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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微信在现如今成为了一种极其流行的移动社交工具,继微博、手机QQ群已经成为当今常人必备软件,如今微信在中国已经有了极其大的市场用户,多达5.49亿。同时微信不仅仅席卷中国,也在世界范围内有了不小的影响。在200多个国家中都有用户,覆盖20多种语言,更是一举成为整个亚洲地区拥有最多用户的即时通讯软件。因此通过利用微信销售商品这一打破传统经营模式的全新商业形式,给人们带来全新的购买欲望。微商已经渗透到生活中的每一个手机用户,打开微信朋友圈的就有各种用户的生活状况,更有全屏幕的各种产品和宣传口号。可见,微商的发展不容小觑。
【关键词】微商;市场缺陷;法制建设
一、微商市场现状总结
如今城市的微企业达到一定的发展水平,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微商本身的平台性质导致其商事主体界定不明
商事交易应当按照一定的商事交易来登记,这是对外公信力在商事交易中的体现,也是对行政监察部门监督的基础,但作为商事主体的微商其主体的界定还不够明确。从上升的基本形式,应视为商业个人。不过,随着微商业务的不断拓展,一些微业务展现团体化的趋势。2015年5月20日,巴南微工商企业注册微企业注册,统一落户巴南区科技文化科技企业孵化园,还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政策,这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但可以说,只有这一个例,微企业登记的商业登记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我国仍无法实现微企业个人注册制度,所以对微观企业的定位更为关键,因此界定微商的商事主体较为关键,这将影响未来微商的相关管理和系统监管。
(二)形成时间过短行业规范尚未形成
行业秩序化是指在一定时期内,行业已经形成了行业自律的相关规范,其成员有自觉地遵守和接受其监管的产业状态。微商作为一种新的交易模式,在一个新的时期,随着其人口的不断增长,微商的发展极其迅速,呈现出一种前所未有的姿势疯狂扩张,但微商的贸易并没有达到应有的行业秩序要求。微商贸易者的选择交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通过微信平台交易信息传播,吸引人气。但形式如何,平台的管理仍无法解决,在微商中的贸易者尚未形成共识。相比之下,一个比较成熟的淘宝模式,其依托于淘宝天猫平台和支付宝的信用平台已经更加规范化,但微商的模式尚未规范化。
(三)财务制度与信用制度的缺失
从事商业交易的金融体系是为了保护合理合法经营的前提下,建立更加规范的商业金融是现代商法的一般要求。微商作为新兴的贸易模式,却没有一个完整有效的财务制度。但微商的利润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逃税中获得的。在交易中的微商,多了是小数目的熟人之间的交易,在这样的交易将涉及形成一定规模的纳税问题,,然而,由于不明确的微商主体导致其定义和主题衍生交易往往是隐性的,所以“税”已经成为一个问题。同时微商的信用体系的缺失也是导致了其发展受到局限,虚拟平台和行业标准的不足,困扰着微商的发展。由于不明确的微商主体导致其定义和主题衍生交易往往是隐性的无法确保信用支撑。
二、完善微商法制的策略
针对以上现象,我认为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完善微商的法治建设:
(一)完善相关立法
现在虽然有了一些关于微商的法律规定,但是这之中的规定并不足够,更何况它还仅仅是一个暂时临行规定,并不具有强制性,只是一个不完善的行业规定。从临行规定到实质的法律规定,我们又需要走多远呢?我国现在有了关于网购商品的保障,《消费者權益保护法》中对网购商品有了例如七天自由退换,但这到底适不适合用在微商之中还不得而知。同时我们也需要打击虚假广告,微商中的虚假宣传广告太多,我们没有好用的“广告法”,就不能限制相关的虚假宣传和广告。这可以从实际问题上看到的规定,行业标准制定的“一针见血”的核心问题,以弥补监管空白这一问题。但缺乏对处罚的相关措施的缺乏,只对实施草案的法律制裁,如何制裁,相关人的责任界定,需要具体的研究讨论,以完善规定。
(二)建立市场准入制度
做一个微商成本很低,只要是一个智能手机,在微信、微博、手机等发布销售信息都可以。从表面上来看,微商看起来没有什么高要求,极低的限制条件使很多人找到了就业方式,解决了很多人的就业问题,貌似玩手机的过程中还可以卖卖东西赚赚钱,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微商的大环境决定了其素质的参差不齐,不存在一个一致承认的市场准入制度,导致了行业的混乱。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对于微商的未来而言有着不言而喻的重要性,是的,微商需要市场准入制度,他可以剔除那些妄图鱼目混珠的不良商家,维护微商一个干净美好的市场环境,给微商正名,让微商可以终有一日像淘宝,像京东,成为有信誉有力度诚信有理的贸易方式。
(三)交易技术化运行建立平台
微商交易依赖于虚拟平台,而虚拟平台本身的局限性代表了它的风险,所以微商交易具有不可预知的而且很难规避的风险。交易技术化是每一种贸易方式走向蓬勃发展的最主要的一个发展方向,在信息时代的发展过程中,平台是局限或蓬勃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我认为我们可以参考传统的淘宝模式,通过加强技术平台的建设,并建立与之相关规范化交易流程,使得微商的运行走向技术化,这必将为微商的良性发展增添力量与指明方向。
四、完善微商法制建设的意义
微商的高速发展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缩影,如何使其从快速发展的中有序发展,是建立微商人士应该思考的问题。我们已经回顾了微商的法律问题,不难发现,行业不规范,没有配套制度是其发展的关键。有关商业法律法规应当给予明确的法律地位;行业自律规范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当做好准备,才能促进微商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保树著.《商法》[M].法律出版社,2005-06
