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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见问题就是国有企业在转制过程中出现贪污、侵吞国有资产行为的,往往是握有企业管理大权的一、二把手与掌控财权的财会人员联手进行的。
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是一个不起眼的国有公司;于小兰,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发展部原部长,在整个国家工作人员级别繁多的中国是一个虽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又属于芝麻绿豆级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3800余万元钱财,在中国众多的国有企业拥有庞大的国有资产中也算是一笔平常的数字。然而当这三者被北京市第二人民中级法院以一纸刑事判决书连接起来后,就形成了一起在中国可以引起整个国有企业深思深省的经济犯罪大案。
2009年5月22日,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发展部原部长于小兰因贪污公款数额达3800余万元,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于小兰案是北京市检察机关近年查获的利用国企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数额最大的案件。于小兰利用担任原北京一清集团财务主管的职务便利,将侵吞的巨额资金长年隐匿在只有她自己掌控的一清集团下属公司的账户中。案发后于小兰称,总公司账外的巨额资金自己一直未曾动过,以此辩解自己并不想占有这些资产。然而,当这些国有资产已经脱离了原公司的有效控制和占有,于小兰的“分文未动”仍不能掩盖自己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检察院的起诉指控,法院的有罪判决没有任何差处,重刑之下,于小兰也算是罪有应得,罚当其罪。
我们的国家,从政治制度上讲,是人民的国家,国家工作人员不过是人民的“公仆”;从经济制度上讲,我们依然是一个以公有制为主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全体人民才是这些财产的主人;管理公共财产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不过是人民的“管家”。国有资产是整个国家通过人民的创造和劳动不断积累起来的财富,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体制的改革深入,传统的国有企业正面临着整体转型的趋势,于是,原先制度上的设定与理论上的应然性,已不能掩饰和消除现实生活中众多的作为“公仆”的“管家”肆意掏空国有企业和侵占国有资产的累累重案,一只只贪得无厌的“硕鼠”纷纷登台亮相,“硕鼠”可恨可恶,但不难理解。因为在传统的理想信念破灭以后,暴露出一些“公仆”和“管家”意欲以金钱形式的拜物主义支撑全部人身的价值取向。当然一旦东窗事发,锒铛入狱,咎由自取,也算罪有应得,一切皆在必然中。可以想象,只要这种信念不破不灭,类似的大案要案还将不断出现。例如原健力宝董事长李经纬与其三名老部下——原健力宝三名副总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涉嫌转移国有资产6000万元;湖南省金环进出口总公司总经济师(副厅级)的吴芬清,涉嫌贪污、侵吞国有资产5300余万元;哈尔滨市吉星房屋土地开发建设公司(这家公司隶属哈尔滨市规划土地局,系国有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尤箐彪及该公司的财务部长曲法顺将1578万元国有资产私存账外账,隐匿于自己控制的6个秘密账户予以侵吞。……如此之类的过江之鲫简直数不胜数。然而对于我们这个国家和社会来说,面对如此众多的国企转型改制过程中的经济犯罪大案要案,我们不能不从中引起深刻的警觉和做出应有的预防。从已经案发的众多大案要案来看,这类因转型改制而贪污、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案件大体上具有这样一些表现特征。
上下联手,狼狈为奸。
这些大案暴露出的一个显见问题就是国有企业在转制过程中出现贪污、侵吞国有资产行为的,往往是握有企业管理大权的一、二把手与掌控财权的财会人员联手进行的。事实也确可理解,没有头头脑脑的授意指使、知情同意、提笔签单,企业内部的大规模的侵吞行为是很难实施的。以于小兰案为例,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从其前身单位的成立到后来的企业重组(都属国有独资),担任该单位“一把手”的唐文福对于小兰一直重用有加,自1993年起在唐文福掌管整个企业的整个过程中,先后被委以财务科科长、总会计师、财务处处长等重任,始终掌管着一清车辆场和后来的一清集团的全部财务工作。在一清车辆场的基本账户以外,唐文福又让于小兰在北京城市信用社以“北京第一清洁车辆厂财务科”名义开立账户,专门用于管理企业正常收支以外的款项。作为一清集团及其所有这些下属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的事儿唐文福说了算,公司的财务于小兰一竿子管到底,连出纳都不用。这就为他们日后操纵企业账外资金以至最终贪污、侵占提供极大的方便。
