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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连接刑事裁判和刑罚执行的纽带,刑罚交付执行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程序之一,是刑罚得以实现、罪犯得到惩处的关键。本文通过调研S市看守所近三年来交付执行基本情况,针对目前看守所交付执行难的情况,分别分析了看守所、检察机关在交付执行、检察监督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原因,并从检察监督的角度提出通过健全信息共享协作机制、建立同步监督机制、健全刑罚交付执行监督纠正违法机制、完善交付执行配套保障机制,完善刑罚交付执行监督内容,促进刑罚交付执行依法、规范进行。
【关键词】:刑事交付执行;检察监督;问题;对策
刑罚交付执行是刑罚执行的起始环节,也是刑罚执行的薄弱环节。[1]由于“重审判轻执行”观念的影响,刑事交付执行长期不被重视,刑罚交付不及时和交付执行难是刑罚交付执行中长期存在的问题,不仅罪犯得不到及时惩罚和改造,而且导致超期羁押、久押不决,严重危害了看守所的安全稳定,损害了罪犯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的法律监督成了当务之急[2]。本文以S市看守所2013年至2016年期间的刑罚交付执行人数为样本,对刑罚交付执行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实证考察,并从检察监督的角度提出对策建议。
一、S市看守所刑罚交付执行基本情况
经实地调查统计,S市某看守所2013年至2016年每年交付执行人数量逐年上升,每年交付执行人数依次为 147人、281 人、252人、305人,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年交付执行人数增多,交付执行环节存在的诸多问题逐渐暴露。三年来,该所共交付罪犯执行刑罚985人,发现交付执行环节违法的有46人,占所交付人数的4.67%(详见表一)。
其中法院未在生效判决后10日内及时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2人,法院交付执行文书不齐全、不完整或者错误导致看守所不能按时交付的28人,因监狱原因拒收的3人,其中罪犯患有艾滋病拒收的1人,监狱以春节期间不符合其收监时间拒收的1人,因罪犯在看守所摔伤骨折拒收的1人,违法留所服刑的13人(详见表二)。
二、S市看守所刑罚交付执行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经调研发现,目前S市看守所在刑罚交付执行活动中存在大量交付执行不及时、违法留所服刑和交付执行难的情况。这一方面致使看守所管理难度加大、警力不足问题凸显,潜伏诸多隐患。另一方面因看守所场地所限,缺乏对已决犯劳动改造的条件教育改造难以开展,导致留所服刑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现象。
(一)人民法院制作交付执行法律文书不规范、不完备,判决、裁定生效后不及时送达看守所,导致看守所不能及时、依法交付执行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253条对交付执行的机关、程序和交付执行的法定期限做出了规定,但实践中人民法院不及时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情况屡见不鲜。不仅影响正常的监管秩序,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影响刑罚目的和功能的实现。笔者经分析,主要原因如下:
1.法院未及时在判决生效后法定期限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看守所,致使罪犯无法按时交付执行。一是人民法院个别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对刑罚交付执行重视不够,在判决生效后迟延送达案件交付执行文书。二是看守所在法定审理期限内无从知晓在押人员的判决是否生效,无法提前进行预警或提示。三是二审法院在将生效判决文书流转至第一审人民法院交付执行过程中出现脱节和延迟,致使第一审人民法院不能及时向看守所送达执行文书。四是个别工作人员受人情关系影响,为达到“交付执行时余刑三个月以下”而留看守所服刑的目的,故意迟延送达。
2.法院交付执行文书不齐全、不完整或者错误,造成罪犯交付执行不及时。法律文书是刑罚执行的依据,尤其刑罚交付执行文书更是终局性的法律文书,具有司法公信力。[3]《监狱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上述文件[4]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應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会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监狱收监罪犯时,往往会对法院的法律文书进行严格审查。有的监狱要求法院一审、二审判决、裁定书以及起诉书中罪犯基本信息完全一致。监狱拒收后,看守所就会把交付执行手续退回法院,要求法院按照监狱要求更改法律文书。如此导致的收监执行难问题,有时需要几个月时间才能协调解决。
(二)监狱违法拒收交付执行的罪犯,导致罪犯长滞留在看守所而不能正确、及时执行刑罚
