱了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周晖表示,如今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诸多领域都需要填写个人信息,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信息泄露,都会让消费者惹上麻烦。
个人隐私一旦暴露,导致的负面后果很严重。而目前,我国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立法仍未完善,实施十多年的《消法》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还没有相关的规定,因此新《消法》加入对隐私信息的保护十分及时而必要。
“双倍赔偿”将变成X倍赔偿
《消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修订》第49条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欺诈、胁迫或者强制交易等行为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X倍以内的赔偿金。
“修改”解读:“只有加强惩罚性条款的力度,才能对商家的侵权行为进行震慑。”周晖秘书长表示,根据消协的实际调解体会,最让不法商家害怕的,就是惩罚性赔偿和集团诉讼制度。因此惩罚性赔偿的尺度在新《消法》中进行调整是大势所趋。
他认为,新消法有必要借鉴食品安全法的假一罚十,把惩罚性赔偿制度由一倍提高到十倍。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既有民族传统,同时也借鉴了发达国家制度的有益设计。比如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没有上限的,而我们是有的。如果说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思路有困难的话,至少要把现在的假一罚一赔偿提高到假一罚十。
同时,周晖提出建议增加无责赔偿的条款,即规定只要售出的商品,提供的服务已侵害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家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买房买车也受消法保护
《消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修订》第二条新增:本法所称的消费者,是指非为生产经营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修改”解读:什么是“消费”?什么是“消费者”?根据《消法》调整及适用的范围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什么是“生活消费需要”,没有明确界定。在实践中,是否适用《消法》,就全看法官认知的程度了。
新修订的《消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消费者的定义是指非为生产经营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周晖指出,从该句话的表述来看,汽车、房屋等大宗商品,也将有望进入新《消法》的管辖范围之列。
(来源:法院网)
“非现场”购物增加“后悔权”
《消法》原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修订后的第九条新增: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修改”解读:南京市消协秘书长周晖指出,现在商家的促销手段五花八门,其中不少有夸大之嫌,导致消费者发生“冲动式消费”,而电视购物、网络购物等非现场消费方式,也让不少消费者在“摸不着”的情况下频频体会“很受伤”。
“消费隐私权”首次被提及
《消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修订》第十四条新增:享有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本法所称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健康状况、家庭状况、财产状况、消费记录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
“修改”解读:“不能否认的是,一些受利益驱使者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肆无忌惮地出卖给商家,已经严重扰乱了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周晖表示,如今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诸多领域都需要填写个人信息,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信息泄露,都会让消费者惹上麻烦。
个人隐私一旦暴露,导致的负面后果很严重。而目前,我国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立法仍未完善,实施十多年的《消法》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还没有相关的规定,因此新《消法》加入对隐私信息的保护十分及时而必要。
“双倍赔偿”将变成X倍赔偿
《消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修订》第49条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欺诈、胁迫或者强制交易等行为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X倍以内的赔偿金。
“修改”解读:“只有加强惩罚性条款的力度,才能对商家的侵权行为进行震慑。”周晖秘书长表示,根据消协的实际调解体会,最让不法商家害怕的,就是惩罚性赔偿和集团诉讼制度。因此惩罚性赔偿的尺度在新《消法》中进行调整是大势所趋。
他认为,新消法有必要借鉴食品安全法的假一罚十,把惩罚性赔偿制度由一倍提高到十倍。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既有民族传统,同时也借鉴了发达国家制度的有益设计。比如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没有上限的,而我们是有的。如果说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思路有困难的话,至少要把现在的假一罚一赔偿提高到假一罚十。
同时,周晖提出建议增加无责赔偿的条款,即规定只要售出的商品,提供的服务已侵害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家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买房买车也受消法保护
《消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修订》第二条新增:本法所称的消费者,是指非为生产经营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修改”解读:什么是“消费”?什么是“消费者”?根据《消法》调整及适用的范围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什么是“生活消费需要”,没有明确界定。在实践中,是否适用《消法》,就全看法官认知的程度了。
新修订的《消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消费者的定义是指非为生产经营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周晖指出,从该句话的表述来看,汽车、房屋等大宗商品,也将有望进入新《消法》的管辖范围之列。
(来源: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