巧立名目,私设金库
应当说,现有的企业管理制度对国有资产的监控也有相当严格的规定。钱款的进出需要经过多道必定的程序,贪官污吏们也深知,要从正常的渠道攫取大量的钱款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于是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巧立名目,私设金库、账外设账往往是最通常的做法。我国刑法制订后第一起特大贪污大案中黑龙江省宾县煤炭公司经理王守信贪污人民币50多万元,就是通过工业用煤的双轨价格乃至多轨价格截取货款,靠疏漏的财经制度秘密私立小金库,然后加以侵吞实现非法占有目的的。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变成了前车可见,后车相随,其中的教训实在是太深刻了。
手段隐蔽,外人难知
在今天我们仍不得不承认,现有众多的国有企业的管理大权和经济事务还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这些人一旦良心泯灭,私欲膨胀,往往胆大妄为,无所顾忌。当国企的管理事务还缺少阳光普照,那么再肮脏的行为仍然隐蔽在黑暗之中,外人就很难知晓。本来嘛,巧受贿,笨贪污,贪污容易留下蛛丝马迹,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受贿案数大大超过贪污案数。但贪污、侵吞国有资财一旦发生在国企转制过程中,犯罪分子依仗着他们少数人一手遮天,大权独揽。于是环境的黑暗和犯罪分子的胆大妄为,推波助澜,相互作用,引发了一起又一起的重大案件。不到恶贯满盈,形成天字号大案难以为外人知晓,有的罪案虽然东窗事发受到严厉惩处,但国有资产的流失却已是覆水难收,而且已经查处的大案也可能不过是冰山一角。
完全可以想象,这类犯罪还将继续存在和发生。但作为一个公有制依然是我国的主要经济制度,国有企业依然是国家主要经济单位的今天,当国有企业必然要继续进行转型和改制,那么如何预防这类犯罪的大量存在与继续发生,就成了当前摆在中国社会面前的一个重大问题。借用马克思的一句名言,过去的理论者只不过用各种方式解释国企转型改制过程中贪污、侵吞国有资财的现象,但问题是如何改变这种现象。
如何改变原先预防观念不超前、制度设计不合理、监督手段不到位,是当前的理论与实践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一、必须要真实解决谁是国企真正主人的这一既是历史又是现实的重大问题,由此彻底扭转少数人借助一手遮天,竟敢肆无忌惮贪污、侵吞国有资产的严重现象。然而工人真正成为国企的主人,就意味着每个人将对自己的财产负起责任来,而每个人负责任时所睁眼扫视的目光就是一道道阳光,有了这一道道阳光,魑魅魍魉就会有所收敛。对于经济犯罪的作恶者,我们虽一时还无法彻底消灭之,但我们要尽可能预防、控制。
二、监督、监管的力量不但需要来自于内部的“自律”,更需要借助于外部的“他律”。让工人成为主人,担当起看管“公仆”和“管家”的责任,固然有一定成效,但在企业内部,这仍然是属于“自律”的问题。应当看到,国有企业是国家财产,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实际上是一个社会的系统工程。由此我们想到,如果国有企业的财会人员由国家统一派遣,定期轮替。这些财会人员不属于企业内人员,与企业不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又不会影响企业财务的内部作业。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扭转国企内部管理人员与财会人员联手贪污、侵吞国有资产等现象频繁出现,使一些意欲贪污、侵吞国有资产未然的行为苗头,在风起于青萍之末时就得到有力地遏止。
三、对于已颁的法律法规必须做到言必行、行必果、令行禁止。对于国有企业中的私设小金库的整顿与清理,国家有时犹有妇人之仁,往往苦口婆心而收效不显,以致经常性的三令五申,重复提及。其实对于经济犯罪(当然也包括其他犯罪),刑罚于已然之后,无论对于国家与个人都属于一种双输的现象。因此预防于未然之前,方能收双赢之效。令行禁止,严而不厉,就是一种最好的预防措施。在当前公共安全领域,人们正在讨论醉酒驾车能否一律采取绝杀措施(即一律从严处置,甚至作为犯罪处理),那么对于那种顶风违法,一而再、再而三的私设小金库之类的行为,国家决不能姑息养奸。国家每隔一段时间颁布一个通知、通告,苦口婆心进行反复规劝,实际上是自损权威、自伤法纪,自毁法制长城,由此预防此类违法举动和犯罪行为,当然犹如缘木求鱼,收效甚微。此等教训,尤为深刻,不可不汲取。■