在对S市看守所2013年至2016年6月期间的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检察中发现,刑罚交付执行难问题也是刑罚交付执行中存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1. 罪犯交付执行前身体有伤或患一般性疾病,监狱要求治愈后在交付执行。根据我国《监狱法》第16条、17条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看守所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只要法律文书齐全,监狱应当一律收监执行[5]。对罪犯的身体检查应当在收监后进行,且不得作为是否收监的前置条件。但实践中多数监狱从部门利益出发,任意扩大暂不收监的范围,自行设定条件,对所有罪犯在收监前均进行体检,对有伤、患病等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要求看守所治愈在交付执行,造成已决罪犯迟迟无法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只好暂时羁押在看守所中。不仅侵犯了罪犯了权益,而且严重影响看守所的正常管理和安全稳定。如被告人范玉某因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D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21年6月2日止,同年12月19日法院送达执行文书,但在看守所关押期间于2016年1月11日摔伤致左髌骨骨折,监狱不予收监,要求看守所治愈后在送监执行,最后直至2016年3月23日才送监执行刑罚。
2.监狱对交付罪犯的时间、人数、条件等做出苛刻要求,造成看守所不能及时交付执行。如有的监狱规定节假日前后一段时间不得交付监狱、每月只两次收监,分别是月初的一天和月末的一天、对女性罪犯的收监必须在看守所关押满3个月时间以防止怀孕等完全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规定的不予收监条件。 (三)看守所不严格依法在一个月內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违法截留余刑三个月以上罪犯留所服刑
1.办案机关为办理其他案件需要发函给看守所要求暂不将罪犯交付执行。对已决罪犯,如果公安机关为办理其他案件需要其配合或者其本身还有遗漏案件在侦的,公安机关为了提审和询问方便会发函给看守所,要求其暂缓送监执行,看守所基于各种考虑,也会出现暂缓将已决罪犯交付执行的情况。
2.看守所为节约经费和安全,有时会考虑将罪犯集中送监狱,从而出现超过一个月交付执行的情况。看守所每次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刑罚,都要组织武警、看守所民警、医生并配备相应的交通工具进行押解,一般时间为一天,成本很大,出于安全和节约经费的考虑,看守所有时候会考虑取消人数少的送监时间,而等到罪犯较多的时候一并送监,这样就会出现超过一个月送监执行的情况。
3.受人情关系影响,故意拖延交付执行时间,违法留所服刑。看守所个别工作人员受人情关系影响,为达到“交付执行时余刑三个月以下”而留看守所服刑的目的,故意将罪犯在收到执行文书一个月内交付执行的法律规定认为的延迟,特别是对收到法院执行文书后剩余刑期为三个月零几天的罪犯,千方百计以各种理由拖延交付执行,达到违法留所服刑的目的。
4.罪犯所涉相关民事案件不能及时结案,造成罪犯不能及时交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若未在此期间提起,当事人还可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当事人在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才提起民事诉讼,加之此类民事案件审理过程往往较为复杂,不能及时结案,将导致罪犯就难以及时交付执行。
三、检察机关在刑罚交付执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人民检察院对刑罚交付执行监督缺少有效的程序保障
自刑诉法赋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丰富的职责后,从高检院到省、市、区(县)基层检察院都在积极探索新增业务,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而交付执行并未引起重视。原本就散落于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交付执行监督规定专门性文件确未出台,监督范围、监督流程、监督方法和手段都不明确,缺少有效的程序保障,制约了监督工作全面、规范、深入地开展。
(二)交付执行法律监督缺乏权威性和刚性
交付执行监督仍以办事模式为主,未向办案模式转变。针对交付执行中的违法情况,检察机关多是从中协调,扮演的是调解人的角色,很少将此类违法情况当作案件来办理,没有详细的调查取证,没有形成完整的调查报告,很少从中深挖犯罪线索,很难形成监督合力,树立监督权威。同时对人民法院、看守所、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出的纠正意见并没有强制执行力,致使法律监督权威和刚性缺失。
四、刑罚交付执行难的检察监督对策
(一)健全信息共享协作机制,扩宽监督信息来源
目前,检察机关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一般从人民法院将执行文书送达看守所开始,而且仅靠驻所检察人员查阅看守所在押人员档案来履行刑罚交付执行监督职能,这显然是不够的,必须建立提前介入机制。即人民法院在送达看守所交付执行文书的同时将交付执行通知书抄送检察机关,对法院未及时送达法律文书的及时催办,对看守所未将已决犯交付监狱执行的及时提示。