[2]张民安著.《商法总则》[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06
[3]覃有土著.《商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01
【关键词】微商;市场缺陷;法制建设
一、微商市场现状总结
如今城市的微企业达到一定的发展水平,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微商本身的平台性质导致其商事主体界定不明
商事交易应当按照一定的商事交易来登记,这是对外公信力在商事交易中的体现,也是对行政监察部门监督的基础,但作为商事主体的微商其主体的界定还不够明确。从上升的基本形式,应视为商业个人。不过,随着微商业务的不断拓展,一些微业务展现团体化的趋势。2015年5月20日,巴南微工商企业注册微企业注册,统一落户巴南区科技文化科技企业孵化园,还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政策,这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但可以说,只有这一个例,微企业登记的商业登记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我国仍无法实现微企业个人注册制度,所以对微观企业的定位更为关键,因此界定微商的商事主体较为关键,这将影响未来微商的相关管理和系统监管。
(二)形成时间过短行业规范尚未形成
行业秩序化是指在一定时期内,行业已经形成了行业自律的相关规范,其成员有自觉地遵守和接受其监管的产业状态。微商作为一种新的交易模式,在一个新的时期,随着其人口的不断增长,微商的发展极其迅速,呈现出一种前所未有的姿势疯狂扩张,但微商的贸易并没有达到应有的行业秩序要求。微商贸易者的选择交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通过微信平台交易信息传播,吸引人气。但形式如何,平台的管理仍无法解决,在微商中的贸易者尚未形成共识。相比之下,一个比较成熟的淘宝模式,其依托于淘宝天猫平台和支付宝的信用平台已经更加规范化,但微商的模式尚未规范化。
(三)财务制度与信用制度的缺失
从事商业交易的金融体系是为了保护合理合法经营的前提下,建立更加规范的商业金融是现代商法的一般要求。微商作为新兴的贸易模式,却没有一个完整有效的财务制度。但微商的利润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逃税中获得的。在交易中的微商,多了是小数目的熟人之间的交易,在这样的交易将涉及形成一定规模的纳税问题,,然而,由于不明确的微商主体导致其定义和主题衍生交易往往是隐性的,所以“税”已经成为一个问题。同时微商的信用体系的缺失也是导致了其发展受到局限,虚拟平台和行业标准的不足,困扰着微商的发展。由于不明确的微商主体导致其定义和主题衍生交易往往是隐性的无法确保信用支撑。
二、完善微商法制的策略
针对以上现象,我认为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完善微商的法治建设:
(一)完善相关立法
现在虽然有了一些关于微商的法律规定,但是这之中的规定并不足够,更何况它还仅仅是一个暂时临行规定,并不具有强制性,只是一个不完善的行业规定。从临行规定到实质的法律规定,我们又需要走多远呢?我国现在有了关于网购商品的保障,《消费者權益保护法》中对网购商品有了例如七天自由退换,但这到底适不适合用在微商之中还不得而知。同时我们也需要打击虚假广告,微商中的虚假宣传广告太多,我们没有好用的“广告法”,就不能限制相关的虚假宣传和广告。这可以从实际问题上看到的规定,行业标准制定的“一针见血”的核心问题,以弥补监管空白这一问题。但缺乏对处罚的相关措施的缺乏,只对实施草案的法律制裁,如何制裁,相关人的责任界定,需要具体的研究讨论,以完善规定。
(二)建立市场准入制度
做一个微商成本很低,只要是一个智能手机,在微信、微博、手机等发布销售信息都可以。从表面上来看,微商看起来没有什么高要求,极低的限制条件使很多人找到了就业方式,解决了很多人的就业问题,貌似玩手机的过程中还可以卖卖东西赚赚钱,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微商的大环境决定了其素质的参差不齐,不存在一个一致承认的市场准入制度,导致了行业的混乱。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对于微商的未来而言有着不言而喻的重要性,是的,微商需要市场准入制度,他可以剔除那些妄图鱼目混珠的不良商家,维护微商一个干净美好的市场环境,给微商正名,让微商可以终有一日像淘宝,像京东,成为有信誉有力度诚信有理的贸易方式。
(三)交易技术化运行建立平台
微商交易依赖于虚拟平台,而虚拟平台本身的局限性代表了它的风险,所以微商交易具有不可预知的而且很难规避的风险。交易技术化是每一种贸易方式走向蓬勃发展的最主要的一个发展方向,在信息时代的发展过程中,平台是局限或蓬勃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我认为我们可以参考传统的淘宝模式,通过加强技术平台的建设,并建立与之相关规范化交易流程,使得微商的运行走向技术化,这必将为微商的良性发展增添力量与指明方向。
四、完善微商法制建设的意义
微商的高速发展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缩影,如何使其从快速发展的中有序发展,是建立微商人士应该思考的问题。我们已经回顾了微商的法律问题,不难发现,行业不规范,没有配套制度是其发展的关键。有关商业法律法规应当给予明确的法律地位;行业自律规范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当做好准备,才能促进微商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保树著.《商法》[M].法律出版社,2005-06
[2]张民安著.《商法总则》[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06
[3]覃有土著.《商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