编辑:卢劲杉[email protected]
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是一个不起眼的国有公司;于小兰,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发展部原部长,在整个国家工作人员级别繁多的中国是一个虽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又属于芝麻绿豆级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3800余万元钱财,在中国众多的国有企业拥有庞大的国有资产中也算是一笔平常的数字。然而当这三者被北京市第二人民中级法院以一纸刑事判决书连接起来后,就形成了一起在中国可以引起整个国有企业深思深省的经济犯罪大案。
2009年5月22日,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发展部原部长于小兰因贪污公款数额达3800余万元,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于小兰案是北京市检察机关近年查获的利用国企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数额最大的案件。于小兰利用担任原北京一清集团财务主管的职务便利,将侵吞的巨额资金长年隐匿在只有她自己掌控的一清集团下属公司的账户中。案发后于小兰称,总公司账外的巨额资金自己一直未曾动过,以此辩解自己并不想占有这些资产。然而,当这些国有资产已经脱离了原公司的有效控制和占有,于小兰的“分文未动”仍不能掩盖自己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检察院的起诉指控,法院的有罪判决没有任何差处,重刑之下,于小兰也算是罪有应得,罚当其罪。
我们的国家,从政治制度上讲,是人民的国家,国家工作人员不过是人民的“公仆”;从经济制度上讲,我们依然是一个以公有制为主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全体人民才是这些财产的主人;管理公共财产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不过是人民的“管家”。国有资产是整个国家通过人民的创造和劳动不断积累起来的财富,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体制的改革深入,传统的国有企业正面临着整体转型的趋势,于是,原先制度上的设定与理论上的应然性,已不能掩饰和消除现实生活中众多的作为“公仆”的“管家”肆意掏空国有企业和侵占国有资产的累累重案,一只只贪得无厌的“硕鼠”纷纷登台亮相,“硕鼠”可恨可恶,但不难理解。因为在传统的理想信念破灭以后,暴露出一些“公仆”和“管家”意欲以金钱形式的拜物主义支撑全部人身的价值取向。当然一旦东窗事发,锒铛入狱,咎由自取,也算罪有应得,一切皆在必然中。可以想象,只要这种信念不破不灭,类似的大案要案还将不断出现。例如原健力宝董事长李经纬与其三名老部下——原健力宝三名副总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涉嫌转移国有资产6000万元;湖南省金环进出口总公司总经济师(副厅级)的吴芬清,涉嫌贪污、侵吞国有资产5300余万元;哈尔滨市吉星房屋土地开发建设公司(这家公司隶属哈尔滨市规划土地局,系国有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尤箐彪及该公司的财务部长曲法顺将1578万元国有资产私存账外账,隐匿于自己控制的6个秘密账户予以侵吞。……如此之类的过江之鲫简直数不胜数。然而对于我们这个国家和社会来说,面对如此众多的国企转型改制过程中的经济犯罪大案要案,我们不能不从中引起深刻的警觉和做出应有的预防。从已经案发的众多大案要案来看,这类因转型改制而贪污、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案件大体上具有这样一些表现特征。
上下联手,狼狈为奸。
这些大案暴露出的一个显见问题就是国有企业在转制过程中出现贪污、侵吞国有资产行为的,往往是握有企业管理大权的一、二把手与掌控财权的财会人员联手进行的。事实也确可理解,没有头头脑脑的授意指使、知情同意、提笔签单,企业内部的大规模的侵吞行为是很难实施的。以于小兰案为例,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从其前身单位的成立到后来的企业重组(都属国有独资),担任该单位“一把手”的唐文福对于小兰一直重用有加,自1993年起在唐文福掌管整个企业的整个过程中,先后被委以财务科科长、总会计师、财务处处长等重任,始终掌管着一清车辆场和后来的一清集团的全部财务工作。在一清车辆场的基本账户以外,唐文福又让于小兰在北京城市信用社以“北京第一清洁车辆厂财务科”名义开立账户,专门用于管理企业正常收支以外的款项。作为一清集团及其所有这些下属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的事儿唐文福说了算,公司的财务于小兰一竿子管到底,连出纳都不用。这就为他们日后操纵企业账外资金以至最终贪污、侵占提供极大的方便。