1.实行法律文书移送备案审查制度。检察机关应加强与法院联系,建立刑事生效法律文书抄送检察机关备案审查及交付执行信息定期通报制度。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或者裁定除向公诉部门送达法律文书外,应一并抄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2.探索建立刑罚交付执行的交付催办、提示和通报制度。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与案管部门、公诉部门建立经常性的联系沟通和信息共享制度,及时了解公诉案件的判决、裁定情况,反馈交付执行情况,督促法院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及时将起诉书、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和结案登记表送达看守所。看守所要及时通知办案机关送达交付执行文书,对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未及时送达执行文书的,要立即书面报告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或驻所检察室。对人民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将执行文书送达看守所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及时跟进,进行催办和提示。
3. 构建刑事交付执行信息共享平台。打破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建立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和法院、公安、司法机关执行数据共享数据库,将分散在法院、公安、司法机关等不同信息系统中罪犯结案、交付、接收、执行、变更等信息整合起来,并实现省内三级互通。通过运用网络技术手段,使检察机关从繁杂的书面交付执行数据查阅及统计分析中脱离出来,便于检察机关及时、准确、全面掌握罪犯交付执行动态,进行动态监督、同步监督。
(二)建立、完善刑罚交付执行同步监督机制
探索建立刑罚交付执行的同步监督机制,对刑罚交付全过程实施监督,有效保证罪犯进入服刑阶段。
1.建立健全刑事检察部门交付执行监督台账制度,实现事前动态监督。
交付执行检察台账是检察人员对每个被执行人从判决到交付执行完毕为止的档案记录,记载着每个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羁押情况、判决情况、交付执行情况,是检察人员对交付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依据。通过检察台账,检察人员可以随时掌握和及时发现交付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可以提前对应及时送达执行文书的人民法院和及时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的看守所进行预警和提示,同时可以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和纠正意见,督促人民法院和看守所进行整改和纠正,实现对交付执行活动的事前有效监督。
交付执行检察台账一般应包含四个部分组成:一是罪犯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入所时间等。二是刑事判决、裁定情况。包括判决时间、收到判决时间、判决生效时间、刑期等。三是执行情况。包括收到执行文书时间、送交监狱执行时间、服刑地点。四是纠正违法情况。包括检察人员在交付执行监督检察过程中发出的检察建议和纠正意见的具体情况。 2. 将日常派驻检察工作和交付执行检察工作结合,强化刑罚交付执行事中监督。根据建立的交付执行检察台账,结合派驻检察中的每日出、入所检察、羁押期限检察及查看看守所前台值班记录,及时了解看守所是否及时将判决生效的罪犯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监狱是否存在未依法收押送监罪犯等情况,并进行跟踪监督,对违法情形及时予以监督纠正。
3.定期开展交付执行检察专项清理活动,加强刑罚交付执行事后监督。充分发挥驻看守所检察室作用,调取交付执行环节的相关信息,通过“分类登记、逐案摸排”的方法进行清理,对照交付执行监督台账,对已决犯交付执行情况进行对照审查。通过专项检察和清理,查清未交付执行人员情况,逐案进行清理,保证未交付罪犯及时交付。同时区分不同情形,明确责任主体,督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完成纠正工作。
(三)完善刑罚交付执行监督方式,建立健全刑罚交付执行监督纠正违法机制
1.健全纠正违法机制。纠正违法是刑罚交付执行监督的主要监督手段。首先,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严格依法监督,对发现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狱在罪犯交付执行、留所服刑、收监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的,应当一律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并监督其纠正。其次,应當增强纠正违法意见的强制执行力,明确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狱拒不执行纠正违法意见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检察机关有权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纪律处分的建议权。再次,检察机关要积极争取党委、人大的支持,提高纠正违法的实效。检察机关对同级司法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纠正而不予纠正的,要将纠正违法通知书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和政法委,并报告上级检察机关,借助人大常委会、政法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力量来督促纠正。[6]最后,应当建立健全被监督单位对纠正违法意见的复议、复核程序和督促纠正制度。
2.通过查办刑罚交付执行中的职务犯罪,以办案树立监督权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通过查办法院、公安机关违法交付执行背后是否涉嫌违法犯罪情况,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及时开展立案侦查。对于交付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进行立案查处,能够起到查处一案、震动一片、预防一段时间的效果。
(四)完善刑罚交付执行配套保障机制
1. 创新刑罚交付执行工作衔接机制,建立刑罚交付执行规范流程。可构建交付执行工作“一卡通”衔接机制,将罪犯交、接收执行、监管、考察、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等一系列工作程序纳入一体化管理,即以“一卡通”的形式,载明刑事交付执行流程情况。[7]其中“一卡通”规定交付执行程序中交付机关、接收机关、罪犯应在“一卡通”上签名,并对各自在交付执行程序中的职责予以确认,有力解决交付脱节问题。检察机关要按照同步监督的要求,细化刑事交付执行检察人员的职责、权限,以及工作流程,健全监督效果评估机制,形成科学、全面的交付执行监督流程规范。
2.推进刑罚交付执行监督工作由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转变。将刑罚交付执行监督工作纳入办案系统,建立健全案件受理、调查取证、撰写报告、制发法律文书、案卷归档等办案程序,实现刑罚交付执行检察工作全面由办事向办案工作模式的转变。
3.建立交付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交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建立交付执行长效工作机制,保证刑事交付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4.建立交付执行内部监督机制。纵向上,要完善上级院对下级院交付执行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机制;横向上,同级院之间要做好交付执行法律监督工作中的相互协调;管理中,要全面加强检察队伍自身建设,强化监督意识,加强纪检、监察工作。
5.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对交付执行控告、申诉的处理机制。现行的交付执行程序单纯围绕司法机关职权出发,具有单一性和职权性,忽视了罪犯和被害人对交付执行程序的参与权。实践中,罪犯及其家属、被害人对能否被及时交付执行、何时交付执行刑罚往往也很关心,并由此可能引发控告、申诉。罪犯及其家属、被害人认为交付执行违法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异议,罪犯及其家属、被害人也有权对于交付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检察机关提起控告、申诉,检察机关依法审查、监督纠正,并将处置结果、复议结果告知控告、申诉人。
注释:
[1]曹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R].2015-11-02.
[2]徐玲利.刑罚交付执行存在问题及对策思考[J].人民检察,2015(14):56.
[3]王洁平.刑罚交付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检察官,2012(1):27.
[4]《监狱法》第 16 条第一款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
[5]《监狱法》17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
[6]袁其国.认清形势 明确任务 开拓创新 在新的起点上全面推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上的报告[R].2015-05-28.
[7]姜广乐.刑罚交付执行检察监督机制的构建[J],人民检察,2015(17):44.
参考文献:
[1]袁其国主编.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重点与方法[M].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5 .
[2]孙谦主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理解与适用[M].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2.