巧立名目,私设金库
应当说,现有的企业管理制度对国有资产的监控也有相当严格的规定。钱款的进出需要经过多道必定的程序,贪官污吏们也深知,要从正常的渠道攫取大量的钱款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于是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巧立名目,私设金库、账外设账往往是最通常的做法。我国刑法制订后第一起特大贪污大案中黑龙江省宾县煤炭公司经理王守信贪污人民币50多万元,就是通过工业用煤的双轨价格乃至多轨价格截取货款,靠疏漏的财经制度秘密私立小金库,然后加以侵吞实现非法占有目的的。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变成了前车可见,后车相随,其中的教训实在是太深刻了。
手段隐蔽,外人难知
在今天我们仍不得不承认,现有众多的国有企业的管理大权和经济事务还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这些人一旦良心泯灭,私欲膨胀,往往胆大妄为,无所顾忌。当国企的管理事务还缺少阳光普照,那么再肮脏的行为仍然隐蔽在黑暗之中,外人就很难知晓。本来嘛,巧受贿,笨贪污,贪污容易留下蛛丝马迹,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受贿案数大大超过贪污案数。但贪污、侵吞国有资财一旦发生在国企转制过程中,犯罪分子依仗着他们少数人一手遮天,大权独揽。于是环境的黑暗和犯罪分子的胆大妄为,推波助澜,相互作用,引发了一起又一起的重大案件。不到恶贯满盈,形成天字号大案难以为外人知晓,有的罪案虽然东窗事发受到严厉惩处,但国有资产的流失却已是覆水难收,而且已经查处的大案也可能不过是冰山一角。
完全可以想象,这类犯罪还将继续存在和发生。但作为一个公有制依然是我国的主要经济制度,国有企业依然是国家主要经济单位的今天,当国有企业必然要继续进行转型和改制,那么如何预防这类犯罪的大量存在与继续发生,就成了当前摆在中国社会面前的一个重大问题。借用马克思的一句名言,过去的理论者只不过用各种方式解释国企转型改制过程中贪污、侵吞国有资财的现象,但问题是如何改变这种现象。
如何改变原先预防观念不超前、制度设计不合理、监督手段不到位,是当前的理论与实践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一、必须要真实解决谁是国企真正主人的这一既是历史又是现实的重大问题,由此彻底扭转少数人借助一手遮天,竟敢肆无忌惮贪污、侵吞国有资产的严重现象。然而工人真正成为国企的主人,就意味着每个人将对自己的财产负起责任来,而每个人负责任时所睁眼扫视的目光就是一道道阳光,有了这一道道阳光,魑魅魍魉就会有所收敛。对于经济犯罪的作恶者,我们虽一时还无法彻底消灭之,但我们要尽可能预防、控制。
二、监督、监管的力量不但需要来自于内部的“自律”,更需要借助于外部的“他律”。让工人成为主人,担当起看管“公仆”和“管家”的责任,固然有一定成效,但在企业内部,这仍然是属于“自律”的问题。应当看到,国有企业是国家财产,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实际上是一个社会的系统工程。由此我们想到,如果国有企业的财会人员由国家统一派遣,定期轮替。这些财会人员不属于企业内人员,与企业不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又不会影响企业财务的内部作业。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扭转国企内部管理人员与财会人员联手贪污、侵吞国有资产等现象频繁出现,使一些意欲贪污、侵吞国有资产未然的行为苗头,在风起于青萍之末时就得到有力地遏止。
三、对于已颁的法律法规必须做到言必行、行必果、令行禁止。对于国有企业中的私设小金库的整顿与清理,国家有时犹有妇人之仁,往往苦口婆心而收效不显,以致经常性的三令五申,重复提及。其实对于经济犯罪(当然也包括其他犯罪),刑罚于已然之后,无论对于国家与个人都属于一种双输的现象。因此预防于未然之前,方能收双赢之效。令行禁止,严而不厉,就是一种最好的预防措施。在当前公共安全领域,人们正在讨论醉酒驾车能否一律采取绝杀措施(即一律从严处置,甚至作为犯罪处理),那么对于那种顶风违法,一而再、再而三的私设小金库之类的行为,国家决不能姑息养奸。国家每隔一段时间颁布一个通知、通告,苦口婆心进行反复规劝,实际上是自损权威、自伤法纪,自毁法制长城,由此预防此类违法举动和犯罪行为,当然犹如缘木求鱼,收效甚微。此等教训,尤为深刻,不可不汲取。■
编辑:卢劲杉[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