[3]叶小琴,李婕,王少博.看守所检察监督实证与比较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
[4]刘继国.监所检察制度适用[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5]白荣军.刑罚交付执行环节之检察监督[J].法制博览,2015(11)下。
[6]包耐兵,王成柏.罪犯交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检察监督[J].人民检察,2005(4).
[7]李晓鹏.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现状与完善——以构建同步监督机制为视角[D].华东政法大学,2013.
【关键词】:刑事交付执行;检察监督;问题;对策
刑罚交付执行是刑罚执行的起始环节,也是刑罚执行的薄弱环节。[1]由于“重审判轻执行”观念的影响,刑事交付执行长期不被重视,刑罚交付不及时和交付执行难是刑罚交付执行中长期存在的问题,不仅罪犯得不到及时惩罚和改造,而且导致超期羁押、久押不决,严重危害了看守所的安全稳定,损害了罪犯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的法律监督成了当务之急[2]。本文以S市看守所2013年至2016年期间的刑罚交付执行人数为样本,对刑罚交付执行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实证考察,并从检察监督的角度提出对策建议。
一、S市看守所刑罚交付执行基本情况
经实地调查统计,S市某看守所2013年至2016年每年交付执行人数量逐年上升,每年交付执行人数依次为 147人、281 人、252人、305人,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年交付执行人数增多,交付执行环节存在的诸多问题逐渐暴露。三年来,该所共交付罪犯执行刑罚985人,发现交付执行环节违法的有46人,占所交付人数的4.67%(详见表一)。
其中法院未在生效判决后10日内及时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2人,法院交付执行文书不齐全、不完整或者错误导致看守所不能按时交付的28人,因监狱原因拒收的3人,其中罪犯患有艾滋病拒收的1人,监狱以春节期间不符合其收监时间拒收的1人,因罪犯在看守所摔伤骨折拒收的1人,违法留所服刑的13人(详见表二)。
二、S市看守所刑罚交付执行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经调研发现,目前S市看守所在刑罚交付执行活动中存在大量交付执行不及时、违法留所服刑和交付执行难的情况。这一方面致使看守所管理难度加大、警力不足问题凸显,潜伏诸多隐患。另一方面因看守所场地所限,缺乏对已决犯劳动改造的条件教育改造难以开展,导致留所服刑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现象。
(一)人民法院制作交付执行法律文书不规范、不完备,判决、裁定生效后不及时送达看守所,导致看守所不能及时、依法交付执行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253条对交付执行的机关、程序和交付执行的法定期限做出了规定,但实践中人民法院不及时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情况屡见不鲜。不仅影响正常的监管秩序,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影响刑罚目的和功能的实现。笔者经分析,主要原因如下:
1.法院未及时在判决生效后法定期限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看守所,致使罪犯无法按时交付执行。一是人民法院个别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对刑罚交付执行重视不够,在判决生效后迟延送达案件交付执行文书。二是看守所在法定审理期限内无从知晓在押人员的判决是否生效,无法提前进行预警或提示。三是二审法院在将生效判决文书流转至第一审人民法院交付执行过程中出现脱节和延迟,致使第一审人民法院不能及时向看守所送达执行文书。四是个别工作人员受人情关系影响,为达到“交付执行时余刑三个月以下”而留看守所服刑的目的,故意迟延送达。
2.法院交付执行文书不齐全、不完整或者错误,造成罪犯交付执行不及时。法律文书是刑罚执行的依据,尤其刑罚交付执行文书更是终局性的法律文书,具有司法公信力。[3]《监狱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上述文件[4]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應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会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监狱收监罪犯时,往往会对法院的法律文书进行严格审查。有的监狱要求法院一审、二审判决、裁定书以及起诉书中罪犯基本信息完全一致。监狱拒收后,看守所就会把交付执行手续退回法院,要求法院按照监狱要求更改法律文书。如此导致的收监执行难问题,有时需要几个月时间才能协调解决。
(二)监狱违法拒收交付执行的罪犯,导致罪犯长滞留在看守所而不能正确、及时执行刑罚
在对S市看守所2013年至2016年6月期间的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检察中发现,刑罚交付执行难问题也是刑罚交付执行中存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1. 罪犯交付执行前身体有伤或患一般性疾病,监狱要求治愈后在交付执行。根据我国《监狱法》第16条、17条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看守所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只要法律文书齐全,监狱应当一律收监执行[5]。对罪犯的身体检查应当在收监后进行,且不得作为是否收监的前置条件。但实践中多数监狱从部门利益出发,任意扩大暂不收监的范围,自行设定条件,对所有罪犯在收监前均进行体检,对有伤、患病等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要求看守所治愈在交付执行,造成已决罪犯迟迟无法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只好暂时羁押在看守所中。不仅侵犯了罪犯了权益,而且严重影响看守所的正常管理和安全稳定。如被告人范玉某因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D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21年6月2日止,同年12月19日法院送达执行文书,但在看守所关押期间于2016年1月11日摔伤致左髌骨骨折,监狱不予收监,要求看守所治愈后在送监执行,最后直至2016年3月23日才送监执行刑罚。
2.监狱对交付罪犯的时间、人数、条件等做出苛刻要求,造成看守所不能及时交付执行。如有的监狱规定节假日前后一段时间不得交付监狱、每月只两次收监,分别是月初的一天和月末的一天、对女性罪犯的收监必须在看守所关押满3个月时间以防止怀孕等完全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规定的不予收监条件。 (三)看守所不严格依法在一个月內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违法截留余刑三个月以上罪犯留所服刑
1.办案机关为办理其他案件需要发函给看守所要求暂不将罪犯交付执行。对已决罪犯,如果公安机关为办理其他案件需要其配合或者其本身还有遗漏案件在侦的,公安机关为了提审和询问方便会发函给看守所,要求其暂缓送监执行,看守所基于各种考虑,也会出现暂缓将已决罪犯交付执行的情况。
2.看守所为节约经费和安全,有时会考虑将罪犯集中送监狱,从而出现超过一个月交付执行的情况。看守所每次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刑罚,都要组织武警、看守所民警、医生并配备相应的交通工具进行押解,一般时间为一天,成本很大,出于安全和节约经费的考虑,看守所有时候会考虑取消人数少的送监时间,而等到罪犯较多的时候一并送监,这样就会出现超过一个月送监执行的情况。
3.受人情关系影响,故意拖延交付执行时间,违法留所服刑。看守所个别工作人员受人情关系影响,为达到“交付执行时余刑三个月以下”而留看守所服刑的目的,故意将罪犯在收到执行文书一个月内交付执行的法律规定认为的延迟,特别是对收到法院执行文书后剩余刑期为三个月零几天的罪犯,千方百计以各种理由拖延交付执行,达到违法留所服刑的目的。
4.罪犯所涉相关民事案件不能及时结案,造成罪犯不能及时交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若未在此期间提起,当事人还可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当事人在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才提起民事诉讼,加之此类民事案件审理过程往往较为复杂,不能及时结案,将导致罪犯就难以及时交付执行。
三、检察机关在刑罚交付执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人民检察院对刑罚交付执行监督缺少有效的程序保障
自刑诉法赋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丰富的职责后,从高检院到省、市、区(县)基层检察院都在积极探索新增业务,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而交付执行并未引起重视。原本就散落于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交付执行监督规定专门性文件确未出台,监督范围、监督流程、监督方法和手段都不明确,缺少有效的程序保障,制约了监督工作全面、规范、深入地开展。
(二)交付执行法律监督缺乏权威性和刚性
交付执行监督仍以办事模式为主,未向办案模式转变。针对交付执行中的违法情况,检察机关多是从中协调,扮演的是调解人的角色,很少将此类违法情况当作案件来办理,没有详细的调查取证,没有形成完整的调查报告,很少从中深挖犯罪线索,很难形成监督合力,树立监督权威。同时对人民法院、看守所、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出的纠正意见并没有强制执行力,致使法律监督权威和刚性缺失。
四、刑罚交付执行难的检察监督对策
(一)健全信息共享协作机制,扩宽监督信息来源
目前,检察机关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一般从人民法院将执行文书送达看守所开始,而且仅靠驻所检察人员查阅看守所在押人员档案来履行刑罚交付执行监督职能,这显然是不够的,必须建立提前介入机制。即人民法院在送达看守所交付执行文书的同时将交付执行通知书抄送检察机关,对法院未及时送达法律文书的及时催办,对看守所未将已决犯交付监狱执行的及时提示。
1.实行法律文书移送备案审查制度。检察机关应加强与法院联系,建立刑事生效法律文书抄送检察机关备案审查及交付执行信息定期通报制度。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或者裁定除向公诉部门送达法律文书外,应一并抄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2.探索建立刑罚交付执行的交付催办、提示和通报制度。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与案管部门、公诉部门建立经常性的联系沟通和信息共享制度,及时了解公诉案件的判决、裁定情况,反馈交付执行情况,督促法院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及时将起诉书、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和结案登记表送达看守所。看守所要及时通知办案机关送达交付执行文书,对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未及时送达执行文书的,要立即书面报告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或驻所检察室。对人民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将执行文书送达看守所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及时跟进,进行催办和提示。
3. 构建刑事交付执行信息共享平台。打破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建立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和法院、公安、司法机关执行数据共享数据库,将分散在法院、公安、司法机关等不同信息系统中罪犯结案、交付、接收、执行、变更等信息整合起来,并实现省内三级互通。通过运用网络技术手段,使检察机关从繁杂的书面交付执行数据查阅及统计分析中脱离出来,便于检察机关及时、准确、全面掌握罪犯交付执行动态,进行动态监督、同步监督。
(二)建立、完善刑罚交付执行同步监督机制
探索建立刑罚交付执行的同步监督机制,对刑罚交付全过程实施监督,有效保证罪犯进入服刑阶段。
1.建立健全刑事检察部门交付执行监督台账制度,实现事前动态监督。
交付执行检察台账是检察人员对每个被执行人从判决到交付执行完毕为止的档案记录,记载着每个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羁押情况、判决情况、交付执行情况,是检察人员对交付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依据。通过检察台账,检察人员可以随时掌握和及时发现交付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可以提前对应及时送达执行文书的人民法院和及时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的看守所进行预警和提示,同时可以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和纠正意见,督促人民法院和看守所进行整改和纠正,实现对交付执行活动的事前有效监督。
交付执行检察台账一般应包含四个部分组成:一是罪犯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入所时间等。二是刑事判决、裁定情况。包括判决时间、收到判决时间、判决生效时间、刑期等。三是执行情况。包括收到执行文书时间、送交监狱执行时间、服刑地点。四是纠正违法情况。包括检察人员在交付执行监督检察过程中发出的检察建议和纠正意见的具体情况。 2. 将日常派驻检察工作和交付执行检察工作结合,强化刑罚交付执行事中监督。根据建立的交付执行检察台账,结合派驻检察中的每日出、入所检察、羁押期限检察及查看看守所前台值班记录,及时了解看守所是否及时将判决生效的罪犯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监狱是否存在未依法收押送监罪犯等情况,并进行跟踪监督,对违法情形及时予以监督纠正。
3.定期开展交付执行检察专项清理活动,加强刑罚交付执行事后监督。充分发挥驻看守所检察室作用,调取交付执行环节的相关信息,通过“分类登记、逐案摸排”的方法进行清理,对照交付执行监督台账,对已决犯交付执行情况进行对照审查。通过专项检察和清理,查清未交付执行人员情况,逐案进行清理,保证未交付罪犯及时交付。同时区分不同情形,明确责任主体,督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完成纠正工作。
(三)完善刑罚交付执行监督方式,建立健全刑罚交付执行监督纠正违法机制
1.健全纠正违法机制。纠正违法是刑罚交付执行监督的主要监督手段。首先,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严格依法监督,对发现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狱在罪犯交付执行、留所服刑、收监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的,应当一律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并监督其纠正。其次,应當增强纠正违法意见的强制执行力,明确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狱拒不执行纠正违法意见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检察机关有权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纪律处分的建议权。再次,检察机关要积极争取党委、人大的支持,提高纠正违法的实效。检察机关对同级司法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纠正而不予纠正的,要将纠正违法通知书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和政法委,并报告上级检察机关,借助人大常委会、政法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力量来督促纠正。[6]最后,应当建立健全被监督单位对纠正违法意见的复议、复核程序和督促纠正制度。
2.通过查办刑罚交付执行中的职务犯罪,以办案树立监督权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通过查办法院、公安机关违法交付执行背后是否涉嫌违法犯罪情况,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及时开展立案侦查。对于交付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进行立案查处,能够起到查处一案、震动一片、预防一段时间的效果。
(四)完善刑罚交付执行配套保障机制
1. 创新刑罚交付执行工作衔接机制,建立刑罚交付执行规范流程。可构建交付执行工作“一卡通”衔接机制,将罪犯交、接收执行、监管、考察、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等一系列工作程序纳入一体化管理,即以“一卡通”的形式,载明刑事交付执行流程情况。[7]其中“一卡通”规定交付执行程序中交付机关、接收机关、罪犯应在“一卡通”上签名,并对各自在交付执行程序中的职责予以确认,有力解决交付脱节问题。检察机关要按照同步监督的要求,细化刑事交付执行检察人员的职责、权限,以及工作流程,健全监督效果评估机制,形成科学、全面的交付执行监督流程规范。
2.推进刑罚交付执行监督工作由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转变。将刑罚交付执行监督工作纳入办案系统,建立健全案件受理、调查取证、撰写报告、制发法律文书、案卷归档等办案程序,实现刑罚交付执行检察工作全面由办事向办案工作模式的转变。
3.建立交付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交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建立交付执行长效工作机制,保证刑事交付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4.建立交付执行内部监督机制。纵向上,要完善上级院对下级院交付执行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机制;横向上,同级院之间要做好交付执行法律监督工作中的相互协调;管理中,要全面加强检察队伍自身建设,强化监督意识,加强纪检、监察工作。
5.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对交付执行控告、申诉的处理机制。现行的交付执行程序单纯围绕司法机关职权出发,具有单一性和职权性,忽视了罪犯和被害人对交付执行程序的参与权。实践中,罪犯及其家属、被害人对能否被及时交付执行、何时交付执行刑罚往往也很关心,并由此可能引发控告、申诉。罪犯及其家属、被害人认为交付执行违法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异议,罪犯及其家属、被害人也有权对于交付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检察机关提起控告、申诉,检察机关依法审查、监督纠正,并将处置结果、复议结果告知控告、申诉人。
注释:
[1]曹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R].2015-11-02.
[2]徐玲利.刑罚交付执行存在问题及对策思考[J].人民检察,2015(14):56.
[3]王洁平.刑罚交付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检察官,2012(1):27.
[4]《监狱法》第 16 条第一款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
[5]《监狱法》17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
[6]袁其国.认清形势 明确任务 开拓创新 在新的起点上全面推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上的报告[R].2015-05-28.
[7]姜广乐.刑罚交付执行检察监督机制的构建[J],人民检察,2015(17):44.
参考文献:
[1]袁其国主编.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重点与方法[M].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5 .
[2]孙谦主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理解与适用[M].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2.
[3]叶小琴,李婕,王少博.看守所检察监督实证与比较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
[4]刘继国.监所检察制度适用[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5]白荣军.刑罚交付执行环节之检察监督[J].法制博览,2015(11)下。
[6]包耐兵,王成柏.罪犯交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检察监督[J].人民检察,2005(4).
[7]李晓鹏.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现状与完善——以构建同步监督机制为视角[D].华东政法大学,2013.